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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兆彬案件的處理爲何要等中央提個似乎多餘的建議?
 
【人民報消息】提起豁免權,人們會想到只有外交官才能在某一種程度上獲得豁免權。可是在中國大陸,中共的貪官們卻獲得絕對的豁免權,而掌握最大的豁免權的,就是中共總書記江澤民。

中共十五屆六中全會公佈的對石兆彬問題的《審查結果》,最後有一句很容易忽略、但絕對不可忽略的話:"鑑於石兆彬的問題已涉嫌觸犯刑律,建議司法機關對其依法處理。"

大家都知道:石兆彬是福建遠華案中迄今爲止被公開點名的地位最高的人物;這個大案早已查了漫長的時間;頭兩批幾十名要犯不是被判重刑,就是處以極刑。因此,人們當然要問:當初,司法機關到底了解不了解石兆彬?如果不了解此人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怎麼可能準確地判斷他手下的的幹部在本案中應該承擔多大責任?如果司法機關對石兆彬其實也早已調查清楚,請問又爲什麼遲遲按兵不動,要等中共來提這個似乎多餘的建議?

這些看來不可理解的問題,答案其實很簡單:石兆彬是中共中央候補委員,只有中共中央有權處理;司法機關所"司"的"法",無非是按照中共中央的意圖,開一開庭,讀一讀判決書,辦個手續,用老百姓的話來說,打打死老虎而已;中共中央不說話,司法機關不知該怎麼辦才能使中共中央滿意。所以,請注意,對李嘉廷的《審查結果》,最後同樣有這句不可忽略的話:"鑑於李嘉廷的問題已涉嫌觸犯刑律,建議司法機關對其依法處理。"

"黨管幹部"據說是絕對不可違反的原則。省委書記是中共中央管理的幹部,中共中央不認可,別說省的司法機關不敢動他,最高司法機關也不敢動他。同樣,縣委書記是省委管的幹部,對他啓動司法程式必須省委點頭,從省到縣的司法機關都無權"擅自"作主;鄉黨委書記是縣委管的幹部,本縣司法機關啓動司法程式必須縣委點頭。主管黨委認爲張三腐敗,司法機關不敢說他不腐敗;主管黨委認爲李四不腐敗,司法機關除非吃了豹子膽,否則哪敢判他腐敗?所以,只要事情出在各級黨委管理名單以內的幹部身上,犯罪以後如何處理,決定權不在司法機關,而在主管黨委。真正能夠起作用的,是黨紀,不是國法。黨紀高於國法。各級黨委的頭頭犯了法,必須在上級主管黨委作出黨紀處分決定之後,司法機關才敢拖出死老虎來狠狠打一頓。換言之,省、市、縣、鄉各級黨委的頭頭,如果沒有受到黨紀處分,他們在司法機關面前就是活老虎,享有事實上的豁免權。誰敢保護他們?共產黨的主管黨委敢保護他們。必須由主管黨委作出「撤消工作」以上的黨紀處分決定,才意味著此人的豁免權已經取消。這種豁免權,憲法上是不寫的,刑法上也是不寫的,但存在於中國的實際生活之中。至於憲法上所寫的,那是一句好聽的話,叫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句好聽的話,我相信,有朝一日,一定會成爲中國的現實,不過現在還沒有。

總之,在審查報告中的那條建議,反映了中國"黨管幹部"制度下的鐵的現實:對於鄉鎮以上各級黨委的頭頭來說,黨紀高於國法;黨紀先於國法;黨紀是靈魂,國法是軀殼;只要黨內不處分,意味著主管黨委沒有剝奪他的豁免權,他就有恃無恐。"黨管幹部"制度的好處是能夠叫幹部見了上級黨委就害怕,壞處是叫幹部不怕法律,不怕輿論,不怕老百姓。

因此,司法機關無所作爲——"依法辦案"必須躲在黨委後面,不準搶在黨委前面。輿論無所作爲——大家都應該做黨的喉舌,上級黨委尚未表態,新聞媒體哪有說三道四的資格!老百姓更加無所作爲——穩定壓倒一切,老百姓必須維護黨的面子,不得污衊黨的領導幹部。別看反腐敗的文件寫得多麼有聲有色,什麼民主集中,上級監督,下級監督,同級監督,法律監督,羣衆監督,黨的監督,嘟嘟嚕嚕一大串,天花亂墜,熱鬧非凡,其實,在"黨管幹部"的制度下,只要主管黨委不發話,其他統統都是紙上談兵,沒有用的。我還必須說句公道話,紀律檢查委員會也同樣有苦難言——他們重任在肩,辛苦勞累,但是,遇到關係重大的案子,如果主管黨委的主要負責人不點頭,誰敢立案?

腐敗分子出在共產黨內,他們丟的是共產黨的臉,害的卻是老百姓。反腐敗的權力,監督的權力,應該屬於老百姓,屬於輿論,不應該成爲任何"政黨"的專利;真能這樣,江澤民腐敗黨就無法動彈了。江澤民之所以能夠一邊大聲高唱「不反腐就會亡國」,一邊下文件指示對貪官「該保的保,該放的放」,就是因爲中共把本來屬於老百姓的權力沒收歸黨所有,而中共黨內實行的是徹頭徹尾的專制制度,所以江澤民可以凌駕在黨政軍之上,各地區的黨書記可以凌駕在省長、市長、區長、鎮長以及同級司法執法機關之上,中共黨培養出大大小小無數的地方「老大」,他們就像流氓頭子一樣橫行霸道於人民的監督之外、法律束縛之外,稱之爲流氓黨難道不對嗎?

如果依靠這樣一個流氓黨來領導中國,中國的前途渺茫!

文章網址: http://www.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01/11/13/169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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