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 正體 - 手机版 - 电子报

人民报 
首页 要闻 内幕 时事 幽默 国际 奇闻 灾祸 万象 生活 文化 专题 寰宇 维权 视频 杂谈
 
 
 
 
 

贵妇的特权与小贩的人权
 
严家伟
【人民报消息】贵妇谷开来故意杀人可免死,而沈阳小贩因遭城管暴打,出于自卫而刺死城管一案,却一审、二审皆被判死刑,目前尚等待最高法院覆核。两案反差如此强烈鲜明,引起海内外广大民众的关注,也再次把中国十分糟糕的人权状况暴露在国际舆论的审视之下。

凡专制政权都有个共同特点,就是只珍视保护权势者的生命,而漠视普通民众的生命,因此“民”被称为“小民”、“草民”、“贱民”,而权势者则是“大人”、“贵人”。中共自称代表人民,但是他们最轻视民众的生命;不仅如此,他们尚要喝民众的血,其官越大位越高,就越蔑视民众,喝民众的血也就越多。他们都很“自觉”:官是统治者,民是被奴役者。所以中共将法律解释为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工具”,他们就是要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力、利益,并用法律管制、镇压民众。于此,谷、夏两案是充分的体现。

夏俊峰是被“下岗”的工人,为谋生路,只能与妻子摆个小摊,卖点鸡翅、烤肠聊以糊口。2009年5月16日,他们出摊时遇到城管“执法”——强行没收他的东西。夏苦苦哀求无果,反被诬“抗拒执法”,先遭城管殴打,继而被强行拉上车。夏俊峰被带回城管分局后,一群城管人员对夏进行围殴痛打,夏被打倒在地,但对方仍不停手。夏俊峰在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被迫自卫,用随身携带的切肠刀刺死城管员两名,重伤一人。中华民国的《六法全书》中强调:天理、国法、人情。即便是杀人重罪,也得推情度理依法而断。中国刑法第二十条也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夏俊峰完全是正当防卫。

城管,既非军队也非警察,连公务员也不是,在法律上没有执法权。但是各地政府自行招募“警力”,并非法授权“执法”,这就是所谓的“行政执法队”——城管。

按照宪法,执法只能由执法机构实行,行政机构无执法权。他们所谓的“执法”——罚款、没收财物、抓人等等,其本身就是违法。城管人员良莠不齐,许多流氓、混混混迹其中,加之腐败,许多城市中,城管实际上成了欺压摊贩、菜农的暴力团伙,百姓恨之入骨,称其为“穿制服土匪”。沈阳城管对夏俊峰的“执法”本身就是非法行为,何况还要群殴暴打。夏俊峰的行为属正当防御,然而中共的法律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夏俊峰敢自卫杀城管就是挑战他们的政权,因此必须处以死刑。

反之谷开来,明明是蓄意谋杀,但由于她是政治局委员的夫人、“太子、公主党”一族,当局即网开一面,对她“免死”,所谓的法庭审判完全是做戏,谁都清楚所谓“判决”来自最高当局,是事前就定好的。可见,中共的法律是为他们自己服务的,“判决”中所称“有精神障碍”、“提供他人违纪违法线索”、“悔罪”等完全是为其开脱的托词。

首先,“判决”中以“尼尔•伍德对薄谷开来之子薄某某(即薄瓜瓜,笔者注)使用威胁言辞,双方矛盾激化”的理由对谷开来从轻发落。难道仅仅因为对方使用了“威胁言辞”,罪犯就可以杀人免死吗?这是哪家的王法?是什么特权?而夏俊峰被城管非法抓捕、围殴,也不能反抗自卫。中共骂美国对人权有“双重标准”,而中共法院对贵妇的“人权”(实则是特权)如此额外呵护,法外施恩,而对小贩夏俊峰的自卫人权则视若无睹,请问这是几重标准?其二,更为荒唐的是“判决”中称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对本次作案行为性质和后果的辨认能力完整”,但同时又称其“患有精神障碍”、“控制能力削弱”,二者自相矛盾,既然“完整”就该负全责。请问这“削弱”的标准是如何辨别、如何认定的?“削弱”到何种程度?还完不“完整”?纯粹是随意裁量,信口认定。经过这样一番扑朔迷离、似是而非的文字游戏,薄谷开来虽被判处“死刑”便“可不立即执行”了。

必须指出,这里还有许多人不知道的黑幕。在中共的监狱系统中,一般死缓刑犯两年后,如无特殊情况便改为无期或二十年有期徒刑。但这是对平民的,而对“谷公主”这样的人,只要死刑当时未执行,不久就会改判为有期徒刑,接着很快就会以“保外就医”等名义释放。笔者更注意到对一般所谓“死缓犯”的判词都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可对谷的判决连“缓期二年”都没有——看来只要“风头”一过,便会很快改判,接着就是“保外就医”了。所以这判决完全是—场骗人的“戏”。

谷开来在宣判后,侃侃而谈的“答谢词”更把这幕“双簧戏”推向了高潮。她说“我认为这个判决是公正的,它体现了法庭对法律的特别尊重,对事实的特别尊重,尤其是对生命的特别尊重”。太精彩了!中共特权阶层的贵妇因伍德几句“威胁言词”就可随意杀人,更可获“免死”的宽恕。这对贵妇的生命当然是“特别尊重”。而小贩夏俊峰在被城管围殴暴打命悬一线时出于本能而自卫,却得不到法律的半点“尊重”与宽恕,而必须要杀其头以祭城管之“英灵”。这就是中国的多重“人权”标准,也是大陆人权状况、黑暗现实的缩影。

文章网址: http://www.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12/10/14/57347.html
打印机版


分享至: Facebook Twitter Google+ LinkedIn StumbleUpon Pinterest Email 打印机版
 
 
 
 
 
 
 
  近期最受欢迎的文章 
2012年10月14日
 
 
本报记者
 
 
专栏作者
 
颜纯钩 毕谷 方圆 古成
 
晓观天下 张菁 张幸子 莘月
 
蒂紫 金言 甄桂 英慧
 
罗正豪 王未来 陈义凯 雷鸣仁
 
杨宁 掸封尘 点睛 宇清
 
慧泉 陶罔录 吴明则 胡立睛
 
张亦洁 来褕镐 鸿飞 苗青
 
夏小强 高茹之 李力平 赵文卿
 
姜平 李达成 青晴 鲍光
 
姜青 萧良量 门礼瞰 乔劁
 
鄂新 瞿咫 岳磊 李威
 
田恬 旖林 华华 戚思
 
喻梅 肖庆庆 陈东 辛馨
 
苏撬阱 屈豆豆 张目 吴莱
 
马勤 伊冰 齐禅 诸葛仁
 
李晓 林立 黎梓 李一清
 
华镇江 梁新 三子 倪丑
 
董九旺 紫巍 许灵 于星成
 
诸葛青 欣欣 林凌 单京京
 
子慧 李少华 娇娇 一位太子党
 
霍湘 于沛 卢笙 赵大兆
 
张祁 肖自立 魏芝 梅玉
 
安平
首页 要闻 内幕 时事 幽默 国际 奇闻 灾祸 万象 生活 文化 专题 寰宇 维权 视频 杂谈
 
 
Copyright© RMB Public Foundation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