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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妇的特权与小贩的人权
 
严家伟
 
【人民报消息】贵妇谷开来故意杀人可免死,而沈阳小贩因遭城管暴打,出于自卫而刺死城管一案,却一审、二审皆被判死刑,目前尚等待最高法院覆核。两案反差如此强烈鲜明,引起海内外广大民众的关注,也再次把中国十分糟糕的人权状况暴露在国际舆论的审视之下。

凡专制政权都有个共同特点,就是只珍视保护权势者的生命,而漠视普通民众的生命,因此“民”被称为“小民”、“草民”、“贱民”,而权势者则是“大人”、“贵人”。中共自称代表人民,但是他们最轻视民众的生命;不仅如此,他们尚要喝民众的血,其官越大位越高,就越蔑视民众,喝民众的血也就越多。他们都很“自觉”:官是统治者,民是被奴役者。所以中共将法律解释为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工具”,他们就是要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力、利益,并用法律管制、镇压民众。于此,谷、夏两案是充分的体现。

夏俊峰是被“下岗”的工人,为谋生路,只能与妻子摆个小摊,卖点鸡翅、烤肠聊以糊口。2009年5月16日,他们出摊时遇到城管“执法”——强行没收他的东西。夏苦苦哀求无果,反被诬“抗拒执法”,先遭城管殴打,继而被强行拉上车。夏俊峰被带回城管分局后,一群城管人员对夏进行围殴痛打,夏被打倒在地,但对方仍不停手。夏俊峰在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被迫自卫,用随身携带的切肠刀刺死城管员两名,重伤一人。中华民国的《六法全书》中强调:天理、国法、人情。即便是杀人重罪,也得推情度理依法而断。中国刑法第二十条也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夏俊峰完全是正当防卫。

城管,既非军队也非警察,连公务员也不是,在法律上没有执法权。但是各地政府自行招募“警力”,并非法授权“执法”,这就是所谓的“行政执法队”——城管。

按照宪法,执法只能由执法机构实行,行政机构无执法权。他们所谓的“执法”——罚款、没收财物、抓人等等,其本身就是违法。城管人员良莠不齐,许多流氓、混混混迹其中,加之腐败,许多城市中,城管实际上成了欺压摊贩、菜农的暴力团伙,百姓恨之入骨,称其为“穿制服土匪”。沈阳城管对夏俊峰的“执法”本身就是非法行为,何况还要群殴暴打。夏俊峰的行为属正当防御,然而中共的法律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夏俊峰敢自卫杀城管就是挑战他们的政权,因此必须处以死刑。

反之谷开来,明明是蓄意谋杀,但由于她是政治局委员的夫人、“太子、公主党”一族,当局即网开一面,对她“免死”,所谓的法庭审判完全是做戏,谁都清楚所谓“判决”来自最高当局,是事前就定好的。可见,中共的法律是为他们自己服务的,“判决”中所称“有精神障碍”、“提供他人违纪违法线索”、“悔罪”等完全是为其开脱的托词。

首先,“判决”中以“尼尔•伍德对薄谷开来之子薄某某(即薄瓜瓜,笔者注)使用威胁言辞,双方矛盾激化”的理由对谷开来从轻发落。难道仅仅因为对方使用了“威胁言辞”,罪犯就可以杀人免死吗?这是哪家的王法?是什么特权?而夏俊峰被城管非法抓捕、围殴,也不能反抗自卫。中共骂美国对人权有“双重标准”,而中共法院对贵妇的“人权”(实则是特权)如此额外呵护,法外施恩,而对小贩夏俊峰的自卫人权则视若无睹,请问这是几重标准?其二,更为荒唐的是“判决”中称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对本次作案行为性质和后果的辨认能力完整”,但同时又称其“患有精神障碍”、“控制能力削弱”,二者自相矛盾,既然“完整”就该负全责。请问这“削弱”的标准是如何辨别、如何认定的?“削弱”到何种程度?还完不“完整”?纯粹是随意裁量,信口认定。经过这样一番扑朔迷离、似是而非的文字游戏,薄谷开来虽被判处“死刑”便“可不立即执行”了。

必须指出,这里还有许多人不知道的黑幕。在中共的监狱系统中,一般死缓刑犯两年后,如无特殊情况便改为无期或二十年有期徒刑。但这是对平民的,而对“谷公主”这样的人,只要死刑当时未执行,不久就会改判为有期徒刑,接着很快就会以“保外就医”等名义释放。笔者更注意到对一般所谓“死缓犯”的判词都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可对谷的判决连“缓期二年”都没有——看来只要“风头”一过,便会很快改判,接着就是“保外就医”了。所以这判决完全是—场骗人的“戏”。

谷开来在宣判后,侃侃而谈的“答谢词”更把这幕“双簧戏”推向了高潮。她说“我认为这个判决是公正的,它体现了法庭对法律的特别尊重,对事实的特别尊重,尤其是对生命的特别尊重”。太精彩了!中共特权阶层的贵妇因伍德几句“威胁言词”就可随意杀人,更可获“免死”的宽恕。这对贵妇的生命当然是“特别尊重”。而小贩夏俊峰在被城管围殴暴打命悬一线时出于本能而自卫,却得不到法律的半点“尊重”与宽恕,而必须要杀其头以祭城管之“英灵”。这就是中国的多重“人权”标准,也是大陆人权状况、黑暗现实的缩影。

文章网址: http://www.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12/10/14/573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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