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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将被历史铭记的诉讼案
 
作者:龚平
 
【人民报消息】2002年10月,江泽民因为镇压法轮功而被告上美国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法院,罪名包括群体灭绝罪、酷刑罪等。2003年9月,法官以国家元首豁免权及法律管辖权为由驳回此案。今年5月27日,上诉案将在芝加哥的美国第七巡回法庭开庭。在大陆,因为媒体的严密封锁,社会大众对此案的了解知之甚少;在海外,因为此案的敏感程度,很多媒体没敢长篇幅深入报导。因此,此案的重大意义及深远影响,尚未为外界充分了解,值得进一步探讨。

一个被劫持的政府

从表面上看,对法轮功的打压动用了整个国家机器的力量,从党政军系统,到教育、医院、外交、媒体,都被动员来批判、打击法轮功;健康无辜的法轮功学员被系统地送进洗脑班、拘留所、劳教所、监狱、精神病院,遭受无辜迫害、折磨。为此不少人一开始还误以为镇压法轮功是所谓的「国家政策」,反对镇压就是反对国家,反对政府。

但是,没有人能够否认,当初打压法轮功的时候,7个政治局常委有6个都不同意。因此,打压法轮功完全是江泽民一人执意要干。也许会有人不相信江泽民有这样的权力与能力,但是,应该注意到,在中国这样的体制下,如果一个最高权力者铁心要实行自己意志的时候,其他人将难以阻止。在江泽民集党、政、军最高权力于一身,对法轮功极其嫉恨,而其他人在权力相对微弱,又没有足够胆量与江翻脸的情况下,江泽民要推行自己的意志并不困难。即使这样,江泽民也没有通过政府系统来执行镇压的命令,而是特设了「610」这样一个直接听令于己,协调其他政府机构的特别权力系统来迫害法轮功。

因此,对法轮功的打压看似是政府行为,但其实质是整个政府被江泽民完全劫持。迫害法轮功的政策并不是整个政府体系、所有政府官员的看法与决定,而是在江泽民个人高度权力、强烈意志以及其他人的沉默甚至违心跟从下被强加的。所以,反对这场迫害根本不存在甚么反国家、反政府的问题。恰恰相反,整个政府的被劫持的状况,反映了大规模以强有力的方式反对迫害、声讨江泽民的必要性与迫切性。整个权力体系制衡失序、良知声音被扼杀、法制完全被江泽民个人权力摧毁,决定了反对迫害的诉求需要以某种超越通常呼吁的方式才能行之有效。

一场法律与政治的较量

因为残酷迫害的持续,因为国内没有任何说话的机会,甚至连自我辩护都不可能,无奈之下,法轮功学员转向了海外法庭,诉江案首先在美国提起。

起诉案依据的是美国的两个重要条例:「异域侵权索赔法案」与「酷刑受害者保护法案」。它们允许美国的法庭受理外国人对所受到的违犯国际法的侵权行为的诉讼。只要人权侵犯严重到依照美国国家法律可构成酷刑、群体灭绝、危害人类等罪都列为此条例管辖之内。

对法轮功迫害的残酷性,美国政府深有所知,所以法律的优势完全站在法轮功学员一边。江泽民不敢到美国来应诉,却想通过豁免权问题来逃过此劫。但豁免权的本质是为了保证正常的国家权力的行使,对于超越职权的行为,例如酷刑,是无法豁免的。自从二战后纽伦堡审判以来,国家豁免权在酷刑与群体灭绝这样的反人道罪上就被普遍认为不能适用。

曾就中国制定刑法条款提供谘询的美国著名律师阿兰.德希维茨说,「如果国家元首他们亲自下命令采取群体灭绝行动,而且他们对局势有权力控制的话,没有人能因为他是国家元首而避开司法公正。很显然我们都知道米洛舍维奇正在海牙国际法庭受到审判,他实质上曾是国家元首。假如希特勒还活著的话,他也会在纽伦堡以国家元首的身份被起诉。」换句话说,就是江泽民并不能享有元首豁免权。

对法轮功学员的诉江案提供大力支持的还包括曾把阿根廷前独裁者推上法庭的德国著名刑事法律师沃尔夫岗.卡莱克,参与控诉前智利独裁者皮诺切特的比利时著名人权律师乔治.亨利.泼提埃,参与审判米洛舍维奇的法庭工作的联合国赛拉利昂特别法庭主席、英国人权大律师杰佛里.罗宾逊。这些世界级律师,无一例外认为对于江泽民这样灭绝性地系统迫害法轮功的行为不能享有豁免权。

因此,在诉江案上,法轮功学员拥有法律正义原则,而江泽民依靠的只有政治压力,试图利用美国反恐的困境,通过中国外交部门直接施加巨大压力,同时策动大量利益团体游说美国政府,给司法部门施加影响,使本案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一场法律原则与政治压力的较量,成为衡量美国司法抗干扰能力、成为美国政府在压力下是否能坚持原则、坚持正义、捍卫人权的试金石。

诉江案牵动中南海神经

尽管中共当局一直对大众封锁诉江案的消息,外交部一位发言人甚至曾当众否认诉讼的存在,但当初审结果出来,当局却赶忙主动把事情抖露出来,反映对此案私下的高度关注与紧张心态。

虽然江泽民在大陆可以不顾任何人的反对而发动对法轮功的迫害,也可以对世界舆论的批评一概否认,甚至置之不理,但是,他现在却不得不在比利时、西班牙、德国、韩国、加拿大等国的法网中拚力挣扎,进退维谷,狼狈不堪。

他也可能因为一审的裁决而有点洋洋得意,但他却无法排去心中的紧张与不安。1998年,智利前独裁者皮诺切特被英国地方法院应西班牙法官的请求而逮捕,他被指控在其执政期间涉嫌犯有对西班牙公民及其后裔进行谋杀、施用酷刑和灭绝种族的罪行。英国高等法院曾裁定皮氏「作为前国家元首享有免于英国法院民事和刑事诉讼程序的豁免权」,但一个月后,英国最高法院推翻了高等法院的裁定,认为皮诺切特不享有豁免权。这种法院随时可能改判的阴影,对于无法无天、狂妄惯了的江泽民来说,大概也会寝食难安,别有一番滋味在心头。

诉江案不仅给了江泽民一个重大教训,更给其他官员上了一堂生动的人权法治课。尽管中共当局很多官员长期以来认为他们可以随心所欲地剥夺民众的权利、老百姓没有任何可以抗争的办法,但江泽民现在陷入的困境,却让他们不得不考虑自己行为在更广地域的影响。

中国1983年签署了《防止和惩治群体灭绝犯罪的公约》,禁止群体灭绝犯罪,也就是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而实施的下列任何一种行为:「 杀害该团体的成员;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等」。

在美国,「异域侵权索赔法案」,及「酷刑受害者保护法案」,允许美国的法庭受理外国人对所受到的违犯国际法的侵权行为的诉讼。

2002年6月,德国通过专门针对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及战争罪的国际刑事法典,明确确定了对这三种罪刑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即此类犯罪无论在任何地方针对任何人发生,德国法庭对此都有权管辖。

那些官员或许暂时在国内还没感受到法律制裁的压力,但在全球相互交往发达的今天,他们的行为不可能不受到国际准则的制约。他们无法保证国际社会是否会长久容忍中国当局把自己签署的国际条约束之高阁,他们也无法保证自己就一定不出国、因而可能在他国受到指控。很显然,回避与拒签并没有办法使他们完全绕开国际普世价值与规则的约束,否认与抵赖也无法使他们逃脱必须面对的控告。因此,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他们最好的办法就是遵照国际规则行事,收敛自己迫害百姓的违法行为,其中包括停止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

一起将被历史铭记的诉讼案

作为海外第一起诉江案,美国的诉江案在海内外引发了强烈反响。

它是一个创举。在中国现代历史上,还没有普通民众通过这样一种方式要求把最高权力者绳之以法的先例。它符合了法轮功学员和平非暴力的抗争原则,同时又使法轮功学员拥有了制止虐杀的最重要武器之一——法律。这对于倍感法律无用的国人来说,无疑是个重要的思维突破。这种手无寸铁中拿起国际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与尊严的巨大勇气与智慧,也许能够帮助专制下的无助者早日走出恐惧,走出无奈,起来捍卫自己的正当权益。

它让人类长久文明积淀下来的法律资源,在这场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最强势的、以整个国家政权力量为支撑的对无辜民众的迫害中,一下子大放异彩,显示了前所未有的价值。它让弱者不仅仅拥有道义的支持,而且还拥有法律的实质性力量。在法律的被告席上,轰轰烈烈的暴力虐杀不得不拉起了遮羞布,用谎言来掩盖,而那些冠冕堂皇的口号、漫天肆虐的谎言却显得如此苍白无力。一个当初无比狂妄的独裁者,现在却不得不在法律面前低头,靠幕后交易来求解套,这不能不说是历史的嘲讽。

它对中共当局的震撼也是深远的。此案的提出对江泽民的独裁权力以及他对政府、对整个国家权力的劫持,是个重大的打击,有助于帮助高层一些官员摆脱被江泽民肆意操控的状况,如果他们真心实意要求摆脱控制的话。它也让当政者切身更深刻的体会到国际规范的作用,意识到普通民众的能量。这对于震慑各层官员胡作非为、滥用权力,有重要的作用。它还可能给中南海决策层带来新的思维与视野,更加考虑国际影响的层面,对人权问题进行重新思考。这对于促成中国政府的规范化运作,早日结束这场对涉及千万人的无端政治迫害、民族的浩劫,具有重大意义。

它的影响还可能是全球的。正如原告律师泰瑞.玛甚所强调的,诉江案表达了这样一个基本原则:国家首脑不可以因为他们的地位犯下群体灭绝罪和酷刑罪却不受惩罚。因此,把江泽民这样一个世界上最有权势的全权者送上法庭,将有可能明确的确立一个国际规范,那就是即使是现任政府首脑,也不可能在群体灭绝罪行上得到赦免。这将大大鼓舞各国司法力量重新凝聚起来,共同终止那些通过国家权力对百姓大规模系统行恶的暴行。这对所有的独裁者都具有巨大的震慑力量,为全球人权保障跨出划时代的一步。

正是从上述意义上说,这是一起将为历史所铭记的诉讼案。在法官砸下小小的木锤时,他将砸起历史的风云。对于此案明智的人都应该持正面态度,没有人应去阻止诉江案的审理与判决。那些在此案作出正确所为的人,将在历史的史册记载,而那些做错的人,也同样会被历史记住。

注(1): 2001年,当经核实的有名有姓的死亡人数为400多人时,内部渠道透露实际死亡人数已达1600多人,是核实人数的四倍。现在经核实人数被迫害致死人数有964人,实际人数应该有数千人之多。

文章网址: http://www.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04/5/19/311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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