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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日报社原社长王长安受贿案判刑太重
 
吴莱
【人民报消息】新华网11月7日的报导《西安日报社原社长王长安受贿案今开庭审理》真是有点儿意思。全文如下:

新华网西安11月7日电(记者 王世焕)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7日开庭审理了中共西安市委宣传部原副部长、西安日报社原社长王长安涉嫌受贿案。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说,1997年,时任西安市委宣传部副部长、西安日报社社长的王长安,代表西安日报社同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劳动服务公司左某签订了一份土地转让协议。为表示感谢和能够顺利获取分期土地转让款,左某于1997年8月31日,通过王长安的弟弟王长来送给王长安人民币15万元。随后,王长安将15万元交给其弟王长来用于个人储蓄和生活花费。王长安被纪检机关“两规” 后,已退还了15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王长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借签订履行合同之机,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王长来按照王长安指示,积极与左某联系,代为接受贿赂,并将赃款实际使用,二人均构成了受贿罪。

庭审中,王长安及其弟王长来均当庭表示认罪。法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完)

看了这个报导不能说王长安没有罪,也看到了司法部门的严明,可是和江绵恒兄弟俩在上海免费圈地相比,我觉得他真够冤的,如果他没签订什么“土地转让协议”,就不存在收贿问题,也就不会被双规、被判刑,瞧人家江绵恒干得多干净,根本不需要签什么协议,一个电话就有人负责把原住户赶走,一分钱也不用花,占了一大片黄金地段。

贿赂?江绵恒不会给别人贿赂,所以王长安的罪名都扣不到他头上去,看来还是得有过硬的爹。收贿15万元就有罪?退回去还要判刑?中国第一贪江绵恒需要担心的正是这一点,看来宪法还需要与时俱进地改一改,否则江绵恒那用来吃饭的家伙不知要搬家多少次。

文章网址: http://www.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03/11/7/286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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