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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部性侵幼女 提前2年出獄引爭議(圖)
 
郭玉馳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期間獲減刑3次,已出獄,引發爭議。

【人民報消息】有網友爆料稱,雲南省大關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主任郭玉馳已於2018年12月24日出獄,引發爭議。 據媒體報導,2013年8月24日,郭玉馳將4歲幼女抱回家姦淫,一審法院判其5年有期徒刑。同年12月6日該案再審,二審法院判處其犯強姦罪獲有期徒刑8年。因在服刑期間有悔改表現,郭玉馳連續減刑3次,累計減刑2年8個月。 判決之後 受害者一家已搬離 2013年8月24日晚9時,雲南省大關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主任郭玉馳在回家途中,見到4歲幼女王某某在路邊玩耍,便將其抱走欲實施強姦,因王某某哭鬧,他又將其放回原處。不久,他再次將王某某抱起並帶回家中姦淫,導致王某某下體破裂。 在一審中,法院認定郭玉馳強姦罪成立,且姦淫未滿十四歲幼女應從重處罰。法院同時認爲,郭玉馳主動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判處有期徒刑5年。而在發回重審時,將郭玉馳的有期徒刑改爲8年,刑期執行至2021年8月24日。 對此,王某某的代理律師陳維鏢認爲,一審中的判處有期徒刑5年量刑過輕,根據刑法規定,犯強姦罪應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法定特別情節的要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情節嚴重主要體現在不顧被害人的哭喊,兩次實施強姦。其次,4歲的小孩沒有自我保護的能力,沒有反抗的能力。郭玉馳作爲公職人員,犯罪性質惡劣,應從重從嚴量刑。」 陳維鏢稱,因郭玉馳答應以賠償王某某15萬元(人民幣,下同)換取諒解書,最終法院判處其8年有期徒刑,家屬無異議。王某某一家在案子結束後搬離大關縣,我不清楚他們是否知道關於郭玉馳減刑或出獄的事。 陳維鏢告訴記者,王某某一家並不富裕,其父親一直在外打工,母親開了個小理髮店,剪一次頭髮也就5元左右。當初爲了打贏官司,還曾在外借高利貸,借了5萬元請律師。我知道後就給他們退了,只象徵性收了1元的代理費。 王某某的父親此前在媒體採訪時表示,事情發生後,孩子每天都被人指指點點,要是有地方去,要離開大關,給孩子重新取個名字。 百姓黨官 同罪不同刑罰 中國裁判文書網顯示,雲南省大關縣人民法院於2013年12月6日作出第1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郭玉馳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該犯於2013年12月20日被交付執行。 而在雲南省昭通監獄服刑時,郭玉馳因在刑罰執行期間認罪悔罪,表現良好,獲考覈表揚4次,考覈餘分超過300分。曾先後3次經執行機關昭通監獄向雲南省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減刑申請,累計減刑2年8個月。 在美國,針對未成年人性犯罪的強姦犯在刑滿釋放後,須佩戴GPS、手腕警告標誌和電子追蹤器,其居所要向當地警察局備案,不得居住在幼兒園以及初高中校園半英里之內,並將罪犯的個人信息和照片公佈在小區和互聯網上。 韓國則自2008年起實行電子腳銬制度,性犯罪慣犯、對未滿13歲兒童實施性犯罪者等出獄後要戴上電子腳銬,便於警方掌握其動向。在韓國,20歲以上成年人均可在政府指定網站查閱性侵未成年人者的姓名、年齡、住址、照片、犯罪內容等個人信息。另韓國法官可依照案情,對性侵16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成年罪犯處以「化學閹割」,持續時間不超過15年。 今年8月底,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4歲女童妍妍被鄰居劉某國帶走後強姦,劉某國被判處死刑。同樣是強姦幼童,郭玉馳不但沒判處死刑,而且可以減刑2年零8個月,是不是平民百姓讓他死,他就得死,而當官因爲有黨罩着,就可以享有免死刑和各種減刑的機會?△

文章網址: http://www.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20/12/13/71865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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