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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针对法轮功在立法司法中的有关问题
 
李平(中国大陆)
 
【人民报消息】1999年4月25日,江泽民丑恶的本性和错误判断使自己陷入困境,但此后它利用共产党和国家机器,一方面继续加剧对法轮功的迫害,一方面批示人大、两高院制造 “依法”处理法轮功的假象。因此,在没有任何立法、司法程序确认法轮功及炼功人是否有罪的定性的大前提下,1999年10月中国大陆却出台了自相矛盾、漏洞百出的《决定》、《解释》(一、二)、《通知》,从而造成了五年来打压法轮功无法无天,无法收拾的混乱局面。

* * * * * * * * *

一、 关于法律解释与司法解释权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司法解释权,无法律解释权,只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宪法》第67条全国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第4项:“解释法律”。

《立法法》第42条:“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立法法》第43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定》(1981.6)授予“两高院”司法解释权。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全集》规定:
立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者其常设机构对其制定的法律规范的内容、涵义的具有普遍性效力的解释”。(又称法定解释。)

司法解释“是指我国最高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在实施法律过程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问题作出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

二、关于什么是“邪教”和“邪教组织”,在中国的立法和司法上是一个空白,至今没有任何法律作出明确的立法界定和法律解释。刑法三百条只提到“邪教组织”,但未对其概念作出定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简称《决定》)中也没有对“邪教组织”的特征及构成要件作出明确的立法定义,有意留下空当,并含糊其词的授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这项工作。”为两高院以后的越权行为作了铺垫。

三、高法、高检《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一))分别于1999年10 月9日、1999年10月8日通过)提前于全国人大《决定》,不是对《决定》中有关问题的解释,是对《刑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这个《解释》是“司法解释”,还是越权的“法律解释”?对此有争议。有的认为它是针对在办理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应用刑法具体问题的“司法解释”,我们认为它是一个代替法律给 “邪教组织”下定义(如《解释》第一条)给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确定罪名、罪行的“法律解释”行为。

四、全国人大《决定》和“两院”《解释》为什么不明确“法轮功是×教”?而是在内容中暗指法轮功。这正是它们做手脚的地方,一方面,作为立法机构的立法宗义是对社会有普遍性规范和约束的,不能对某一组织或人定为犯罪。更主要的是它们对构成“邪教组织”的基本概念和要件都不明确。(中国的法律空白)同时,对法轮功的情况没有做过真实的立法前的社会调查和科学论证。对“法轮功是×教”的定罪它们的确毫无根据,无法在《决定》和《解释》中确定。但是,江泽民1999年10月下旬在法国访问期间,在记者招待会上突然随口宣布“法轮功是×教”,这使国内的宣传媒体和法律界十分被动。慌促间,人民日报立即发表社论,宣称“法轮功是×教”。1999年10 月30日《决定》和《解释》同一天出台。虽然不敢明确给法轮功定性,但法律的暗示和媒体的炒作把矛头清楚的指向了法轮功。

五、法律界十分清楚,给任何某一组织或个人定罪,必须要通过司法程序依法判定,如确定或取缔某非法组织,应由有管辖权的执法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如构成犯罪事实,证据充分,也应举行听证会,保障相对人和组织的陈述权,辩论权,作出决定后应当告知法定期限内的复议权和诉讼权。但是,从1999年7.20镇压法轮功开始直到现在,没有任何一个法律、任何一个执法单位通过任何司法程序来确认“法轮功是×教”。

为什么它们不走这样的合法程序给法轮功定性呢?

如果走合法程序就首先要调查取证,那么要调查法轮功的真实情况,最普遍和突出的那就是法轮功要求其学员按照“真、善、忍”做好人,以及法轮功祛病健身神奇效果的事实。这就达不到它们愈加罪名非法镇压的目地;如果给了炼功人的申辩权和申诉权,那它们的罪恶目的不就被揭露出来了吗?因此走合法程序给法轮功定罪是走不通的。然而没有合法依据的程序对法轮功人员任意定罪摧残,致成千上万的死、伤、残,几十万、成百万的非法判刑、关押和人身伤害,却不准法轮功人员说一句话,司法部门拒绝受理法轮功人员的任何起诉和上诉案件。这是荒谬绝伦的中国法制特色,是中国法律制度的丑恶暴露。

六、最高人民法院于 1999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10月31日分别发出《关于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两院”司法解释的《通知》,《通知》中出现了“法轮功是×教”的提法。如:“这一重要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依法严厉打击邪教组织特别是“法轮功”×教组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坚决依法打击“法轮功”等×教组织的犯罪活动……”。以行政系统内部文件新式随意捎带性的提到“法轮功X教组织”,这种做法是有意投机的越权行为。“两院”的内部文件无任何法律效力,更无权给谁定性定罪。

七、纵观五年来中国在对法轮功问题上无论是立法、执法、司法、政策措施等处理方法整个是一个荒谬不堪的非法混乱局面。先不说中国的法制现状特别是行政法制完全是以人代法,以权压法,以党代政,以法违法的状态。就对待法轮功而言,压根就没讲什么法律,也未打算讲法律。江泽民满以为用惯用的手段:一声令下、一场运动、三个月即将法轮功消灭之,不用费劲。因此,几天之内连续采取爆炸性措施:1999年7.20,一夜间大批秘密抓捕法轮功学员;7月22日下午三点全国性媒体展开轰炸性宣传,宣布公安部、民政部、人事部非法确定的取缔法轮功非法组织的联合通告,中办、国办紧急通知:共产党员不准练法轮功,人事部发出通知:国家公务员不准练法轮功;层层开会,人人表态,一时间一片恐怖笼罩,大有炸平庐山之势。完全是文革式整人运动。结果狂风喧嚣一时,没有锁住法轮功,却使法轮功的事情越搞越大。

江泽民丑恶的本性和错误判断使自己陷入困境,但它进一步利用共产党和国家机器,一方面继续增加迫害镇压法轮功的措施和手段,一方面批示人大、两高院企图用立法、司法手段掩盖其野蛮暴政的嘴脸,制造“依法”处理法轮功的假象,进一步做出谎言欺骗的表演,因此,才出现了前面所说的没有任何立法、司法程序确认法轮功及炼功人是否有罪的定性,却出台了自相矛盾、漏洞百出的《决定》、《解释》(一、二)和《通知》,从而造成了五年来在中国大陆无法无天打压法轮功,祸国殃民而无法收拾的混乱局面。

(明慧网)

文章网址: http://www.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05/1/8/339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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