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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宗教自由是人權的核心觀念, 兼談法輪功事件
 
李立君
【人民報消息】美國傑出的政治學家卡爾.J.弗里德里希在他的名著《超驗正義─憲政的宗教之維》一書中強調,人權最核心的觀念是個人宗教信仰的權利,雖然這一觀點顯然並非弗里德里希的發明,在他之前許多經典政治學家都有過類似的看法和闡述,但是對於由奴性澆鑄而成的中國人(其中當然包括我自己在內),這一觀點可能還是石破天驚的,因此本文並不想做什麼拓荒性的工作,只是打算結合兩年前開始至今未停的法輪功事件做一點「說出常識」的工作,倘若因此而引起某些「愛國者」的憤怒,那將是我的榮幸。

一、什麼是宗教自由?

宗教自由也稱信仰自由,按照《布萊克維爾政治學百科全書》的權威解釋,宗教自由(Freedom of religion)是:「一項重要的公民自由權利,用以指堅持和尊奉任何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包括用語言或禮拜儀式表達宗教信仰的自由。」(鄧正來主編,1992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74頁)如果這一觀點可以得到公衆最大限度認同的話,那麼,宗教自由至少包含以下含義:

1、宗教自由的權利主體是所有個人,即任何人不分地域、種族、膚色、性別、財產狀況以及其他身份,均有權按照自己的願望選擇或者不選擇信仰任何一種宗教或者非宗教,更加極端而準確的說法是,宗教自由的權利不來自於任何外在的給予,完全來自於人作爲人本身的特性,它與一國憲法有沒有賦予本國公民這項權利無關,即使沒有憲法或者憲法取消人們信仰自由,任何人都沒有失去享有這項自由的資格,差別只在於它是否受到侵害和剝奪。

2、任何人均有信仰某一種宗教或者不信仰某一種宗教的自由,可以以前信仰,現在不信仰,也可以以前不信仰,現在信仰;可以以前信仰A宗教,現在改信B宗教,以前信仰B宗教,現在改信A宗教;可以以前信仰某種宗教的A派,現在信仰其B派;宗教自由還包括不信仰任何宗教以及學說。

3、信仰最本質的內容是行動,因此宗教自由最重要的一項權利就是在良法、正義之法規定的行動範圍內隨意行爲的自由。良法這一限定,其目的是爲了保證各種宗教信徒之間不會因爲信仰行爲越界而侵害他人的自由,至於什麼是良法,良法就是符合正義的法律,倘若按照中國人的思路來判斷,良法就是符合天理良心的法律,不過確定什麼是符合天理良心的法律應當由最大多數的人投票表決而產生,同時由此產生的法律不得侵害反對該法律的少數人的基本權利,不但如此還必須一視同仁地保護他們的基本權利,這種法律在其產生之前應當在最大範圍內提交民衆討論,一旦確定,就必須執行。

宗教自由不包含隨心所欲的含義,任何權利和自由都是有限度的,這一限度到涉及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時爲止,任何一項法律和政令都不能爲了某一部分人的信仰自由而侵害另一部分人的信仰自由,關於宗教自由的立法,首先必須保障法律適用區域內的所有人擁有完全平等的信仰自由,法律必須保證某部分人不會因爲信仰與他人不同的宗教或者思想而遭到來自他人的侵害,如果遭到侵害,法律必須有校正之能;法律更無權直接宣佈某種或者某類信仰爲官方支持之信仰,而其他的屬於非法信仰或者不支持之信仰,政府在信仰問題上唯一需要插手的就是當某種信仰的信徒干涉或者直接侵害到他人合法信仰自由的時候,站在受侵害的一邊,維護法律適用區域內所有人的信仰平等。

因此,爲了保障所有人的宗教自由,無論是個人還是政府,還是其他社會團體以及宗教團體都必須履行基本的宗教寬容義務。

思想觀念屬於人類精神生活的領域,是人的私生活領域,當這種思想沒有成爲妨礙他人生活的行動時,它是應當得到基本的尊重和保護的,洛克說:「任何私人都無權因爲他人屬於另一教會或另一宗教以任何方式危害其公民權利的享受。他作爲一個人而享有的一切權利以及作爲一個公民而享有的公民權,都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吳雲貴譯《論宗教寬容》商務印書館1982版12頁)這種其他人不作爲的義務恰恰同時也在保護著不作爲者自己的基本信仰自由。不但任何個人無權因爲他人的信仰與自己不同而予以迫害,任何宗教團體也無權迫害與本團體信仰不同的個人或者羣體,因爲教會本應當是一個信仰某種宗教的信徒們的自由聯合體,這種聯合的團體是信徒們精神共同體的表現方式,因此它除了對教內信徒的信仰問題負有解疑答惑的義務,以及按照會規有其他幫助的義務之外,它沒有強迫教衆接受或者放棄信仰的權利,如果某個教會內的信徒違反了會規而被革除教籍,它也不能對該教徒進行其他涉及人身自由、財產權利等基本權利的限制,靈俗兩界的事務在這裏必須嚴格分清,歐洲中世紀的悲劇就是因爲物質性地政教合一,導致教會權利凌駕於世俗政權之上,從而人類精神領域的私生活受到不恰當甚至極端非人道的對待。教會存在的目的既不是爲了與世俗政權分庭抗禮,也不是爲了控制世俗政權,而是爲了給世俗政權提供一個超越性正義的參照,給世俗人們提供一種精神生活的參考和教衆們的心靈家園。教會一旦與世俗政權會合,它就必然薰染上權力的骯髒而敗壞其本來宗旨。

不但任何教會無權因爲其他團體或者他人的信仰與自己不同而予以迫害,任何政府也無權迫害公民──僅僅因爲他們的信仰。政府的合法性依據是唯一的,即全體人民大多數人的同意(同時還要保護少數人的基本權利),這種同意以選舉的方式來表達,因此未經民選的政府不具有任何合法性基礎,同時即便政府的產生獲得了合法性來源,如果它不能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它的合法性也就喪失。政府存在的原因是人民將自我保護的權利統一委託給一個機構羣,因此它存在的唯一理由和目的就是保障人權。政府無權規定人們應當信仰什麼,也無權規定人們不應當信仰什麼。如果一個政府規定其治下的國民必須信仰什麼或者不得信仰什麼,這樣的命令就是暴政,喪失了合法性基礎。

由於人類心智的差異,人生經驗的差異以及環境的差異、語言表達能力和方式的差異,使得人們表達人生觀的形式千差萬別,不同的信仰表達在表面上看起來甚至可能會完全對立。這種對立常常因爲人們過於偏執地堅持而變得水火不容,即便經過公開理性的辯論,也常常不能統一,而且這種不統一從某種程度上說正是人類社會能夠不斷發展和進步的原因,也是保證這個世界永遠豐富多彩,人類永葆青春活力的基礎,任何思想一旦被作爲至高無上的意識形態供奉的時候,人類的理性就再也不可能發展,人類的心智也就不可能健全。改教先知馬丁路德曾經說過:「異端絕不能用物質的力量鎮壓或者壓制下去,而只能用上帝的話進行爭辯。因爲異端是一種精神上的事物,不能用塵世的火和水將其沖洗掉。」([奧]斯蒂芬¨茨威格著,趙振堯、趙臺安譯《異端的權利》三聯書店1986年版p146)思想正是在不同的人們進行不同的思考以及不同思想之間的博弈中臻以完善,也許人類的思考最終不可能獲得完全的真理,但是開放的容納百川的思考將爲人類不斷接近真理提供途徑。

二、宗教自由是人權的核心觀念──以法輪功事件爲例

1、法輪功事件

李洪志於1992年創立了一套氣功修煉方法即法輪功,在形式上這是一種旨在延年益壽、祛病強身的氣功,但實際上,法輪功並不僅僅限於此,法輪功同時倡導「以德提功」,強調學員們要提高功法,就要做到「真、善、忍」──按照李洪志的理論,真善忍是宇宙真性所在,做到真善忍就能夠與宇宙真性合一,從而最終完成自我生命的歷練,因此,法輪功在本質上是一種宗教,一種人生信仰。李洪志創立法輪功,接著在北京設立了「法輪大法研究會」,自任會長。此後,又陸續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了39個「法輪功」輔導總站,總站下又分設了1900多個輔導站、28000多個練功點,自上而下形成了一個完整的組織系統。法輪功因其組織而壯大,也因其組織而敢向批評它的媒體示威,甚至敢以沉默和非暴力的方式對抗政府,同時更因其組織和非暴力而遭到整肅。

1999年7月22日之前3個月發生的「4、25」事件,是中共高層下決心鎮壓法輪功的真正原因。4月19日,天津師範大學校刊《青少年科技博覽》刊登了中國科學院院士何祚庥的文章「我不贊成青少年練氣功」,天津市部分「法輪功」練習者對此不滿到該校聚集、靜坐。至22日人數已達3000餘人,隨後事件迅速升級,4月25日,來自全國各地10000多名信徒在李洪志及其重要弟子的指揮下,圍聚在中南海周圍靜坐,抗議媒體批判法輪功,這起事件引起中共高層極大震驚和恐慌,因爲如此人多勢衆的一次「沉默的」聚會,中共安全部門事先居然毫不知情──或者知情不報,這引起中共高層對自己權力和地位穩定性的巨大驚恐,因此,當他們緩兵之計得手以後,經過周密安排,1999年7月22日,中共在《人民日報》上發表《中共中央關於共產黨員不準修煉「法輪大法」的通知》,從整黨入手開始了取締法輪功組織和迫害法輪功信徒的暴政,《通知》延續了中共歷次搞政治運動的做法,力求將法輪功勢力從黨內完全清除出去,同時《人民日報》還發表社論《堅決執行中央決定,模範遵守國家法律》以及民政部取締法輪大法研究會的通知、第二天人民日報又發表《李洪志歪理邪說評析》以及《李洪志其人其事》批判法輪功理論和李洪志本人,7月27日《人民日報》第五版發出《新聞出版署公安部等發出緊急通知要求集中清理「法輪功」類出版物》消息,7月30日《人民日報》發表公安部緝拿李洪志的通緝令…,全國各大媒體也接著依照中宣部的統一口徑對法輪功展開地毯式口誅筆伐,隨後中共動用立法部門、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聯合圍剿法輪功:1999年10月31日《人民日報》第一版公佈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第二版公佈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佈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將矛頭指向法輪功信徒,11月5日,最高法院爲配合鎮壓法輪功信徒做出所謂的部署:《最高法院對審理邪教組織犯罪案件作出部署》──至此,整個國家機器全方位地動員起來,人民也被動員起來,全中國一起被髮動起來以鎮壓法輪功信徒。

中共對法輪功的戮力鎮壓並不僅限於做紙上文章,與歷次政治運動一樣,從侵害信徒們各個方面的基本權利入手,力圖徹底取締法輪功信徒們的信仰自由。具體做法是先由法輪功信徒所在單位的政工或者居委會勸說修習法輪功的學員脫離法輪功、唾棄李洪志,如果沒有成功則將他們辭退,對於黨員則開除黨籍,如果他們依然不改變信仰,則由當地政府出動警力將這些學員送進看守所、勞教所,甚至送進精神病院,於是一些信徒因爲不堪忍受虐待而自殺,有的學員甚至被警察或者勞教人員活活打死,在被關押的信徒中,也有不少人最終改變了信仰才被釋放。雖然中共對法輪功信徒的鎮壓越來越嚴酷,但是這絲毫沒有動搖法輪功和李洪志在其信徒中的地位,甚至他們因爲鎮壓而顯得更加堅強不屈了,兩年半來,被迫害致死的報導越來越多,中共的暴行已經越來越顯出它的兇殘但無能和無恥。政府行政部門的血手不僅僅迫害法輪功信徒,同時還迫害他們的家屬,其所作所爲的思路與古代株連九族、「文革」時的連坐是完全相同的。

2001年7月19日的《美國之音》援引在美法輪功信徒聶森的話說:「上個禮拜的數字是255 位法輪功的同修被虐待至死,有超過一千位法輪功同修健康地被關進精神病院,以神經病的方式對待,有超過五千人被關在勞改營,判三年左右的徒刑,曾經被關押的人已經超過五六萬人了。」也就是說截止到2001年7月中旬,至少有上述數字的被迫害致死和判刑、關押的法輪功信徒(事實上,國外媒體不斷報道新的迫害事件),對於這種完全單方的數據,我並不認爲是一個絕對可靠的法律事實,但是在立法者違背基本正義立下惡法,在行政權爲所欲爲不受正常監督、在司法機關完全沒有司法公正的背景下,我不得不選擇對法輪功信徒的說法表達情感上的信任和支持。

本文不打算探討法輪功的理論是否屬於真理還是歪理邪說,本文只討論作爲人的法輪功信徒有沒有權利享有基本的信仰自由權,他們爲什麼會被剝奪信仰、剝奪人身自由、剝奪基本的財產權利,甚至剝奪生命?

2、關於政治企圖

有人可能會說,法輪功信徒遭到整肅是咎由自取,因爲他們有政治圖謀──這也是官方的陳詞濫調,這個問題需要分兩個層次來分析論證。

第一,法輪功組織可不可以有政治企圖?

2000年1月8日的《人民日報》發表了題爲《揭穿李洪志及其「法輪功」的險惡政治用心》的評論員文章,文章說:「李洪志編造所謂的『法輪大法』,從一開始就帶著明顯的政治動機,包藏著強烈的政治野心。」接著文章列舉了法輪功組織一系列的活動來證明上述論斷。事實上,法輪功信徒確實有可能是在李洪志的組織之下進行和平請願和靜坐示威的,但是即便如此,難道就違法甚至犯罪嗎?《憲法》明文規定公民有結社自由,而目前的配套法規卻幾乎從根本上取締了公民的這項權利,1998年出臺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簡直可以說是社會團體取締條例,這項法規對於成立社會團體的要求之嚴酷在世界上可謂「鶴立雞羣」,按照這項法律,未經註冊的非就業人員任何自發的定期羣體活動都屬於非法,而對註冊資格的要求簡直令人咋舌,這項法律打著保護結社自由的旗號行取締結社自由之實,這是一項沒有自然法效力,不符合正常人最基本的良心法則,是一個毫無疑義的惡法,民政部在1999年7月取締法輪大法研究會的時候就是按照這項惡法作出的決定,因此,按照結社自由的權利源泉──它是個人自由的必然結果,作爲羣體生活的一員,將自己的行動與他人的活動結合起來乃是人的天性,只要這項行動沒有妨礙他人的基本自由,它在任何情況下都合法──不管法律是否承認這一點!

官方指控法輪功組織妨礙了社會秩序,所謂妨礙社會秩序也就是在某些媒體的辦公地點、黨政機關辦公樓周圍聚集,沉默抗議,這就涉及到集會自由問題,集會自由原本是人們表達集體意願的方式之一,但是中共爲了防止產生反對黨,於是最痛恨結社自由和集會自由,這項權利也是憲法規定了的,但是公民自發的集會在50年歷史上一直是被實際取締的,只有在中共黨慶、政權慶(我拒絕使用國慶、解放之類恬不知恥的語言)的時候,才會勞民傷財組織慶典活動,這時,許多道路被管制不允許人們通過,某些公共場合禁止人們出入,甚至將非北京籍的外地打工者強制趕出北京──到底誰在妨礙社會秩序恐怕早已昭然若揭了。法輪功信徒的靜坐示威實際上在行使他們的集會自由權利,如果他們沒有造成交通不便,沒有妨礙他人正常的上班,爲什麼不可以,退一步說即使稍稍帶來一點不便,難道就錯了?中共黨慶的時候,可以爲了慶典下令停止其他活動給他們提供方便,法輪功信徒一點安靜的抗議就妨礙了社會秩序?

結社和集會自由必然會帶來人們獲得更多政治權利的渴望,這有什麼錯?當我們這個社會,個人的種種權利只有從字典裏才能找到的時候,爲了權利而鬥爭,是公民最優秀的品質,當法輪功信徒因爲媒體對他們進行批評性報導而靜坐示威,他們正在行使他們的自由權,何罪之有?倘若從政治學、法學的立場看,法輪功信徒的做法是有政治目的的,而且西方社會的歷史表明正是這種認真對待自己權利的踐行造就了他們今天和平、安寧、富足、充滿仁道的生活,因此如果從公民政治權利這個意義說,法輪功信徒是有政治目的的,而且這一目的是中國歷史上最缺乏的理性與和平地爲權利而奮鬥。倘若他們是以奪取政權爲目的的,我想只要他們和平地進行,即使有自衛性暴力行爲而沒有使用進攻性暴力,爲什麼不可以?

第二,法輪功組織有沒有政治企圖?

至於說法輪功信徒有沒有奪取政權的目的,從他們至今爲止的行爲方式中,我看不出有任何跡象。否則爲什麼他們要用非暴力的方式?只有追求比執政以外目標的時候,我們才有可能解釋這一現象,條理清晰的組織和有序的管理不能證明他們就是要謀求政權,這只是他們作爲一個組織要保持組織純潔性以及信仰純潔不受外來思想幹擾的重要法門,有何過錯?

李洪志希望通過法輪功組織擴大自己思想的影響,這是任何一個從事精神產出者的正常心理,沒有什麼值得大驚小怪的。從許多法輪功信徒的行爲方式、生活方式中,我們可以看到他們仁厚、誠實、勇敢等優良品質,即使並不是所有法輪功信徒都能夠達到上述品質,但是他們已經做得比中國其他任何一個階層都好。在當前這個爛透了的中國社會里,在上述這種情況下,李洪志希望自己倡導的「真善忍」成爲替代共產主義思想的社會共識,也沒有什麼過分的,儘管他倡導的「真善忍」背後的世界觀在許多人(包括我)看來是不可理解的,但是單純的「真善忍」倫理倡導有誰能夠反對得了?有什麼反對的必要?我們總不至於要把所有美德都打倒吧!

從1997年開始,法輪功信徒就對一些媒體的批評提出抗議,後來逐步發展到直接向政府表達自己的訴求,1999年7月受到鎮壓以後,法輪功信徒由於迫害而部分改宗,部分被判刑、關押、坐牢,其中有些人越來越堅強不屈,甚至表達最強烈抗議,這是中國歷史上從來不曾有過的以非暴力手段爲自己權利奮鬥的獨特羣體,也是當代中國從行動意義上說最優秀的羣體,他們是未來中國公民社會的脊樑,也許恰恰因爲他們本來沒有政權訴求,只是因爲鎮壓導致了他們逐步意識到必須奪取政權才能保證自己的信仰權利──如果真是這樣,那就只能說歷史充滿了困惑,人類的唯一作爲只能是閉嘴。

3、邪教?──關於法輪功害人

許多人根據中共提供的資料認爲法輪功控制人的精神並且害人,因爲據說修習法輪功造成了1500名以上的學員得精神病並且因此而自殺或者殺害他人,這也是鎮壓法輪功獲得民間支持的主要依據。如果從一種社會羣體生存處境和生活方式的社會學研究角度收集這些材料和數據,我個人認爲具有十分重大的現實意義。但是,中共公佈這些材料的動機和目的都不是公允的。

法輪功作爲一種強身健體的修煉法門,與其他任何氣功一樣,具有現代科學尚無法解釋的內容,這些修習內容在不同人身上出現不同結果,我相信確實有不少人因爲修習法輪功而導致精神病,但同時我也相信修習法輪功使不少人獲得了他們所需要的健康和心靈安寧,作爲氣功任何功法都同時存在著這兩種情況,可是中共完全無視信徒們獲得的良性修習效果,將法輪功一棍子打死。

如果法輪功是個完全荒唐無用的東西,那麼它應當既不會產生好作用也不會產生壞作用,因爲這畢竟是精神性的修習而不是物質性的毒藥,例如砒霜──甚至連砒霜也可藥用,因此中共爲了打擊法輪功而公佈的這些案例數據恰恰說明了他們的自相矛盾,也恰恰暴露了他們的指鹿爲馬。中共估計全國的法輪功信徒大約有200萬,但據國外一些媒體認爲全世界的法輪功追隨者大約有1億以上,即便以中共統計的數字爲準的話,1500──2000人因爲修習法輪功而出現精神病,在200萬這個數字中,也只佔到0.7─1%的比例,在這種情況下,中共將法輪功定性爲邪教是完全站不住腳的,所謂法輪功害人一說從總體上評價法輪功來說就是污衊和誹謗。

中共還煞有介事地通過一項法案,將法輪功定爲邪教就更加十惡不赦──且不說中共做法違背基本的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也不說用「邪教」這樣的詞作爲立法語言本身就是違法的,因爲立法者必須用描述性的詞彙敘述現象部分而不能用帶有褒貶含義的語詞,同時一個人違法甚至犯罪不能因爲他/她屬於或者不屬於某個團體而法外用刑,「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此被完全強姦。如果按照中共的邏輯來確定什麼是邪教的話,醫院的醫療事故難道不到1%,他們是不是邪教?該不該取締?教育部制定的高考制度每年導致不少青年學子自殺,算不算邪教?該不該取締?公安部門每年製造那麼多侵害公民權的罪惡勾當,超過1%的比例恐怕沒有什麼問題吧,爲什麼不取締他們?司法機關每年製造那麼多冤假錯案,算不算邪教組織,爲什麼到現在還不取締?中共目前遍地貪官,滿目惡吏,更爲慘絕人寰的是,發神經的大躍進導致至少3千萬人在和平時期、在風調雨順的年份裏餓死,中共歷次政治運動導致成千上萬人(中共至今不敢拿出統計數字)自殺、被殺,甚至被吃人肉,6.4開槍屠殺自己娜嗣瘢訓闌共皇親畲蟆⒆鈈暗男敖蹋磕訓闌共桓帽蝗〉蓿咳綣嫡飧鏨緇嶗鎘興梢員歡ㄎ敖痰幕埃泄參摶墒親詈細竦模揮心母鐾盤灞人咦矢瘢蝗綣嫡飧鏨緇嶗錚兇矢窀鶉碩ㄐ暈敖痰幕埃∏【褪侵泄滄蠲揮兇矢瘢母鍪癲簧獾淖鋟付急戎泄哺兇矢窀鶉碩ㄐ暈敖蹋蟹⒀勻ǎ?p>4、作爲人權核心的宗教自由──一個個案分析

根據美國之音2001年7月19日報道: “一位法輪功學員陳纓 1988 年就來了美國,在父母和弟弟的影響下,開始練法輪功。她說,法輪功在國內遭到鎮壓後,他弟弟陳剛就經常

沒有理由地遭到拘禁,還被送進集訓班:『去年 6 月25 號時候,半夜一點鐘,十七八個警察突然跑到我們家裏來,沒有一點前兆,就把我弟弟和我媽媽抓走了,開始說是傳訊,但是我媽媽被拘留了三十天,我弟弟後來被送到團河勞教所,在北京郊區,不讓寫信,不讓打電話,後來從別人那裏聽說,凡是不被洗腦的人,就不停被折磨,我弟弟曾不讓睡覺,連續十幾天,後來聽說今年四月份,他被七八個人毒打,先把他緊緊綁起來,把頭和腳綁在一起,整個人是折起來的,拳打腳踢,打完扔在床底下。』”這類案例在國外媒體報導中經常出現,說實在的,這樣的事情在歷次鎮壓或者中共製造的政治動亂中是司空見慣的,我甚至聽說過勞教所工作人員爲了給絕食的法輪功信徒灌食,因爲信徒的掙扎而將PC管插入肺部導致受害者死亡的情況(如果是醫用管則絕無可能進入肺部,由此可見這些人的殘忍),作爲個人,我完全相信這些可怕的慘劇,但是爲了使得本文更具有說服力,下文將以一件更具普遍性可能的案例來說明問題。

2001年3月1日,我收到一封朋友轉發的法輪功信徒家屬(署名悟空)的求救信,信的全文如下:

“我急需法律援助

我的家人因修煉法輪功,去年去了北京,到現在一直在北京呆了五個月了,近日被警方抓獲,昨天派出所所長把我叫了過去,把這個消息告訴我,一兩天後把他們押回濟南,讓我爲他們準備交點錢,一人五千,三人共計一萬五千元,據說是警方偵破此案的費用,以及我的家人去上轉化班的費用。

我想問一下專家的意見:

1.這樣做合理嗎?

2.這樣做在法律上有依據嗎?

3.我怎樣保護我的權利呢?

簡單介紹一下我自己,今年三十一歲,已婚,從事系統集成業務,認證網絡工程師,從事IT業有九年了,我有自己的愛好和興趣,我有自己的生活,我過的挺好的,我從來就不煉法輪功,我也一直在說服我的家人,讓他們別出去宏什麼法,更別去北京。

一九九八年七月間,他們去省委靜坐,結果引來抄家,我自己的計算機也被抄走了,至今不給,這我可以不要了!但這一萬五千元,我是真不打算給!我想堅決不給!單位也來過,若不是我業務、技術好,工作早沒了。現在,我不想謾罵,因爲我還算理智;我也不想失去什麼,因爲那是辛苦勞動所得;畢竟我沒有作過什麼,這一切難道是我的錯?

朋友們,有誰能幫我一下呢,我需要一篇有理有據的東西,告訴他們這錢我不該交。法律在這個時候能幫到我嗎?律師肯定是不摻和這事的,當然到最後我也只有說沒錢了!還是老百姓那句話:要錢沒有,要命一條! ”

對這起案件,本文分析如下:

(1)他們違法甚至犯罪了嗎?

政府對一個人做出侵害人身自由、財產權的時候必須是該當事人犯了罪或者有其他非犯罪的違法行爲,並且這種合法侵害必須由行政機關按照法定程序或者法院判決作出,如果屬於行政處罰,當事人還可以起訴。案例中的當事人僅僅到省委去靜坐,只要沒有打砸搶妨礙公務,就是合法的,這是公民在行使自己的表達權──一項基本的人權,從法輪功信徒的一貫做法以及他們當時沒有被拘留或者逮捕來看,三位信徒打砸搶的可能性幾乎等於零,因此,我們基本上可以判斷他們沒有違法也沒有犯罪。

(2)爲了信仰失去自己的財產,家裏其他人的財產也遭到搶劫並面臨失業危險

在這起案件中,這位署名悟空的求救者簡單清晰地敘述了發生在他家裏的悲劇,根據敘述,他家有三個人信仰法輪功,三位信徒在1998年7月份就曾經因爲去山東省委靜坐而被抄家,抄家時「我自己的計算機也被抄走了」,也就是說,抄家的時候就是連坐的,對於那些當值的警察而言,法輪功信徒的家可以隨便抄,而且那時還只是1998年,也就是中共大規模鎮壓法輪功的前一年,1999年7月22日以後是什麼狀態那就更加可想而知了,簡單說爲了信仰他們首先失去了賴以生存的財產,與他們有親緣關係的人雖然不信仰法輪功也在連帶受迫害之列,他們的財產權也不受基本保護,「悟空」若不是技術好也早被辭退了。

(3)爲了信仰失去人身自由

三位信徒信仰堅定,上北京以後,呆了5個月後被抓起來,要被強行送回濟南,而且強制上轉化班,繼喪失財產權之後,他們又失去了起碼的人身自由。

(4)政府搶劫被迫害者、敲詐其家人的財產來迫害財產的主人

濟南警方要將「悟空」的家人三個法輪功信徒押回濟南,這又成爲警察敲詐的藉口,他們所謂的破案費、轉化班學費(這都是中共特產)從法理上說就是警方非法獲得的財產。假設警方執行的法是正義的法,那麼他們的執行費用來自國庫,即來自納稅人的腰包,薪俸是從財政撥款中得到,也是從納稅人的口袋裏獲得,是他們應得的報酬。然而,鎮壓、迫害自己的同胞作爲一個有基本良知的人是不屑於做的,因此,哪怕沒有任何報酬甚至自己倒貼去迫害無辜的人,這也是犯罪行爲;再稍進一步講,如果他們僅僅按照上級的命令從國庫中開支迫害法輪功信徒,那也是拿著納稅人的錢,冠冕堂皇的犯罪;再進一步講,現在他們搶劫了被害人不算,還要受害人自己出錢害自己,不但如此還要受害人的家屬掏錢請政府迫害自己的親屬!這不但不是「免費害人」,也不是「奉黨害人」,而是最無恥、最猥瑣的「穿制服打家劫舍」,其卑劣程度遠遠高於被判刑甚至槍斃的劫匪。

(5)沒有救濟的權利

「悟空」不相信律師能夠幫助他,而求助於社會,實際上社會對他的救助能力遠不如他找一個律師爲他寫一份抗辯文件有效。但是他深知法輪功在中共眼中的「地位」,因此他必然是四顧茫然,沒有任何救濟渠道,律師給他寫一個文件也無法幫助他在現實中獲得財產保護,如果公安局明著搶劫他,他去法院起訴可能贏得官司嗎?前面說過,整個國家機器都動起來了,在他們眼裏一個小小的「蟻民」算什麼!因此在法輪功信徒及其牽連者遭到迫害的案例中,任何人的權利遭到官方侵害都是沒有救濟的,他們已經在法律保護之外。

從這起案件中,我們可以清晰地感受到嚴酷的宗教迫害正在這片國土上展開,從50年代以來,非共產教信徒一直在不同程度上受到歧視、欺壓乃至鎮壓,法輪功只是其中最具有反抗精神的一羣信仰者,也因爲他們不屈不撓地非暴力反抗,才使得他們的反抗顯得那麼光焰照人。

宗教迫害之所以顯得極端殘酷是由兩個因素決定的,第一,迫害狂必須從堅定的信仰者那裏才能驗證自己的權力到底有多大和權威有多穩固──老虎只有跟獅子撕咬的時候才能顯出它的威猛,當權者成天修理奴才是不會有樂趣的,也無法確保自己的權力地位永久穩固,因此它必須選擇最具有獨立傾向、最具有自由精神的羣體或者個體開刀,這樣從維護權力的角度看是最經濟的,因爲最具有獨立傾向和自由精神的羣體被鎮壓了,其他羣體當然就望風披靡了;第二,宗教迫害的殘酷性還需要被迫害者的堅定來展現,只有真正擁有信仰的人才有可能做到最大限度的堅強不屈,因此迫害者常常以爲藉助物質力量就可以征服人心,實際上是最愚蠢不過的。宗教作爲人類追求終極價值、追求人生終極意義的一種表達方式,在許多國家已經成爲人們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對於信徒們來說,沒有了宗教信仰,人生就無法繼續下去,信仰是信徒們生存於世的全部依託。因此,當外界侵入到他們最重要的信仰的時候,他們無法漠然受欺──這是沒有信仰的麻木不仁者無法理解的,因此無論他們用什麼樣的手段──反抗必然是激烈的,這時迫害者就無法用一般性的方法能夠達到目的,只好全力以赴,而歷史與現實的事實表明,宗教迫害除了製造迫害者自身的恥辱,爲信仰者贏得道義的支持之外,他們得不到任何好處。

一個人僅僅因爲他的信仰,就被剝奪基本的財產權、人身自由,甚至連帶著家人的各種權利都遭到無端的侵害,有些人更爲此付出生命的代價。這是怎樣悲壯和殘酷的時代?宗教自由一旦被取消,其他自由也就不復存在,對於一個人而言,被迫改變信仰,就是拋棄自己的靈魂,剩下的一切物質性享受對於他們來說是沒有意義的,因爲人畢竟是人,不是畜生(畜生未必就有人那麼壞,因此我沒有任何侮辱動物的意思,特此聲明),人生存的本質是唯心靈而不是唯物的。迫害者只有將信仰者的現有一切財富、人身自由、社會關係剿滅以後才有可能逼迫他們改宗,更何況即使信仰者被剝奪了一切也未必就改宗,因此說宗教信仰自由是人權的核心觀念就是指一方面,信仰自由是人類生存的基本需求,信徒們以信仰爲生,也因信仰而死,宗教自由被認爲是人權的核心觀念首先就包含這層意思,同時宗教自由一旦遭到侵害,其程度、持續的時間以及迫害的強度都是與其他迫害不同的,因爲這是一場精神決戰,是一場人心的征服與反抗之間的對立,並且一方完全藉助暴力作爲後盾,爲征服對方而動員一切力量,不惜任何代價要打掉對方的信仰,讓對方臣服於自己,因此在這樣的攻堅戰裏,迫害者有暴力做靠山爲所欲爲,爲達到征服的目的無所不用其極,於是信仰者原本安全的一切權利就在頃刻間消失了,他/她的一切權利都無法得到救濟了。可以說,宗教自由是人權的基礎觀念,美國憲法修正案的十條《權利法案》實際上是宗教自由的必然延伸,作爲人,沒有了宗教自由,還能有什麼?弗里德里希說:「一個人的尊嚴的核心是他的確信、他的信念、他的信仰。對於一種憲法秩序的安全和存續來說,確保這個最深處的自我比任何邊界或任何祕密都更生死攸關。」(《超驗正義─憲政的宗教之維》三聯書店1997,110頁)

中共政權通過立法程序制定惡法來限制人們的信仰,「《憲法》」規定給馬列主義賦予獨踞一尊的地位,是完全不合法的,與第三十六條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自相矛盾,它否定了人民有其他信仰的自由,將他人的學說則定爲「邪說」,不許人們信仰、討論,甚至發展到焚書抓人、殺人的地步,這樣的法律沒有自然法和良心上的合法性依據,是典型的惡法,對於這樣的法律,任何人沒有遵守的義務,不但沒有遵守它的義務,執行該法的人也都是罪犯,因爲這種法律從產生的那一刻開始就是邪惡的謬種,它除了無理地贊成專制剝奪人們基本的權利和自由甚至生命之外,還毒化人們的心靈,助長愚昧無知,這樣的法律和論調是真正的 「邪說」──不是邪說,而是邪惡、罪惡本身,因爲它已經成爲一種破壞人類安寧生活的非法行動,對於這樣的邪惡除了反抗沒有寬容的義務──因爲寬容不是無限制地縱容罪惡,寬容的唯一敵人就是不寬容。

結語:向爲信仰而鬥爭的法輪功信徒致敬

法輪功的興起是因爲這個社會沒有信仰、沒有安全、沒有基本的福利、沒有從終極根源上批判現狀的心靈武器,同時因爲這個社會從來不允許人們正常地信仰,正常地結社,正常地集會,法輪功的迅速崛起表明了這個社會的深層危機和人心渴望歸依的現實,是人們對抗中共將人民單子化現狀的一次潤物細無聲的反動,中共對法輪功的鎮壓也是因爲高層政治神經中樞的脆弱──他們早已經風聲鶴唳,草木皆兵了,而且他們至今爲止的鎮壓行動表明了他們鎮壓的失敗,中共根本不知宗教信仰爲何物,所以他們在鎮壓之前完全低估了法輪功信徒的堅強,可是現在他們第一次遇到出乎意料的頑強抵抗,騎虎難下,處在最令人憎惡的角色裏左右爲難,丟盡臉面沒得到預期結果。雖然中共打著維護社會穩定和科學的旗號,但是不管其藉口如何動聽,如此慘無人道對待法輪功信徒則是完完全全的國家恐怖主義犯罪,與他們相比,一切黑社會都小巫見大巫,作爲歷史和現行犯罪集團的中共再次犯下滔天罪行,極權主義到了迴光返照的最後一刻。

1996(7?)年夏天我結識了一位修煉法輪功的同鄉,他在北京某高校當教師,是一個虔誠的法輪功信徒,當時他送給我三本書,即《轉法輪》第一、二卷和《法輪大法》,並且力勸我加入修煉法輪功,我一直對於加入任何組織沒有任何興趣,至今如此,因此當時就婉言謝絕了他的好意,回家後稍稍翻了一下這三本書,對於書中有些名詞甚至有反感,過幾天一個朋友來我家聊天的時候,他也翻看起來,我就順手轉送給他──我是個嗜書如命的人,可是後來我居然根本想不起來這三本書送給誰了,由此可以想見我當時對這三本書厭惡到何等程度。

這種反感一直持續到1999年7月22日,當《人民日報》開始連篇累牘地所謂「揭露」法輪功罪惡以及緊接著出動政府警力對法輪功信徒進行暴力鎮壓和迫害之後,我對法輪功和李洪志的厭惡就完全被中共的暴行所沖淡,雖然我從未有過足夠的勇氣公開爲法輪功鳴不平,但是在私人空間,我是完全站在法輪功信徒(而不是法輪功理論┮槐擼⑶宜嬤┬械慕徊階萆睿苑止π磐矯塹耐楹投緣剮心媸┑腦鞫裨嚼叢角苛遙保易魑幻Хǖ娜耍謖廡┛刪吹淖雜燒絞吭獾講腥毯臀蕹芷羣Φ氖焙潁鷀滴親齙閌裁矗踔亮撬稻涔闌暗撓縷濟揮校刮疑釵約撼構塹那優掣械匠莧琛?p>現在,我已經無法再承受這種怯懦,於是我想大聲地說出來,讓自己的心靈釋去重負,也算是對自己的良心作一個交待。

向因爲信仰而死難的同胞誌哀!向因爲信仰而曾經被關押以及依然在押的同胞們表達最衷心的同悲!向因爲他人的信仰而被連坐迫害的同胞表達深切的同情!向爲信仰而鬥爭的同胞們致以最誠摯的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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