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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我是这样泄密的
 
【人民报消息】王力雄《新疆追记》(25):失去人权方知可贵

被抓以前,跟维吾尔人谈话总能听到“人权”一词,那时我是在抽象的意义上理解,也认为他们是在抽象的意义上使用。政治上表达不同意见,人权是个通用词汇,如此而已。直到自己尝受到被剥夺人权的滋味,才切身体会到人权的真实意义,以及它对人有多么重要。

今天中国的缺乏人权和毛泽东时代有所不同,那时政权以阶级斗争为武器,强行进入全部国民的个人的生活,剥夺所有的私人空间。今天阶级斗争已经难以为继,政权失去了同时进入每一个私人空间的能力,所以那些“安分守己”的公民(尤其是社会上层人),平时可以不太感受人权方面受到威胁。然而今天的政权仍然保留着与毛泽东时代完全相同的一点──只要它愿意,随时有能力侵犯任何个人,个人则没有任何能力在它面前保护自己,只是一粒任凭碾压的草芥。

对我而言,一旦被抓,立刻就如掉进一个黑箱,被切断与外界的所有联系,得不到任何信息,也得不到任何援助,只能听凭摆布。而对方是一个庞大机构,人员众多,资源无限,信息畅通,你如何有能力和它抗争呢?

进了看守所,同牢房犯人偷偷摸摸拿出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照着法律条文帮我分析可能受什么指控,判多重的刑。那本刑法是我在里面唯一的法律知识来源,也是判断自己未来命运的唯一依据。然而只要外面一有响动,同牢犯人条件反射式的第一个动作就是把刑法赶快藏起。他解释说让“管教”看见就会被没收。我奇怪监狱难道不是最该让人读法律的地方吗?他嘲笑我的文人气。犯人如果明白了法律,就会给办案增加麻烦,犯人什么法都不懂才容易摆布。刚入狱的时候,他也曾要家里送法律书,结果都被看守所截下。这本刑法是以前的犯人传下的,怎么拿进牢房的已不可考,平时总是被藏在隐秘地方。我听罢不禁笑了起来,我是因窃密而犯法的,关到牢里却仍然在窃密,所窃的秘密就是中国的法律──这是多么黑色的幽默。

虽然有那本宝贵的刑法,却帮不了我太大忙。从那些条文中,我可以确定自己罪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据说中国刑法去掉了“反革命罪”是一大进步,但是“危害国家安全罪”看上去却更加宽泛,比“反革命罪”所能包括的内容还多。它的条文模糊,难以界定。在相关的十二条条款里,可以被安在我身上的看上去有好几条。那种语焉不详的词句──如“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煽动分裂国家”、“以造谣、诽谤或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为境内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解释的灵活性几乎可以随意扩展。怎么掌握那种灵活性是由当局说了算,想重可以重到判死刑,想轻也可以轻到无罪释放。其间属于“合法”范围的权力究竟有多大,也就可想而知了。

我那时已经做好了被判刑的准备,不知道的只是被判多少年。关于我请不请律师的问题,同牢犯人的意见不一样。赞同的意见是,虽然律师不会改变大的结果,但是有可能争取到少判一两年。为了一两年的自由,请律师就值得。按照他们的经验,钱是少花不了的。因为新疆本地没有敢接政治案件的律师,只有从北京请。每次来回飞机,住旅馆,打车,再加上各方面的打点应酬,还得找熟悉新疆情况的助手,不考虑律师酬金,光是开销至少也得十万八万。不赞同的意见说,对一般的刑事案件律师可能有用,但是政治案件不是按照公检法的一般程序就能判的,肯定事先通过政法委(政法委是共产党内的一个机构,中国的各级公检法归同级政法委统一领导,所以公检法独立办案是徒有虚名),政法委定下来判你几年,法院绝对不会判成另外结果,所以请律师没有用,钱肯定是白花。

维族犯人一般都不请律师,除了知道律师起不了多少作用,也是因为没有钱。这将是中国通往现代化之路的另一种障碍,法治难以实行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大多数人请不起律师。大量地颁布法律不等于就是法治,所谓“国家越糟法网越密”。法律大量地脱离现实,与社会脱节,不为人知,难为人用,结果是人人都可能触犯法律。一方面在法不责众的情况下法律失去权威,从而进一步不被执行,另一方面人人犯法等于赋予了权势者新的迫害武器和寻租工具。如果人人都可以被法律惩治,那么惩治谁不惩治谁就成为最大的权力,法治也就成为新的专制。

我决定不请律师,除了相信律师不会对我的案件起作用,我还有一个打算──要把法庭当作讲台。法庭受审是唯一能让我对外讲话的机会,我必须要利用。而且那些话只有我自己讲,任何律师都不可能替代。

后来出狱时,我看到海外舆论把我的罪名说成了“泄密”,并且为我进行辩护,说我一直在体制之外,不可能掌握秘密,因此不可能有什么“泄密”。我当然感谢海外舆论对我的声援,但我认为我到底有没有犯法不是问题的根本所在。按照现行的法律,可以把我定为犯法,因为我复印的材料上的确印有“秘密”二字。然而问题是谁给了他们这样的权力,可以任意把公共信息以“秘密”二字进行封锁和垄断?共产党总是宣称国家属于人民,如果真是那样,了解共产党如何治理国家就应该是人民最基本的权力,治理国家的信息就应该是最开放的信息。然而现实的情况却是,谁去了解一点这样的信息就会被判为“窃密”,谁说出一点这样的信息就会被判为“泄密”。人民的知晓权被彻底剥夺,这是什么法律?是出自专制权力的恶法!对于犯这种法,我既无愧疚也不后悔。既然我选择了写作为业,我职业的功能就是要让人民知晓。对我来说,人民的权利是最高法律。这最高法律有权蔑视一切恶法!我“窃密”也好,“泄密”也好,都是恶法之下的罪名,也都是恶法所逼,因此只要是恶法不变,我过去这样做,将来还会要这样做!

当我在笼子一样的小院踱步默想法庭上的自辩时,经常会感到热血沸腾,甚至盼望立刻走上法庭。我向同牢犯人仔细了解新疆服刑的情况,如何下煤矿,如何烧砖窑,受苦的程度,生存的艰难,虽然对那种前景不寒而栗,但是在心里,我已经把自己未来的相当一段生命定位于新疆的苦役。那时我完全没有想到结果会是另外一种。

文章网址: http://www.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01/7/29/147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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