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報消息】如果說今年是中國的事故年,似乎並不過分,雖然距年底還有一大截,但事故之頻之大已是觸目驚心。就事故的形態而言,既有讓人爲之惋惜的如華北乾旱、蔓延數省的農田蝗災等天災,也有令人爲之痛心的如火車出軌、江海沉船等人禍。天災難以預防,人禍則應可避免。細究每一起表面看似孤立的災難,背後其實又都隱藏着一定的必然性。 平心而論,北京高層也是三令五申,強調「安全第一」,那麼爲何事故依然頻頻發生,悲劇一再重演?究竟是天災,還是人禍?是中國人天生命賤,還是官僚腐敗種下的惡果?這些問題也許無須回答,但又確實令人不解。現實是:去年11月24日煙臺海難二百多人葬身大海,今年6月22日合江沉船又帶走了130條生命;3月11日江西萍鄉爆竹爆炸35人屍骨未寒,6月30日廣東江門又有同類災難發生,三十餘人無辜殞命。合江海難前幾天已發生過一次同類事故,可謂殷鑑不遠,然而依舊不能阻擋悲劇重演。 特大事故劇增 根據國家經貿委日前通報的上半年安全生產情況,截至7月上旬,各地共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特大事故65起,死亡1318人。其中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九起,死亡524人,上升33.7%。特別是入夏以來,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特大事故一起接一起,僅6月22日至7月9日,就有12起之多。 除了前文提及的合江沉船案、廣東江門爆炸案以外,還有:6月22日,武漢航空公司一客機從恩施飛抵武漢時發生墜機事故,死亡47人;6月30日,廣東省江門市土特產進出口公司所有、由港商租賃經營的煙花廠發生特大爆炸事故,死亡35人,失蹤二人,傷121人;同日,重慶市墊江縣一私人經營的爆竹作坊發生爆炸事故,死亡10人;還是同日,新疆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一架運五飛機在塔城地區進行治蝗作業時發生墜機事故,兩名飛行員死亡;7月2日,山東省青州市石油化工助劑廠(實際是小型煉油廠,屬青州市農口辦)發生空油罐爆炸事故,死亡10人,傷一人;同日,雲南省宣威市田壩煤礦發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2人,傷13人;7月3日,福建省鄭和縣個體經營的一輛廂式農用車發生重大車禍,死亡14人,傷10人;7月6日,四川省樂山市犍爲縣一農用三輪車翻車,死亡10人,傷六人;7月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一公共汽車墜入柳江,打撈到屍體79具;同日,山西省保德縣一輛麵包車墜入黃河,死亡17人,失蹤二人,傷13人;7月9日,甘肅省金川有色公司發生井下火災事故,死亡17人,傷一人。 通過以上枯燥而沉重的數字以及各種慘劇,我們不難發現管理體制存在嚴重的漏洞。武漢空難表面上是天氣的原因,實質上與落後的管理方式有重要關係。安全內控機制不健全,外部監督管理失靈,加大了空難的可能性;去年煙臺特大海難事故也是如此,惡劣的海況和氣象條件是一個原因,但並不是最主要的,煙大公司及其上級主管單位決策失誤,操縱不當才是問題的關鍵。 煤炭業傷亡最多 以煙花爆竹業爲例,1999年發生的72起重特大煙花爆竹爆炸事故中,竟然有51起是由非法廠點違章生產引起的。這些廠無視國家有關法規,盲目上馬,事故隱患大量存在,違章作業現象十分突出。國家公安部部長賈春旺坦承,從幾起重大事故調查的情況看,公安機關確實存在着個別單位或幹警未盡職責,放棄日常監督等管理問題。這種行政執法部門管理上的隱患,像定時炸彈一樣,隨時都會釀成大禍。 再如煤炭業。中國是產煤大國,當局常常以煤炭產量世界第一引以爲傲,殊不知中國同時也是煤炭業死亡率最多的國家之一。尤其是所謂八類小煤礦,礦工死傷簡直如家常便飯。這些小煤礦往往沒有起碼的機械通風設備、合理的排水系統、專用防爆電器械,而又瓦斯、煤塵突出、高硫高灰,同時又缺乏監測手段和措施。在此種條件下,礦工死亡率節節上升就沒有什麼奇怪。據官方發表的數字表明,今年上半年鄉鎮煤礦事故的死亡人數爲1961人,佔同期煤礦死亡總人數的70%以上。特別是那些該關閉而未關閉的、死灰復燃的、大礦井田範圍內的以及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小井,更是連續發生事故。雖然經過近兩年的關井壓產,但國有井田範圍內的小煤礦,包括礦辦小井,以及沒有生產許可證的單證井仍有一萬多處,這些礦井絕大部分不具備基本的安全生產條件,長期以來成爲事故發生的源頭。 今年發生在中國的幾十起事故有一個共同點,幾乎每一起重大事故都有一些領導幹部嚴重失職、瀆職。他們在事故發生之前徇私枉法,見利忘義;在事故發生之後裝聾作啞;在解決事故之時弄虛作假,草率了事。這是一次又一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直接原因,也是今後可能造成事故的潛在因素。例如廣東江門煙花廠發生特大爆炸事故發生後,廣東省相關部門對全省進行安全檢查。粵東有家外商租賃的打火機廠沒有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被消防部門查封。但沒隔幾天,地方領導出面到消防部門說情,工廠又繼續開工。地方幹部振振有詞:「這家打火機廠每年可上繳數目可觀的稅收,哪能把外商嚇跑了!」 另有一些官員把嚴重失職造成的安全事故說成是工作失誤,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四川合江縣特大翻船事故震撼人心:事故前,當地有關部門和少數執法人員爲了私利,將各種法律條文和規章制度擱置不理;事故後,各部門之間紛紛引經據典,推卸責任。個別部門還專門組織人馬遍查法規條文,摘錄開脫本部門責任的條款。 歸根到底是官僚主義在草菅人命。類似事件如果發生在民主國家,哪怕是一件,也早已成爲天大的新聞,不僅司法機關要對事故責任者嚴厲處置、保險公司要作出鉅額理賠,輿論更是身先士卒、窮追猛打,最終凸顯的是生命的價值、社會的關懷及道義的力量,因爲在民主國家看來,人才是社會的主題;人的生命永遠高於一切。 而在包括髮展中國家的非民主國家,人不過是構成社會的個體單元,權力、社會乃至集體都遠遠高於人的存在,官僚腐敗在某種意義上也是藉着這一點存活,反過來又對人本精神構成威脅。官僚腐敗可以有法不依、爲所欲爲,可以漠視人的生命。被種種現象掩蓋着的這種官僚腐敗,如不及時清除,肯定還會製造新的災難。而重大、特大事故除了造成人民生命的傷亡外,也使國民經濟受到重大損失,每年直接經濟損失達到數百億元,更使一些本來生產經營十分困難的企業雪上加霜,由此引發的職工羣體性抗議事件屢見不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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