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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致真该当何罪
 
作者:章天亮
 
【人民报消息】法轮功方面7月14日在美国康州纽黑文市起诉了到访的原武汉市广播电视局局长、武汉市电视台台长赵致真,理由是他在担任中国媒体负责人时,制做影片煽动仇恨。可以说,赵为迫害法轮功提供“理论”依据,间接导致法轮功学员在五年镇压中遭到的残酷迫害,尤其是有上千人被折磨致死,后果极其恶劣。

在现代社会,公众对政府的舆论监督是通过媒体的言论自由来保障的,因此当今的国际社会把言论自由作为人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我们必须明白“言论自由”不等于没有底线,如果有一个人蓄意歪曲事实诋毁他人名誉,那么这就不叫言论自由,而叫诽谤,无论是按照中国的法律,还是在公认的言论最自由的美国,这都是要负刑事或民事责任的。

判别赵致真是否通过其掌控的武汉市电视台制作节目对李洪志先生或法轮功团体进行诽谤并不困难,只要证明三点:第一、赵的节目内容上有重大失实;第二、这种失实给当事人名誉造成损害;第三、节目的制作人怀有“真正的恶意”。

那么什么是“真正的恶意”呢?美国最高法院在1964年萨利文(L.B.Sullivan)起诉《纽约时报》公司一案中进行了解释,那就是“明知其言虚假,或满不在乎它是否虚假”。

依照这三点,我们不妨看看赵致真是否构成诽谤罪。据“追查国际”调查,1999年6月,在赵致真的亲自策划指挥下,武汉电视台《科技之光》节目赴长春拍摄了专题片《李洪志其人其事》(以下简称“赵片”)。这里涉及的失实部分太多了,这里仅举一例。“赵片”称李洪志先生宣传世界末日,而实际上李先生1998年在法兰克福的演讲中就提到“还有一些专门讲什么世界末日的这种宗教,专门讲这些东西。这都百分之百的是邪教,在制造社会动乱,对社会不负责任,所以不难区分这些邪教。”(见《法轮佛法——在欧洲法会上讲法》)。他怎么可能一边说宣传世界末日的是邪教,一方面自己又去这么讲呢?

其次,“赵片” 明显怀有“真正的恶意”。当时中国官方的媒体(因为中国没有私营媒体,所以一切大陆的媒体都属于官方媒体)报导说修炼法轮功的有一亿人,在那个号称“稳定压倒一切”的地方,要把一亿人变成象“阶级敌人”一样对待可不是一件小事,必须慎之又慎。赵致真当官当到局级干部,这点道理还是应该懂的,在法轮功是否宣传世界末日这么重大的情节上不做核实,当然可以说是“满不在乎它是否虚假”。

其实故事远远没有这么简单,当时我在中国大陆看“赵片”的时候,有一个情节印象非常深刻。李洪志先生1999年2月在洛杉矶演讲的时候曾经明确表示过去预言家讲的1999年会有大劫难,但是实际上这个劫难是不存在的。这段录像的原版我看过,大陆的很多法轮功信众也都看过。而“赵片”恰好剪接掉了一个“不”字。做电视剪接的都知道,要想剪一个片子出来都要把被剪接的部分前后几秒的时间(Time Code)看好,否则根本就无法剪接。在看前后几秒的过程中,制片人百分之百的清楚,李洪志先生的上下文是什么,也决不会在理解上产生歧义。更何况剪掉一个“不”字是一个精确到“帧”的操作,不是故意的,怎么可能只剪掉一个字,而且是这么关键的一个字。

第三、“赵片”显然对李洪志先生的名誉构成伤害,而且是重大伤害,因为通篇都是类似的诽谤。

“赵片”的后果远不仅仅是伤害名誉这么简单。明慧网报导:“此片被江泽民用来说服中共其它领导人同意镇压法轮功,并在1999年7月22日,即正式镇压的第三天通过中央电视台向全国反复播出。‘赵片’是镇压早期唯一的反法轮功宣传电视片,是对全中国人民洗脑的主要工具之一。此片在劳教所等处被用来强迫洗脑并作为酷刑折磨法轮功学员的依据,警察看此片而加深对法轮功的仇恨从而加剧迫害。”

历史上,一件大事的发生如果没有舆论先行几乎是不可能的,这就是中共这个号称“枪杆子里面出政权”的组织,也把“笔杆子”和“枪杆子”看得同样重要。“大岁,陈胜王”的篝火狐鸣成就了陈胜吴广,“开了大门迎闯王,闯王来了不纳粮”的歌谣成就了李自成,“打土豪,分田地”的口号成就了共产党,舆论造势永远是掀起全民运动必不可少的一环。“赵片”对法轮功进行妖魔化,并在中央电视台的反复播出显然在全国造成了一种声势。很多人对法轮功的了解当时仅仅局限在法轮功是一种祛病健身的气功,但是“赵片”在民众心中煽动起“人人得而诛之”的仇恨。

同时作为警察来讲,他首先是一个人,应该有人最起码的理智和情感。那么他折磨法轮功的动机是什么?难道他不会良心难安吗?一个人在为了利益一时糊涂的时候可能会行为过激,但是他总会要冷静下来,这个时候做了错事会后悔。“赵片”就会对施暴者起到良心麻醉的作用,给他们提供一种可以当作“借口”的“合理性、合法性或正义性”的解释,让他们觉得他们是在打击“邪教”,在做一件“正确”的事。很多警察在和法轮功接触之后,都不再毒打或折磨法轮功,因为他们看到了法轮功信徒都是很好的人。而在这之前的恶行,就不能不算一部分在“赵片”的帐上。

这样看来,“赵片”已经绝不仅仅是“诽谤”这样的民事犯罪,而是彻底的刑事犯罪了。那1000多名被折磨致死的法轮功成员,以及所有在这场迫害中遭受痛苦的法轮功成员及其家属,都有权向赵致真讨个公道。曹长青先生近日撰文说“去年底,联合国‘战争罪刑事法庭‘对1994年在卢旺达大屠杀中利用媒体煽动暴力的三名被告进行了审判,其中卢旺达前政府新闻官员、‘千丘广播电视’负责人纳西马纳被判无期徒刑;该电视创办人巴拉亚维萨被判35年徒刑;另一名报纸总编辑纳泽被判无期徒刑。这是国际社会首次认定利用媒体煽动仇恨应与实行种族灭绝同等论罪。”

看样子,前车之鉴已经摆在了赵致真的面前。

(大纪元)

文章网址: http://www.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04/7/18/319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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