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报消息】大纪元记者王鲁鲁根据发言录音整理/以下是美国华府人权律师叶宁11月22日下午,在马州蒙郡郡政府议会厅大华府全球公审江泽民大联盟举办“人权恶化的现状与对策”中国事务公众研讨会上的发言。===================================== 我们是站在巨人肩上,因为他们给我的思路一个很好的框架。 我想先讲一个题外话,因为今天的题目是讨论中国的人权继续恶化的讨论会,我在自由亚洲电台的节目上,我经常接触到法轮功的话题。我在这是个人表达对法轮功发自内心的深深的敬意。 我个人不是法轮功学员,每当我到法轮功活动的场地,我确实能感受到一种非常良好、祥和的气场,这种浩然之气、正气、正义之气。这是我们中华民族几千年来能够在任何集权统治,任何外来侵略,在任何集团,法西斯的摧残下面不垮、不倒的精神。我深深地感觉到法轮功是中华民族良知的表现。 江泽民集团如不把它消灭掉,必要危害整个人类的和平安全。我在自由亚洲节目里面会与同台的异议自由派知识界同事们在对法轮功的问题上讨论。就是一些反共精英,他们对法轮功的态度,我还很难确定他们是不是符合知识份子,爱因斯坦对科学家知识份子所定下的定义。 中国读书人经常在中国公众中传布一些对法轮功不负责任的报导,他们会对著几千万的听众说出一些对法轮功指手划脚、评头论足的一些负面评价。我对他们的问题说:如果你现在是处在二战的威斯集中营,处在纳粹的黑暗当中,你不是去批评希特勒的反人性的罪恶,而来指手划脚地指责犹太人的缺点、缺陷,这合适吗?更何况你也是集中营的成员,你不是集中营的刽子手,等待著你也是焚尸炉,不是十字勋章,对法轮功的认识是衡量一个知识份子在大是大非问题上的能否坚持原则的问题。 对法轮功的认识是两个层面的问题,一个是是非层面,第二个是权力层面。从是非层面上来说,法轮功受到如此空前绝后的迫害,当然,中共在建政以后对各样的精神运动,从来没有停止过迫害。 今天对法轮功的迫害并不是第一次,我们看到中共对一贯道,对天主教,道教下手;我们是看到过中共如何对家庭会,天主教会,基督教会下手;我们看到中共靠几千亿美元堆积起来、重新乔装打扮下的所谓合法性外衣下面,怎样动用死刑对待地下教会的精神领袖。这些事情不是发生在中世纪,发生在1950年、发生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 今天对法轮功的残酷迫害的是非层面上,我们看到法轮功是以他们的良知来唤醒中华民族,要行善、做善行、忍耐和宽容。 美国独立革命建国时独立宣言前的宣言是一份体现宗教宽容精神的宣言。而法轮功所主张的容忍精神正体现了美国的宗教宽容的思想。而法轮功所倡导的讲真话,面对真理的这种正气,戳穿了中共几十年来愚民政策 ─ 实行假大空骗人的技俩。 法轮功的哲学,他所创造的价值观,所维护的道德伦理原则,正是我们中华民族所急需的,给中共几十年摧残、浩劫所需要重新修复的这样一种良知和人类的良知。在是非层面上法轮功是无可非议,江说法轮功是反科学,反人道,反人类,所谓三反邪教组织,这顶帽子要戴在中共的头上是天衣无缝,这完全是一种贼喊捉贼的张冠李戴的做法。 如果一个有良知的人是不难理解,对一个学法律工作者来说,我们有一个法律的职业病,对是非问题上可以有各持己见,但要从权利层面上来认识这个问题,在是非和权利并列情况下,每个中国人民有没有权利选择自己的信仰自由,健身善化,净化自己心思的方法?中国人民的回答是有的,可以的。但中共回答是没有,中国宪法回答没有。 有人提出一个尖锐现实问题,胡温集团上台后提出了修宪问题似乎很热闹,中国是一个非常独特的国家,中国从1875年大清王朝钦定了宪法大纲以后一直到今天年不知修过多少遍。这个中华民族所进行的宪法修宪是任何一国家都未从有过的。 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也就是它们的前身,中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这样一个倡导分裂叛乱,国家自从建政以后,到底有没有宪法?我们来看一看现行的宪法,可以不可以修,有没有修改的可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不说他的前言部分,是贯穿著斯大林集团主义的政治文化垃圾的东西,他的宪法里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任何个人,团体和组织破坏社会主义。宪法第一条就确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到今天为止的国际性质和政治性质,正如大家所知道的,看到的在中共创造了多少繁荣的经济假像。 它的本质上是一个极权主义组织,中国的宪法到现在停留在 1956年3月18届苏共20大以前的斯大林主义的宪法,而且是一部最坏的极权主义宪法,没有一个斯大林国家的斯大林主义精神的宪法,能够如此公开的,赤裸裸地宣称自己为一个专政国家,对人民进行阶级、阶层歧视。对待这样一个国家,什么叫作某一部分的人是领导阶层,某一个人层是基层阶层。根据宪法发展出来的这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法,更滑稽规定了农村人口每选一个代表要8倍于城市人口选出的一个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当中大部分人民政治权利仅仅从文字上看,以八分之一于另一部分人,就是这样的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不可改变能行吗?这不是一个修宪问题,中国面临是一个制宪问题。 宪法53条规定人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人民有不信仰宗教自由,但是还存在24条,有信仰自由,但中国人没有传教自由。传教自由是属于当权者,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法西斯国家。2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集体主义、爱国主义、共产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思想来教育人民。 这是什么话?就是说传教的权力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列宁解释无产阶级专政是一个不受任何法律限制,对一个阶级实行对另一个阶级的专政,是一个赤裸裸的,不受限制的国家暴力,组成的国家暴力,这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实。 在这种情况下,中共的演变,我们看到中国人权情况越来越坏,确实是这样。对法轮功进行毁灭性的,种族灭绝式的残酷的肉体迫害,肉体消灭更是文明社会中不可宽容不可饶恕的一种刑事犯罪。 我从童年时代就卷入了对共产党的斗争,这只是我个人的斗争。我发现共产党的规律是一代不如一代,一宪不如一宪。土共好对付,洋共不好对付。英国乔治•维尔动物花园搞的所谓畜生一律平等,个别的畜生更加平等。1948英国的思想家、作家在“动物庄园”中就提出类似的思想。 更可怕的是现在西装革履的共产党--这肿瘤细胞还在向全世界扩散,就是铁打的布尔什维克加上剑桥大学的镀上那么一层金色。这样的共产党比以前的难对付。所以这时出现这么难对付的共产党,还出现了我们伟大的法轮功的团体,法轮功身上我看到了中华民族的希望,也看到了全人类的希望。 人类历史从来不是多数人与少数人之间的斗争,人类历史决定胜负的是少数人与少数人之间,大部分民众态度是不积极的,由少数人斗争来决定他们的走向的依据。在法轮功身上看到正义的复活和战胜。 在法轮功倡导的全球审判江泽民的活动中,在司法部分,如能更好的应用法律程式,包括罗马条约;组织国际法庭的刑事诉讼程式,不仅是对江泽民,同时也是对法网恢恢上2万5千名的打手,帮凶,进行审判,追踪它们的刑事和任何刑事责任。这样一个活动具有半两拨千斤的作用,而且创造一种代表人类良知和道德的高尚行为,活动有重大历史意义。 这活动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做,而且我们知道在二战以后,人类法学思想的进步,确定了个人责任制。根据国际审判法庭的战犯审判法庭规则,任何一个犯有侵犯人权,违反战争罪的个体,个人被告,不能以执行上命令为理由而有所逃避,即将刑事责任与刑事落实在个人身上,这是法律的一个重大进步。 在和江的斯大林集团主义作斗争过程中,要善加利用这些法律,包括美国已经加入这种公约。1989年加入联合国反酷刑公约等等,这些公约美国已成为缔约国,并且在加州,有可能打胜这场官司,这是全国司法最开放的的地方。在这场斗争中,可能为埋葬害人的集权制度(斯大林集团)发出来一声春雷,埋下第一个战略步骤,这是一个非常好的行为,我个人全力支援,尽我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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