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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宗教政策还有希望吗?
 
太平洋
 
【人民报消息】前不久在国内看了一个扣押法轮功学员的新闻,一个记者问警车里的法轮功学员:是国家的法律大?还是法轮大法大?该学员说:是法轮大法大。为什么专门在电台里播放这么一个场面呢?用心是很明显的,要让全国的人看见,法轮功分子的确违法了,抓他们是对的。

江泽民最近说:“任何宗教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不能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和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

这句话看起来对了,但是老江没想到的是,从他的观点出发,国家的法律就是最大的,这个前提有问题。例如:在生存的意义上国家的法律大还是自然界的法律大?在人的道德问题上国家的法律大还是良心的基本法律大?在宗教里国家政治大还是信仰的神明大?

第一个问题我们从环境的破坏带来的后果就得到答案了。第二个我们可以从德国二战的历史学个教训,二战结束后纽伦堡审判战犯,有的战犯以服从国家的法律为借口想开脱自己杀害犹太人的罪行,借口不成立,因为人的良心很明显的告诉我们大屠杀是错的是邪恶的,国家的法律也不能要求人服从邪恶。良心高于国家的法。

第三个问题老江陷入了一个自相矛盾:又要给人信神的自由,又要人承认政府比神大。江泽民说:“要求他们从事的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 体利益;支持他们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他怂恿人支持篡改教义,对信教的人来说还有更糟糕的吗?这根本违背信仰自由的宪法。

江泽民又说:“要在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下,继续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朱溶基也说:“要在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中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进一步树立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增强维护国家和民族最高利益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其实极端的爱国主义就是一种宗教,国家民族的象征或领袖成了至高的,要超过其他一切宗教。但对信教的人来说神能给永生,国家能给吗?所以当然神比国家大了!既然中国的宪法规定信仰自由,就不能把这个爱国主义教提到别的宗教信仰地位上面去。而在宗教人士中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就是附与了这个爱国主义宗教超越其他宗教的特权!在现在的中国来说,爱国主义是第一国教,然后支持党的都是二等国教。别的都是邪教,都不是宗教,而不在宗教法的保护范围内。朱溶基指出,“邪教不是宗教,”这彻底违反了宗教自由,其实国家根本无权决定什么是宗教,什么是邪教,对宗教界自己的正邪之分,信仰上的辩论,国家应是中立的。

朱溶基说:“在同邪教作斗争中,要继续发挥宗教界的重要作用。”这是利用宗教的不和,挑起内哄,然后鱼翁得利的态度,这与江泽民前面说的,“维护稳定,增进团结,……既不能用行政的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的力量去发展宗教,”相违背。这为中国政府在宗教界拉帮结派,强迫宗教参与国家政治开了大门。

江泽民说:“不能以宗教信仰自由和政教 分离为借口,放弃或摆脱国家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其实不是要摆脱国家的管理,而是要制止国家的不合理管理!国家当然要管理宗教的事,例如如果两个宗教打起来了,国家当然要管,但是国家不能以此为借口,强迫宗教支持什么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政治目标!“要求他们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江泽民。真的政教脱离,是说宗教在政治上中立,政府在宗教上中立,不许立积极参政的宗教为国教,也不要求宗教参政,依法治教。保护少数分子,不为大多数牺牲少数,不许大多数欺压少数的不同信仰分子。

(一切讲话引自中共中央、国务院12月10日至12日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请各界人士指教。

文章网址: http://www.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01/12/19/178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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