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报讯】湖北五峰网友小耗在人民日报强国论坛发表文章: 《意料之中情理之外》——为乌鲁木齐惊天爆炸声里的冤魂和伤者而鸣。 据报道,9月8日乌鲁木齐特大爆炸案原因已查明,系“报废”的民兵练习用物品因“路况不好”导致引信“意外”发火而起。 报道中大肆渲染的调查组成员的级别、调查方式的缜密,作为不了解情况的耗耗自然无权质疑,但调查结果将事件原因刻意淡化为意外事故,回避其中是否具有人为因素,可以说完全在耗耗意料之中。意料之中的事还多而又多,有关部门将依据这样的调查结果,下发“加强危险物品运输管理”的通知,为峻峭高耸的文山再增加薄薄几片纸的高度…… 只是,有60个无辜的生命,在毫无前兆的轰隆声中离我们而去;只是,有百余痛苦的伤者,于满是烟尘的爆炸坑里向灾难走来。耗耗不敢陶醉在意料之中的感觉之中,为那些无辜的生命,为那些痛苦的伤者,耗耗要质疑报道的调查结果,是否在情理之外! 一、既然是“报废”的民兵练习用物品,怎么会发生爆炸?常识告诉我们:能爆炸的物品是危险品,具有特定功能和危险性的危险品报废,仅指其特定功能(如用于民兵练习的功能)丧失,并不能代表其危险性(如有可能爆炸)的消除。调查结果说是已报废的物品,显然是指对民兵来说已丧失训练功能的物品,却没有对其危险性作出应有的评价,这样明显的缺失作为一个导致数百人伤亡的特大事故的调查结果,于情于理不通。 二、作出意外事故的定性,从情理上应该理解为这些物品已被确定为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发生爆炸的物品,而“意外”发生了爆炸。但是,这些物品中的引信还能发火导致爆炸,就直接否定了“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发生爆炸”的确定程序的科学性、合理性与准确性,而缺乏科学性、合理性与准确性的确定程序,可能导致严重事故当属意料之内的事情,怎么可能定性为“意外事故”?于情于理不通。 三、“意外事故”的定性,明显分离了事故与人为责任的必然联系,实际上,这些物品申批报废、转移运输均为有关当事人的主动行为,谁确定这些物品应予报废,谁批准这些物品可以报废,谁确定这些物品的转移运输方式、路线和时间,都与事故发生具有直接关联。将这些具有特别严重危险性的物品确定为“报废”使用完全不具备事故避防功能的运输工具,选择上下班人流密集的时间,通过“路况不好”的道路进行运输,导致特大事故的“意外”发生,于情于理不通! 为了那些逝去了的冤魂能够死得安息,为了那些挣扎着的伤者能够痛得明白,为了不再出现类似的“意外事故”导致更多的伤亡,特作此文,上贴于强国论坛。 2000年9月13日,一个愤怒的日子!(http://renminb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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