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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曾運氣好!趕上最新司法規定(圖)
 
李威
 
2016年11月17日發表
 
薄熙來、徐才厚和周永康,一死兩無期徒刑,圖的是啥?
江澤民和曾慶紅運氣好,趕上最新司法規定。

【人民報消息】11月16日,新華網轉載新京報的重要文章,題目是《最高法發佈司法解釋:終身監禁貪賄犯不得減刑假釋》。 報道說,在15日的最高法發佈會上,新京報記者獲悉,近年來,全國減刑、假釋案件平均每年在60萬件左右。據透露,假釋制度在我國施行的情況並不太好,長期以來減刑佔據了絕對優勢,假釋的適用相對較少,有的省份甚至一年中一例都沒有。 報道說,減刑和假釋是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兩項最基本的刑罰執行變更制度。假釋和減刑的區別在於,假釋是對罪犯提前有條件的釋放,罪犯迴歸社會,要對其進行社區矯正。 現在,減刑就已經有太多的貓膩,要是一開「假釋」的門,那公檢法掌握這個權力的部門就個個都能成百億富翁了。 15日,最高法院發佈了《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該司法解釋全文共42條,對刑罰執行過程中的減刑、假釋作了進一步明確規定。其中新增了對決定終身監禁的貪污、受賄罪犯不得再減刑假釋的規定。《規定》將於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現在是2016年11月中旬,離執行新增規定還有一個半月的空檔,真希望在此期間別累死幾口子法官。張德江、劉雲山和張高麗應該能趕上《規定》施行的好日子。 ● 谷開來嗖嗖的減刑促成新法案 2015年12月14日,新華網刊登《北京高院依法裁定罪犯劉志軍減刑案、罪犯薄谷開來減刑案》。 新華網報道說,記者14日從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依法分別對罪犯劉志軍減刑案、罪犯薄谷開來減刑案做出裁定。北京高院經審理認爲,罪犯劉志軍、罪犯薄谷開來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減刑條件,現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應予減刑,故分別裁定將罪犯劉志軍、薄谷開來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刑罰減爲無期徒刑,原判附加刑不變。 新聞用大篇幅報導劉志軍,而對活摘器官、親手殺人的谷開來卻寥寥幾句就改無期了。 報道說:罪犯薄谷開來因犯故意殺人罪,於2012年8月19日被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經複覈,於2012年9月3日作出裁定,覈准對薄谷開來的刑事判決,送達後即交付執行。現罪犯薄谷開來在司法部燕城監獄服刑。 報道還說:司法部燕城監獄提出減刑建議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於2015年11月12日立案,11月16日至11月20日在「全國法院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信息網」予以公示,並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最搞笑的是減刑原因:司法部燕城監獄以罪犯薄谷開來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爲由,建議對罪犯薄谷開來減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罪犯薄谷開來於2012年9月4日交付執行,現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執行期間,罪犯薄谷開來沒有故意犯罪。 薄熙來被判無期、老婆谷開來被判死緩的原因,薄熙來的家族和兒子薄瓜瓜已經告訴了網友,是活摘器官,而谷開來親手毒死英國人海伍德,也是因爲海伍德追討販賣佛法修煉者遺體的中介費1400萬英鎊。 司法部燕城監獄以谷開來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給谷開來減刑,是不是在侮辱讀者的智商?谷開來在監獄裏怎麼繼續活摘器官啊?北京高法、司法部和燕城監獄都在藐視法律,都站在江澤民一邊,對抗習近平。 今年11月15日,最高法針對「一些罪犯減刑過快過多」等問題進行了新規定。 報道說,針對實踐中一些罪犯減刑過快過多,實際執行刑期偏短,特別是對一些重刑犯的刑罰執行存在生刑過輕、死刑過重等問題,《規定》通過測算,對有期徒刑罪犯、無期徒刑罪犯、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罪犯,在減刑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減刑幅度上均做了相應調整。 此外,《規定》對職務犯罪罪犯、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金融犯罪罪犯以及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嚴重暴力性犯罪等依法應當從嚴控制減刑、假釋的罪犯,新增了減刑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減刑幅度從嚴的規定。 ●「有權有錢人」獲刑後實際服刑時間偏短,全靠錢說話 關於減刑假釋,此前最高法出臺的司法解釋《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自2012年7月開始實施。爲何實施僅4年就進行大幅修改,因爲不執行。 最高法審判監督庭庭長夏道虎透露說,前些年,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工作中暴露出一些問題,尤其是一些「有權人」「有錢人」被判刑之後,減刑相對較快、假釋及暫予監外執行比例過高、實際服刑時間偏短,個別案件辦理違背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甚至暗藏徇私舞弊、權錢交易,對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的損害巨大,造成影響惡劣。 他說,爲此,需要進一步從實體上統一關於減刑、假釋案件的辦案理念、裁判尺度和執法標準。 報道拿一隻「蒼蠅」爲例,說司法成了兒戲。黑龍江省綏化市原市委書記馬德因收受賄賂600餘萬元,2005年7月以受賄罪被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馬德受賄賣官案當時被稱爲中共建政以來查處的最大賣官案。2007年11月,馬德被減爲無期徒刑;2010年1月,法院再次對其減爲有期徒刑18年;2015年7月,馬德再減刑1年。最終,馬德執行的刑期爲17年。幫忙減刑的法官賺的腦滿腸肥,被減刑的貪官污吏更體會到「錢無所不能」! ● 終身監禁的貪官污吏不得再減刑、假釋 對於《規定》的主要內容,最高法審監庭庭長夏道虎表示,新增了對決定終身監禁的貪污、受賄罪犯不得再減刑、假釋的規定。對死緩考驗期內故意犯罪但尚未達到情節惡劣,不執行死刑的罪犯,在明確死緩執行期間重新計算的同時,新增了「減爲無期徒刑後,五年內不予減刑」的從嚴規定。 對於以腐敗爲由判「終身監禁」的,絕大多數是跟隨江鎮壓佛法修煉者被提拔的,對於這種人,新法明確在其死刑緩期執行2年期滿依法減爲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 因職務犯罪獲刑無期 減刑後刑期至少20年 發佈會上,夏道虎表示,《規定》對職務犯罪罪犯、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金融犯罪罪犯以及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嚴重暴力性犯罪等依法應當從嚴控制減刑、假釋的罪犯,新增了減刑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減刑幅度從嚴的規定。 以無期徒刑爲例,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2年以上,可以減刑;但是對於被判處無期徒刑的職務犯罪等罪犯來說,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3年以上方可減刑。 在減刑幅度上也有所不同,同樣是無期徒刑,普通罪犯根據悔改表現、立功表現或重大立功表現最多可減爲19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職務犯罪等罪犯減刑後的刑期最低不得少於20年有期徒刑,即使減爲有期徒刑後再減刑,一次減刑也不能超過1年,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2年以上。 被判死緩的罪犯減爲無期之後,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3年以上方可減刑,最多可減爲22年以上2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被判死緩的職務犯罪罪犯,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3年以上方可減刑,一般減爲25年有期徒刑,有立功表現或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爲23年以上25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說,對當官的要求更嚴。 ● 職務犯罪不積極退贓 不認定「有悔罪表現」 根據《規定》,職務犯罪、金融犯罪等罪犯,不積極退贓、協助追繳贓款贓物、賠償損失,或者服刑期間利用個人影響力和社會關係等不正當手段意圖獲得減刑、假釋的,不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 對罪犯的「立功表現」和「重大立功表現」方面也做出了明確描述。罪犯的技術革新或者其他較大貢獻應當由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獨立或者爲主完成,並經省級主管部門確認。 「重大立功表現」中也規定,「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也應當是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獨立或爲主完成,並經國家主管部門確認的發明專利,且不包括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 罪犯入獄後因專利、發明創造獲得減刑已十分常見。據此前媒體調查,一些知識產權代理機構在網站上明確標明,爲監獄服刑人員提供發明申請專利減刑服務,服務內容包括爲服刑人員量身定製發明成果。 一、「確有悔改表現」包括哪些條件? ◆認罪悔罪 ◆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 ◆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 ◆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對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罪犯,不積極退贓、協助追繳贓款贓物、賠償損失,或者服刑期間利用個人影響力和社會關係等不正當手段意圖獲得減刑、假釋的,不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 二、 哪些可以認定爲有「重大立功表現」? ◆阻止他人實施重大犯罪活動的 ◆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應當是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獨立或者爲主完成並經國家主管部門確認的發明專利) ◆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應當由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獨立或者爲主完成,並經國家主管部門確認) 三、減刑起始時間及每次減刑限定 減刑起始時間 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執行1年以上方可減刑; 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執行1年半以上方可減刑; 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執行2年以上方可減刑。 減刑時間限定 確有悔改表現或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9個月; 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1年; 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1年半; 確有悔改表現並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2年。 兩次減刑間隔 刑期不滿10年,兩次減刑間隔不得少於1年; 刑期超過10年,兩次減刑間隔不得少於1年半。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四、死緩罪犯如何減刑? ◆死緩減爲有期徒刑後再減刑時,執行5年以上方可減刑。一次減刑不超過6個月,兩次減刑間隔不得少於2年。有重大立功表現的,間隔時間可適當縮短,但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 ◆死緩罪犯經過一次或者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15年。 以上是最高法對量刑的一次修改和補充,是針對江系鑽司法空子的有力回擊。(文/李威)△ (人民報首發) 資料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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