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分欄目 › 要聞 | 時事 › 文章: |
審判江澤民討還北方失土 歷史留給胡錦濤的時間已經不多 (圖)
本文意在討論是否可宣佈江澤民與俄羅斯政府簽定的《中俄邊界新約》無效。 1969年5月通過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規定了條約無效的條件。其中一條就是簽約人的代表性問題。《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七條規定,如果簽約人是國家元首,那麼無需出具全權證書,即可簽約,但第八條又規定,「關於締結條約之行爲系依第七條不能視爲經授權爲此事代表一國之人員所實施者,非經該國事後確認,不發生法律效果。」 簡單地說,在江澤民簽訂領土條約時,如果不能「視爲經授權」代表全體中國人簽訂條約,那麼中國的全國人大在事後應該確認此事,如果不確認,條約就是無效的。 中國在1990年通過了《締結條約程序法》,其中第7條規定,有六種條約國家主席無權直接簽署或批准,而必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予以批准,其中第二項爲「有關領土和劃定邊界的條約」。這是和《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規定一致的,也就是說從憲法角度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中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只有人大或常委會批准後,江澤民才可以被視爲「經授權爲此事代表一國之人員」批准簽訂邊界條約。 而實際上江簽約的整個過程都是黑箱作業,從未經過人大討論和表決。既然如此,中國在這方面是有迴旋餘地的。但是中方必須追究江澤民違法越權行事的罪行,以向俄方表達中國政府在此事上的態度。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四十六條也規定,條約如果違反國內法「情事顯明且涉及其具有基本重要性之國內法之一項規則者」,可以宣佈條約失效。江澤民將領土私相授受給俄羅斯無疑違反了「具有基本重要性之國內法」── 《締結條約程序法》中的「一項規則」──第七條第二款,且「情事顯明」。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條更規定,條約以「詐欺」 、「賄賂」、「強迫」、「武力威脅」所締結者無效。 江澤民簽訂賣國條約的過程十分可疑。東段邊界從1991年開始勘察,當時正逢蘇共下臺,俄羅斯經濟進入大蕭條時期,而中國在鄧小平南巡後,國力開始大發展,歐美國家與中國關係也從「六四」之後的冷凍期走向恢復。從當時國際環境來看,正是俄羅斯有求於中國的時候,中國實在沒有必要、更沒有理由無條件承認過去所有不平等條約,但是江澤民居然就承認了。 網上有很多文章,除了呂加平先生致信胡錦濤,認爲江澤民生父江士俊是個大日僞漢奸,而江澤民在日僞中央大學讀書時也很可能加入了「鐵血團」之類的漢奸組織之外,還有江在1955年留學蘇聯期間,祕密加入克格勃的傳言。如果這些傳言屬實,那麼江澤民爲保住總書記寶座而以出賣領土爲代價換取俄羅斯封口,倒是一件順理成章的事情。那麼在此種情況下,江澤民無論批准或簽訂什麼條約,按照《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規定都是無效的。 調查江澤民簽約的動機和整個過程,將其罪行公之於衆並追究其法律責任,或許可成爲胡錦濤爲中國討還北方領土的最後機會,也是胡爲中國人民建功立業的時機。只是江澤民風燭殘年,朝不保夕,歷史留給胡的時間已經不多了,這件大事倒要胡抓緊辦才是。 參考資料: |
|
|
相關文章: |
近期最受歡迎的文章 : |
|
Copyright© renminbao.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