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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際法和中國法律看江澤民籤賣國條約
[1]按照該條約與國際慣例,中國和沙皇俄國以及前蘇聯簽訂的一系列喪權辱國、割地賠款的條約,如《璦琿條約》,《北京條約》以及《中俄勘分西北界約記》都是屬於典型的不平等條約,因而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2][3]。這類非法條約對於締約國沒有什麼約束力,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清朝在甲午戰爭失敗後,李鴻章於1895年與日本簽訂《馬關條約》。其中第二款第三條規定「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永遠讓與日本」。[2]但是因爲馬關條約是不平等條約,第二次世界大戰日本戰敗投降後,臺灣立刻就回到了民國政府的懷抱,《馬關條約》自動作廢。 不僅中國曆屆政府,包括毛澤東和鄧小平,都不承認中俄和中蘇之間的不平等條約,就連蘇聯領導人列寧也在兩次《對華宣言》中親自宣佈「以前俄國曆屆政府同中國訂立的一切條約全部無效,放棄以前奪取中國的一切領土和中國境內的一切俄國租界,並將沙皇政府和俄國資產階級殘暴地從中國奪取的一切,都無償地永久地歸還中國。」[4][5][6]這爲我們討還領土提供了更加充足的理由。 一、非法強佔的土地 沙俄和蘇聯除了通過不平等條約割佔我國領土外,許多地區連不平等條約都沒有簽訂即被沙俄和蘇聯強行武力佔領,如中國的江東六十四屯,海蘭泡以及唐努烏梁海地區。俄羅斯對這些地區的佔領就更加不具備合法性了。[2] 二、江澤民是否有權簽訂中俄邊界條約 我國的締約權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家主席和國務院共同行使。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准和廢除」;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批准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國務院「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這表明我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家主席和國務院在不同程度上都具有締結條約的職權。[3] 然而根據我國1990年《締結條約程序法》第7條規定,有六種條約國家主席無權直接簽署,而必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予以批准,其中第一項爲「友好合作條約、和平條約等政治性條約」;第二項爲「有關領土和劃定邊界的條約」。[3] 江澤民與俄羅斯政府於1999年12月9日至10日在北京簽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俄羅斯聯邦政府關於中俄國界線東西兩段的敘述議定書》;又於2001年7月17日在莫斯科與普京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俄羅斯聯邦睦鄰友好合作條約》,且在第六條中規定的「締約雙方滿意地指出,相互沒有領土要求,決心並積極致力於將兩國邊界建設成爲永久和平、世代友好的邊界。」如果這兩個條約未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江澤民簽署條約則屬於越權違法行爲。 三、江澤民的行爲有悖於聯合國憲章 在江澤民簽訂勘界條約後,外界對於條約內容一無所知。《聯合國憲章》規定凡合法締結的條約,應在聯合國進行登記。江澤民這種將國土私下出賣的行爲也是有悖於聯合國憲章的。[3] 中國通過歷次不平等條約中而喪失的土地,以及被侵略者武裝佔領的土地,本來都可以通過談判合法討還,江澤民放棄這些領土無疑是徹底的賣國行爲。 參考資料: [1]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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