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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社評:愈看愈心驚的23條草案
 
2003年2月15日發表
 
【人民報消息】雖然特區政府最近幾天不斷表示《基本法》二十三條的具體條例草案已相當寬鬆,雖然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女士一再強調《基本法》二十三條的具體條例草案不會損害市民的基本權利及自由。但只要小心看看政府的建議,就可以知道政府的所謂寬鬆,政府官員的保證根本不是那麼一回事;實際上條例草案在不少重大問題上並無絲毫修改或讓步。像這樣的條例勢將對市民的基本權利及自由、勢將對資訊的自由流通造成重大損害。
  
剝奪上訴權利
  
最明顯的莫過於禁制本地組織的機制。儘管大量宗教團體、社會團體都要求取消這樣的機制,但特區政府在條例草案中卻堅持保留,只是在形式上、程序上令取締的過程更規範化。也就是說,政府的條例草案依然讓北京政府有權以國家安全爲理由,取締本地合法註冊、合法活動的組織。像這樣的規定,怎不是對市民結社自由的直接衝擊呢?
  
更讓人震驚的是,政府的草案雖然容許被禁制的團體向法院提出上訴,但特區政府卻可以用保密爲理由禁制該團體的成員或他們的律師代表出席聆訊。
  
換言之,被禁制的組織要面對的是祕密審判、缺席審判的命運,他們將不能在法庭上爲自己申辯,他們將不能享有公平審訊的機會,這算是哪碼子的上訴權利呢?
  
而且類似這樣的祕密審訊過去在本地的司法制度是從來沒有出現過的,現在政府突然引入這樣的惡例,怎能不教人擔心政府的權力進一步擴大、怎能不教人憂慮司法制度受到衝擊呢?
  
此外在資訊及新聞自由方面,政府雖然取消了「管有煽動刊物」的罪行,但仍保留「處理煽動刊物」的罪行。這樣的控罪由於並不清晰,加上政治意味甚重,很容易被政府及當權者濫用,令市民、傳媒、出版商、發行商都面對極大的心理威脅。在避免誤觸雷區、誤墮法網的考慮下,本地的言論空間將大爲收窄,資訊的流通也將受到嚴重的障礙,這怎不令香港的資訊自由大爲失色呢?
  
草案陷阱處處
  
讓我們再說一遍,《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是涉及全港七百萬市民的權利及自由的重要法例,這樣的法例容不下一絲一毫的錯誤,更容不下任何漏洞與陷阱。偏偏剛推出的條例草案卻佈滿了不同的陷阱,政府甚至偷偷把祕密審訊之類的安排塞進來,像這樣的條例草案,怎能讓人心安、怎能讓人接受呢?(盧峯)
  
港府23條宣傳品呃盡港人
  
23條小冊子被批評誤導的內容
  
小冊子內容
  
●在叛國罪中,小冊子指言論、新聞、遊行、示威、集會等自由不受削弱
  
●在顛覆罪中,小冊子指絕對不會「以言入罪」
  
●在煽動叛亂罪中,小冊子指條例充份保障言論、出版、學術自由
  
●在竊取國家機密罪中,小冊子指金融資訊流通絕不受阻礙
  
●在危害國家安全組織的項目,小冊子指保安局局長作出取締本地組織的決定時,必須符合國際人權標準
  
關注組意見
  
在分裂國家、顛覆等罪中,有關自由將受影響
  
煽動叛亂罪容易出現「以言入罪」
  
完全不符現實
  
相關條文並沒有觸及如何保障金融資訊
  
條例草案根本沒有這個保障人權的內容

明報專訪資深大律師梁家傑:自動禁制仍然存在
  
藍紙草案
  
保安局長葉劉淑儀多次強調,禁制從屬內地危害國家安全組織的機制,並非自動禁制機制,資深大律師梁家傑(下圖)稱,此說法令人以爲,政府將列明,該香港組織必須同時違反有關「國家安全」的本地法律,才會被禁。
  
但梁家傑細閱條文後指出,條文根本沒有列明該組織須違反本地法律(如社團條例),只需「保安局長合理地相信爲國家安全利益的目的」,取締該本地組織是「必要的」,就可頒令取締。梁家傑指香港團體毋須違反本地法律就可被取締,根本就是「自動取締」機制,並質疑葉劉淑儀態度曖昧,令人懷疑是否已收回過去的承諾。
  
梁家傑指摘,按香港現時的《社團條例》,保安局長已有權力以危害國家安全理由禁制本地組織,爲何要引入一個以內地國家全概念作啓動的機制。梁家傑強調,其立場一直是,取締從屬內地組織這一項,根本不是《基本法》23條的要求,根本毋須存在,若必須存在,就必須在法例列明,從屬內地組織的香港組織,必須同時已違反香港有關「國家安全」的法例,方可被禁。
  
祕密審訊荒謬
  
至於備受關注的被禁制團體的上訴過程,可能會出現祕密審訊,梁家傑指這規定荒謬,香港所有法律也沒有同類安排,不可能要求被告在缺席的情況下受審,甚至其代表律師也不可在場。
  
政府解釋稱,被告可能是恐怖分子,不可能向他公佈其他有關國家機密的資料,梁家傑表明不接受。他說,若控方要提供一些資料去證明被告危害國家安全,被告必須有機會作出反駁,與控方爭辯證據能否成立,缺席審訊又怎能做到。
  
政府又指,此規定外國早有先例,加拿大的入境法例也有類似情,但梁家傑指出,入境法例對象可能並非本國國民,其入境並非必然,絕不能與港人在香港與生俱來受憲法保護的集會結社自由相提並論。
  
至於煽動叛亂罪,條文指出,凡煽惑他人犯叛國、顛覆或分裂國家,或煽惑他人進行嚴重危害中國穩定的公衆暴亂,即屬犯罪。梁家傑指出,政府雖然收窄了叛國及分裂國家等罪行定義,但仍有三大漏洞,包括沒有列明要有煽動意圖才算入罪、沒有列明煽而不動並非有罪、不肯接受要煽動即時暴力才算入罪。
  
煽而不動又如何
  
在竊取國家機密罪上,政府不肯接納以公衆利益或資料已公開作抗辯,實在令人懷疑,是否想用條文令傳媒自律。梁家傑指出,政府雖已指出資料要是與香港有關並據《基本法》屬中央管理的事,但到底是指什麼?居港權又是否屬此類,除非條文列明只在《基本法》第二章或只與國防外交有關的才算,否則仍是含糊不清。
  
公佈條文令人更擔心
  
梁家傑承認,祕密審訊這一點是最出乎他意料之外的,過去的諮詢文件也沒有提及。他言,藍紙草案公佈後,他最擔心的部分,即煽動叛亂、竊取國家機密及從屬內地組織的禁制機制,他的擔心較過去還要大。
  
他指出,政府只是在叛國及分裂國家罪等作技術性讓步,港人甚少機會幹犯這些罪行,但上述三點卻是最影響港人現有的生活的,如言論、新聞及結社自由,政府卻完全沒有讓步。(伍瑞瑜)
  
吳志森:23條爲何要層層加碼?
  
第23條草案,在市民強烈反對下悍然刊憲,強行進入立法程序。保安局一味吹噓修訂後的條文如何寬鬆,如何不影響市民日常生活。諷刺的是,這種說法,與諮詢文件初推出時的宣傳口徑驚人相似。如果當初的版本真的寬鬆,又怎會有今天的修改?新版本是否真的不影響日常生活,還要經過嚴謹的法理論證。
  
條例草案雖然修改了,但絕對談不上寬鬆,到處見到處處設防層層加碼。以「取締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爲例,據現行社團條例,以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理由,可以取締本地組織,本來已「夠辣」,但現在又再加碼,增加由中央啓動取締機制,把內地與香港南轅北轍的法律概念混在一起,搞得與內地有關係的香港組織,尤其宗教和政治組織風聲鶴唳,嚴重威脅香港結社自由。

更嚴厲的是,會在被告缺席、律師不在場的情下實行祕密審訊,完全違反香港法治精神。

又例如煽動叛亂罪,煽而不動也會入罪,對言論自由已構成嚴重威脅。條例草案撤銷了管有煽動刊物罪,但卻保留處理煽動刊物罪,更把刑罰大大加重,監禁7年,罰款50萬。寫一篇被視爲「煽動性」的文章,當然要把文章刊登人家才會留意,一旦罪成,既犯了煽動叛亂罪,又因「處理煽動刊物」而得咎。書生論證,一篇文章隨時兩罪俱發。除了「避秦」,只能是「噤聲」。

李怡:霸王篇

行政會議通過第二十三條的立法條文,昨日以藍紙草案刊憲,本月二十六日提交立法會。

對特區政府這種不顧民意的做法,除了說是「一意孤行」、「霸王硬上弓」之外,找不到其他字眼來形容。什麼時候香港政府會變得如此野蠻?

行政會議是怎樣開會的?是董伯的一言堂會議嗎?何以連董伯在內,開會的二十二人,都像良心被狗吃了似的?
  
李國寶議員公開批評葉劉淑儀向銀行界施壓,質疑他作爲金融界功能組別代表在反映業界意見時「講大話」,迫銀行界人士認同政府意見。他又說,有政府官員私下打電話給他,表示很同情他的想法。
  
相信這些官員也同某些富商、銀行家甚至部份行政會議成員一樣,都是被迫贊同董伯、葉太的意見。
  
葉太在立法會強調,政府在諮詢期間收集的意見顯示,「極多的市民」支持二十三條立法。
  
既如此,何以不進行一次公民投票?何以不相信民意調查的多數取向?在民調顯示「極多的市民」反對二十三條立法、要求出白紙草案的情形下,硬說「極多的市民」支持立法,可見質疑他人「講大話」者,自己本身正在「講大話」。
  
香港總商會總裁翁以登,日前表示,幾日前已看過「藍紙草案」的字眼;葉太週三回答議員有關質問時說,她「自己都未看過藍紙草案」。
  
一、若葉太沒有看過有關法律條文,她怎樣在週二向行政會議提出?她怎有資格週三爲有關法律條文辯護?二、若翁以登和葉太都沒有說謊的話,那就表示有一個地位比葉太更高的人拿給翁以登看。
  
董伯不久前在幾個商會的午餐會演講時,曾高興地說他是「回家」了。商會本就是他的家嘛。
  
任職八年、成績斐然的地鐵主席蘇澤光宣佈九月約滿後不再續約,並聲言他的求去,與兩鐵合併無關,也與合併後的公司委任主席一事無關。
  
英國電視劇《首相大人》的名言:「不要相信任何事,直至官方正式否認。」基於地鐵的成績,以及有關兩鐵合併種種傳言,市民不難明白蘇澤光何以要這麼說。問題是:何以前朝公認的人才都一一求去?黎慶寧、任關佩英、陳方安生、許仕仁、鄺其志,而今是蘇澤光。我們最懷念的是前保安局長黎慶寧,不是因爲他有什麼突出成績,而是因爲他的繼任人太令人氣憤。

本港六家知名企業組成的聯盟進行民意調查,發現有五成二市民平均每天花上九分半鐘時間爲香港前景嘆氣。

嘆氣,意味着批評、建議無望,抱怨無用,多講無益,故只好嘆氣。只是不知道九分半鐘時間怎樣分配給董伯、三司司長、葉太及衆局長和其他行會成員?
  
古德明:公事私辦

香港立法會金融界代表李國寶月前指出,銀行家不少爲二十三條法案憂心忡忡。保安局長劉淑儀對李國寶的公開言論沒有公開回應,卻私下打電話給各銀行家質問:「你真的跟李國寶那樣講?」膽子小一點的銀行家會怎樣回答,當在劉淑儀意料之內。

公事私辦,是董建華政府爲政的南針。李國寶說,董建華就曾經告訴他:「有什麼不滿,私下跟我談好了,何必公開?」

清朝康熙皇帝有一次南巡,遇見文徵明後人文和尚,寵眷非常,叫他入京,賜居玉泉精舍。一天,文和尚帶着孫兒求見,康熙問他孫兒來做甚 ,文和尚說:「來此應舉(參加科舉考試)。」康熙馬上一臉嚴肅說:「應舉即不應來見。」他明白公私不可以不分(《郎潛記聞初筆》卷十二)。

但現在是新中國。董建華政府一切從私。所以港英政府百多年來逐步訂立的銓、司法等制度,董建華上臺不過六年就一一推翻。他們最近制定二十三條法案,即堅拒遵從成例,不發表白紙草案諮詢公衆,卻私下把條文先交一些富豪過目。香港總商會總裁翁以登就承認看過。

李國寶說,劉淑儀私下質問各銀行家的做法「很不專業」。他似乎不知道古時秦檜、李義府之類權臣也是這樣做的。

唐朝李義府「欲人附己,微忤意者,必加傾陷」,時人當面不敢逆他,背後卻恨聲不絕,都說他笑中有刀。高宗皇帝知道了,婉轉勸他改過,不料李義府勃然變色說:「誰向陛下道此?」高宗當然不告訴他:「但我言如是,何須問我所從得耶?」李義府生在今天,事後一定會打電話給各朝臣問:「你真的跟皇帝那樣講?」保管人人都一口否認(《續世說 奸邪》)。

宋朝秦檜更加厲害。他知道有大臣獨自晉見皇帝,就問那大臣說過甚 。那大臣惶恐答道:「某惟誦太師先生(秦檜)勳德,曠世所無。語終即退,實無他言。」秦檜嘻嘻一笑,彈劾那大臣的奏章當天就到御前(《老學庵筆記》卷八)。

今天,香港富商、政客等等惟誦二十三條功德,實無他言,因爲秦檜的笑聲還在盪漾。

「公平、公正、公開」是港英末任總督彭定康的施政口號。董建華政府沿用了這六個字,只是每一個字的意思都變了。(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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