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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中共反腐还不如满清:请看乾隆朝惩贪
其一,杜绝迎逢应酬、结党营私。乾隆帝刚即位就对此进行谴责,他指出:"彼此宴会,废时失事,属员效尤","并起夤缘弊窦",今后要一律禁止,否则一经发现,必加严谴。乾隆二年又重申禁州牧、县令出境迎送上司之令,以免启奔竞之风。三十七年,查禁官员中盛行的"换帖"、"上省"、"宴会"诸弊端。四十一年,皇长孙绵德与礼部郎中秦雄褒相互赠送礼物,被革除定郡王爵位,降为固山贝子,秦雄褒革职,发往伊犁充军。 其二,整饬八旗,减少腐败。此时,八旗子弟的腐败已经相当严重,逐渐由官场蔓延至社会基层。乾隆帝批评八旗:"承平日久,渐及奢靡","不务本业生计,但知坐耗财物,不知节俭,服官外省,奉差收税,即不守本分,恣意花销,亏竭国帑,兵丁闲散人等,唯知鲜衣美食,荡费赀财"。他经常告诫八旗子弟勤习弓马,读书识字,获得一技之长。为解决八旗生计,支给生息银,用公款赎还典当、入官地亩。还在吉林组织屯垦,可惜收效甚微。 其三,革除陋规,防治"合法"贪污。如革除浙江省的"当官贴费",停征两淮"公务薪水银",禁收童生卷价,革除澎湖规礼银1200两。 其四,禁督抚贡献,以防扰民。乾隆帝曾命令各省督抚不得收受下属土仪。接着以身作则,命停止督抚贡献。后来还是有督抚进贡,乾隆帝一概拒收,并予以申斥。凡发现派办进贡事件,都给予严厉惩处。 其五,明立条规,防范贪污。命各省督抚杜绝部院书吏需索,如有发现,立即奏闻,如私相授受,照枉法赃治罪。禁止各省镇将在任所置立产业,倘有托名置产者,将本官交部严加议处,地亩入官,上司容隐者,并行议处。针对各省办理赈灾,多有侵渔克扣问题,又规定凡重灾之地,督抚必须亲往查察灾情和赈务,等等。 其六,防范官员亲属,家人和幕僚舞弊。严定外省官员失察子弟例,如听信子弟借办公事为名营私舞弊,即以其罪治其家长,上司明知而不查处,照徇庇例降3级调用。针对家人犯罪多,且一旦事发将罪责推给家人的情况,乾隆帝明确规定:"家人勒索即主人勒索也,不可以失察开脱其罪。"因此,凡家人犯贪赃罪,主人也受惩处。后来又革除坐省家人名目,不准府州县官派人居住省城,与督抚藩臬勾通。严禁上司戚属为下属幕僚。 其七,补充惩贪条款,严格执法,乾隆二十三年,停止执行原有的罪犯捐赎条例。二十五年,由刑部议定,官吏犯枉法赃罪,即使在规定期限内完赃,仍照原判治罪。即使在停决罪犯之年,贪赃罪犯照样处决。三十四年,决定在计赃时考虑造成的后果,如后果严重,以后果为"本罪",收受礼金为"余罪",量刑时将二者合并考虑。四十八年,增定卓异官犯赃议处原保荐上司例,对负有失察责任的上司不仅规定了革职、降级的相关条款,还有经济赔偿的具体责任。 在惩贪实践中,由于不断发现问题,不断补充相关条款,使乾隆朝防范贪污的法规远较前代严密。它为贪污犯罪者亮起了警示的红灯,希望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 从乾隆元年至乾隆六十年,对贪污的惩治一直没有间断过。乾隆一朝因贪惩处的高级官员数目之多超过了以往任何朝代。据《清高宗实录》和《清史稿》初步统计,本人犯贪赃罪被惩办者计有:总督9人,其中被处死或迫令自尽者5人;巡抚17人,被处死或迫令自尽者10人;布政使9人,处死或迫令自尽者8人;将军以上高级军官4人皆判死刑。另有尚书5人革职、降职;贝勒1人罚银、罚俸;亲王1人降为贝勒,永远停俸。徇私办案受到惩处,赃证不确凿者未统计在内。中下级官员犯贪赃罪遭受处罚的则多得无法统计。如将六十年做总体考察,惩治贪污是一个逐步趋严的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乾隆元年至乾隆五年。饱读诗书的青年皇帝对世事充满了瑰丽的幻想,正如他自己所说:"朕即位之初,本欲减去苛繁,与众休息","以成朕之宽大。"这时对贪污案件的处理确实较为"宽大"。如兵部尚书傅鼐勒借商人银两,工部尚书赵宏恩纳贿,总督刘于义浮开麦价,鄂弥达家人霸占民营煤山,巡抚王士任、岳收受贿赂,都只给予撤职处分,不久又重新起用。 乾隆六年至乾隆二十九年为第二阶段。乾隆帝经过5年执政,已到而立之年。这时他对贪污的危害有了更理性的认识。他引用古语"王者之国富民,霸者之国富士,仅存之国富大夫"告诫群臣,意谓高官致富不利于国家稳定,如通过贪赃枉法而致富,就会危及国家存亡。这也是尔后对贪官抄家,进行经济剥夺的动因之一。乾隆六年连办大案。山西布政使萨哈谅因征收税粮时加平入己,被判死刑。山西学政喀尔钦贿卖文武生员,被就地正法。步军统领鄂善在一宗家产争夺案中收受贿银1万两,被赐令自尽。这年还发生了浙江巡抚卢焯处理民人分家案,受贿白银5万两的案件。乾隆帝命严厉查处。这时,言官咸以效法康熙帝,崇尚宽简为言,其言下之意希望乾隆帝治官不要过于严厉。因此,从乾隆七年至乾隆十年,一直未查办什么大案。但很快他就认识到,"斧质一日未加,则侵贪一日不止,唯一犯侵贪,即入情实,且即予勾决。人人知法在必行,无可幸免。身家既破,子孙莫保,则饕餮之私,必能自禁。"于是,对贪赃枉法的官员再度从严惩治,相继查办了10来起高级官员贪污受贿案,如云贵总督恒文、浙江巡抚鄂乐舜被迫自尽,绥远将军保德、山西布政使蒋洲就地正法等,这说明第二阶段执法严于第一阶段。 乾隆三十年至乾隆六十年,为第三阶段。这一时期共查办了21起大案。这一时期的案件有许多特点。其一,发案频率高,高官犯罪多。其二,个案金额特别大。如高恒案预提盐引亏空白银达700余万两,甘肃收捐监粮案贪污总额1000万两白银以上。其三,大案的高发区集中于国家财政收入的重点部门和地区。如盐税、田粮、商税及云南铜矿成了犯罪分子的首选目标。其四,作案时间长,手段隐蔽。如甘肃自乾隆三十九年奏请开捐,到四十六年案发,作案达8年之久,高恒与他的前任作案则长达22年。其五,出现了有组织的贪污。王望与甘肃各府、州、县官串通一气,结案时,侵吞白银一千两以上官员102人,1000至9000两者26人,1万两以上者11人,2万两以上者20人,全省官员为之一空。其六,纨绔子弟胆大妄为。乾隆后期的大案中,纨绔子弟占了很大比例。如浙江巡抚王望系江苏巡抚王师之子,山东巡抚国泰系四川总督文绶之子,闽浙总督兼福建巡抚陈辉祖系兵部尚书、协办大学士陈大受之子,两淮盐政高恒是大学士高斌之子、慧贤皇贵妃之弟,这些人有靠山,有门路,能打通各处关节,胆子壮,歪点子多,犯的案子也特别大。后三十年惩贪基本从严,乾隆帝用铁的手腕镇压贪官,连皇亲国戚也不放过。 乾隆帝对惩贪斗争倾注了极大的心血,对贪官污吏也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乾隆的惩贪有利于改善农民的处境,有利于缓和社会的矛盾,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也延缓了清王朝衰落的历史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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