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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遠華特大走私案
根據黨中央和國務院的部署,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會同監察部、海關總署、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稅務總局、中央金融工委等部門組成中央專案組,在福建省委的領導下和廈門市委的支持配合下,自去年8月開始,對廈門特大走私案開展調查。現已查明:1996年以來,賴昌星走私犯罪集團及其他走私犯罪分子在廈門關區大肆走私進口成品油、植物油、汽車、香菸等貨物,價值人民幣530億元,偷逃稅款人民幣300億元。在目前移送起訴的走私犯罪案件的案值中,賴昌星走私犯罪集團直接操縱下的走私物品價值達人民幣252億元,偷逃稅款人民幣115億元。 廈門特大走私案是建國以來查處的涉案金額特別巨大、案情極爲複雜、危害極其嚴重的走私犯罪案件。多年來,賴昌星走私犯罪集團及其他走私犯罪分子,採取進口貨物不報關、僞報貿易性質、僞報貨物品名等手法,瘋狂走私,偷逃鉅額稅款,牟取暴利,並以金錢、女色等爲手段,有預謀地拉攏腐蝕一批國家工作人員,爲其走私犯罪活動提供幫助和庇護,不僅嚴重破壞了正常的經濟秩序,給國家造成巨大經濟損失,而且誘發了大量的腐敗現象,對社會政治、經濟生活造成重大危害。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經海關、公安、檢察機關分別立案偵查,並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廈門、福州、泉州、漳州、莆田5市中級人民法院,於今年9月分別對首批25起案件開庭審理,並於今日對84名被告人作出一審判決。 廈門海關原關長楊前線,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賴昌星賄賂摺合人民幣140.7萬元,並由賴昌星出巨資爲其包養情婦;楊前線身爲海關關長,放棄職守,放縱走私,導致廈門關區走私氾濫,給國家造成巨大經濟損失,並在案發後爲賴昌星通風報信,其行爲構成受賄罪、放縱走私罪,情節特別嚴重,一審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福建省公安廳原副廳長、福州市公安局原局長莊如順,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賴昌星等人賄賂摺合人民幣54.55萬元;在公安機關緝捕賴昌星的過程中,爲賴昌星通風報信,並指使其外逃,造成嚴重後果;莊如順身爲公安機關領導,指使他人爲121輛走私汽車違法辦理《罰沒證》,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其行爲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情節特別嚴重,一審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廈門市原副市長藍甫,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收受賴昌星等人賄賂摺合人民幣505.76萬元,其行爲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一審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中國工商銀行廈門市分行原行長葉季諶,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摺合人民幣295萬元,並有491.48萬元的鉅額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其行爲構成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一審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廈門海關東渡辦事處船管科原科長吳宇波,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收受賴昌星等人賄賂人民幣874.7萬元,放棄監管,造成大量成品油走私入境,並組織銷燬、藏匿賴昌星走私犯罪集團有關犯罪證據,其行爲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一審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廈門海關駐東渡辦事處和平碼頭船管科船管組原組長方寬榮,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賴昌星等人賄賂人民幣129.8萬元,爲賴昌星等人走私成品油提供方便,致使大量成品油從和平碼頭走私入境,並參與銷燬、藏匿賴昌星走私犯罪集團有關犯罪證據,其行爲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一審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王金挺與賴昌星走私犯罪集團相互勾結,大量走私進口成品油,偷逃稅款人民幣3579.4萬元;接培功夥同他人與賴昌星走私犯罪集團相互勾結,走私進口天然橡膠、熱水器等貨物,偷逃稅款人民幣2660.16萬元;黃山鷹與賴昌星走私犯罪集團事先通謀,收買碼頭作業人員,進行香菸走私活動,參與偷逃稅款人民幣57.8億元;莊銘田與賴昌星走私犯罪集團相互勾結,積極實施非法購買、銷售走私香菸和走私汽車活動,偷逃稅款人民幣9655.6萬元。上述四人的行爲均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一審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李土專組織、介紹他人爲走私企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63份,偷逃稅款人民幣1751.9萬元,其行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一審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廈門市公安局對外聯絡處原處長王可象,與賴昌星走私犯罪集團相互勾結,走私進口成品油,偷逃稅款人民幣1766.19萬元,並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賴昌星賄賂人民幣90萬元,其行爲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黃克臻、陳文遠是賴昌星走私犯罪集團走私香菸的骨幹分子,參與偷逃稅款分別爲人民幣36.89億元和66.37億元,其行爲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上述三人論罪均應判處死刑並立即執行,因有自首情節,一審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廈門市委原副書記劉豐,利用職務之便,爲賴昌星走私犯罪集團的犯罪活動提供幫助,收受賴昌星等人賄賂摺合人民幣45.6萬元,並有74.8萬元的鉅額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其行爲構成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中國銀行福建省分行原行長陳國榮、武警福建省總隊海警二支隊原隊長張永定、廈門海關走私犯罪偵查分局偵查處一科原副科長陳育強犯受賄罪;嚴立平、李松謀、陳國俊、陳雅歌、陳小浩、李中華、陳贊成、朱伏龍犯走私普通貨物罪。上述12人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賴昌星之兄賴水強,系賴昌星走私犯罪集團走私香菸主犯,偷逃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因有坦白交代情節和重大立功表現,一審被減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萬元。賴昌星之弟賴昌圖,系賴昌星走私犯罪集團的骨幹分子,走私進口大量汽車,偷逃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因有投案自首情節和重大立功表現,一審被減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餘56人一審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 此前,福建省、廈門市紀檢監察機關及金融系統有關紀檢監察部門已對上述人員中的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作出了黨紀、政紀處理。由於廈門特大走私案涉案人員多,司法機關將陸續對其餘案件進行審理,部分查處廈門特大案件將於近期內開庭。轉自(萬維讀者論壇 ) (http://renminbao.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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