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報訊】救死扶傷」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醫務人員的神聖天職,更是人民警察的職責之一。然而,在山東省膠州市卻發生了一起在人命關天的大事上,有關方面竟然悖情悖理、違反法律……問號包圍的肇事案。

日前,山東省膠州市公安局戶籍科副科長李勝才向本報記者反映,原北京三軍儀仗隊復員軍人、他的親生兒子李超不幸被非法運輸鞭炮的汽車撞傷,趕到現場的膠州市交通民警先是見危不救,繼而對傷者親屬封鎖消息,僞造肇事現場,並異常主動地將傷者送進了火化場。兒子死因至今不明不白,肇事司機依然逍遙法外……記者聞訊前往膠州,分別採訪了現場目擊的部分羣衆、火化場職工、膠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隊的事故處理者以及李勝才本人,了解到許多出人預料的情況。

敷衍塞責見危不救

1998年1月6日零時許,李超駕駛兩輪摩托車沿着膠(州)——?青(島)公路西行,至膠州市膠東鎮三官廟村時,山東省莒縣閆莊鎮小河村的劉玉興駕駛一輛裝滿鞭炮的平頭大貨車由西向東高速跨線逆行駛來,汽車左前大燈處與摩托車相撞,李超被撞得騰空而起,砸壞汽車前擋風玻璃,汽車又衝出若干米,李超被摔落在地。肇事汽車經目擊羣衆紀某、劉某、王某等人和過往車輛追趕、攔截被迫停下,司機劉玉興以及隨行的幾個男女一出駕駛室便棄車逃逸。

追趕肇事汽車的紀某等人回到現場,見李超戴着頭盔臉上沒有血,就一邊保護現場,一邊向膠州市「120」急救中心和交警「122」報警。大約零點45分,「120」救護車趕來。一位男醫生和一位女護士走下來,男醫生走到傷者跟前,「隔着傷者皮手套抬起手試了一下,又看了看傷者眼睛」,功夫不大,這一男一女上車走了(編者:看到此心頭升起一個巨大的問號:膠州「120」急救中心竟能如此履行職責?)

凌晨1時左右,「122」膠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肇事處理科的人趕到了肇事現場,他們既不檢查傷者傷情,也不進行搶救,只測量現場、挪動摩托車和李超,之後便到附近的東亞飯店洗手、喝水。後來,他們從傷者身上找出身份證、邊防證、駕駛證,查明傷者是「內部人——?住公安局家屬大院的李超後」,依然沒有采取搶救措施,只顧打電話要清障車。不大會兒,清障車過來拖走肇事車,李超竟被丟在肇事現場一夜沒人管……當天上午九點多鐘,也就是李超被撞以後的八九個小時後,交警叫來火化場運屍車,直接將李超送進了火化場(編者:斗膽問一句膠州的交警同志,假如李超是您的親朋好友,您還會這樣做嗎?)。圍觀羣衆說,李超被搬上車時身體還挺「軟和」,「跟活人一樣」。

我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不僅規定肇事汽車司機要搶救傷者、死者和財產,而且明確規定公安民警同樣具有這種責任:「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應當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死者……」記者向膠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肇事處理科副科長傅旭東問及此事,他說「市人民醫院的『120』已經看過了,我們沒再搶救。」記者問「120」爲什麼沒拉傷者去醫院?傅說「人家只拉活的,不拉死的」。

煞費苦心矇蔽家屬

李超被撞七個多小時以後,膠州市公安局保安公司的司機開着一輛警車來到李超的工作單位「青島清洋食品有限公司」,保安公司副隊長王掌業、徐德仁和兩個交警下車後找到李超的同事王書棟,打聽是否有人找過李超,李超是否與人一起外出,騎的什麼車子等情況,一位年輕交警還告訴王書棟:「先不要告訴他家裏人……」交警大隊的車子開走沒多長時間,李超的母親毛秀愛去「清洋公司」給兒子送水餃,因交警不讓告訴李超家人,王書棟謊稱「李超還在睡覺」。此後,李母三番五次給王書棟去電話找兒子,他都以種種謊話瞞過李母。湊巧,就在李超父母尋找李超時,他們在常州路8號——?市公安局家屬院門口碰到交警大隊肇事處理科副科長於效智,於將李超父母帶往交警隊辦公室,碰到交警楊兆林。經李勝才再三詢問,楊兆林才顫抖着說:「勝才,你叫我怎麼說……開始我不知道是你的孩子……是昨天晚上發生的事,今天上午我到現場拉李超,搶救已來不及了。您先在這裏等等,現在他們還在那裏弄,弄好了就告訴……」

李勝才夫婦得知兒子出了事,頓時頭暈目眩昏厥過去。被送回家後,他們剛剛清醒,便要去看兒子,然而,現場早已有人把守,禁止李勝才夫婦及其親戚去看李超。王掌業大聲說:「不能去,誰也不能去……」談到限制李超父母、親朋看李超的動機,傅旭東是這樣解釋的「……沒整理好,怕他們看了心裏難受……」

「屍體處理通知書」

難證死亡原因

就在拒絕李超父母和親朋看李超的時候,市公安局法醫對李超進行了屍體檢查、鑑定。第二天上午12時左右,李超的朋友仲某、崔某、肖某等聞訊前往火化場。站在停屍房門口的三四個交通民警得知來者是李超的朋友而不是其親屬時,仲某等獲准進去。他們見一位法醫正給李超縫嘴脣,另一位法醫正用李超的圍巾擦他流到地面上的血跡。他們發現李超下嘴脣縫了幾針,左腿膝蓋外側有條差不多十公分長已經縫合的傷口,右腿膝蓋外側下方擦去五分錢硬幣大小的一塊皮,沒見其他部位有傷口。在給李超梳頭時,他們也沒發現李超頭部有碰破的痕跡。

按慣例,法醫檢查鑑定屍體,應當有詳盡的文字記錄,應當說明檢查鑑定的時間、手段、部位、致命傷或致死原因等等,應當出具由法醫署名的書面報告,應當將檢查、鑑定結果——?即「死亡證明」告訴死者親屬,並由死者親屬簽字同意後才能火化屍體。可膠州市公安局法醫、公安局交警大隊不僅不向死者親屬說明這些情況,反而在當天下午就要火化李超。李超的父母、親戚於當日下午四點多鐘衝破交警阻力趕往火化場,他們以「讓正在東北讀書的二兒子見哥哥最後一面」爲由延緩了火化時間。1月19日,李超的弟弟李臣給火化場付清火化費用,沒等李臣簽字,李超便被火化。直到這時,李勝才夫婦仍然沒有見到兒子的「死亡證明」。

李勝才不甘心,他千方百計要弄明白兒子確切的死因。2000年9月上旬,李勝才前往火化場,在一堆殘缺不全的檔案資料中查到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於1998年1月7日簽發、取代李超「死亡證明」、應該交給死者親屬的第84號《屍體處理通知書》。通知書全文如下:「李超親屬:李超因交通事故死亡,屍體已經檢驗鑑定。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請於1998年1月14日前辦理屍體喪葬事宜。逾期費用自理。特此通知。」

記者問傅旭東《屍體處理通知書》算不算「死亡證明」?傅說:「嚴格地說,那不能算是『死亡證明』。」談及李超的致命傷,傅旭東說:「……經法醫屍檢驗,李超顱底骨折、顱腦挫傷。」記者試圖索要一份屍檢報告複印件,傅搖頭拒絕。

難圓其說責任認定

1998年1月15日,膠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就李超被撞這一交通事故做出責任認定,「認定李超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編者注:李超有汽車駕駛證),在劃有交通標線的道路上未在道路右側通行,發生交通事故,應負事故主要責任;汽車駕駛員劉玉興駕車未做到安全行駛,應負事故次要責任。」對此結論,李超的父親李勝才一萬個難以服從。

李勝才曾在膠州交警大隊工作過,孩子遭遇車禍以後,他從交警大隊找到肇事現場照片,從現場照片分析,交警大隊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被自己拍攝的事故現場照片全面否定。儘管照片拍攝者有意將李超被撞後的落點當作撞擊點,但照片上肇事汽車破碎的左前大燈、左前擋泥板落下的黃土、左前輪由西北往東南跨中線壓出的痕跡清晰可辨,充分說明肇事汽車由西往東逆行,李超由東往西沿公路右側順行,肇事責任應當由汽車駕駛員劉玉興承擔,不應當由李超承擔。

另外,我國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肇事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僞造、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我國刑法還規定,交通運輸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撞了李超的肇事車輛司機劉玉興從肇事後至今不曾露面,逃逸情節十分明顯,膠州市交警大隊不但不追究他的刑事責任,竟連損害賠償責任也不追究,李勝才不明白交警爲什麼顛倒是非?爲什麼袒護肇事司機而冤枉自己的兒子?其實,李勝才心裏的問號不止如此:如爲什麼將劉玉興非法拉運的一車鞭炮認定爲「鞋料」?爲什麼肇事三天還沒分清事故責任就讓劉玉興將「鞋料」拉走?

不相干的調解當事人

我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一般的道路交通肇事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爲30日——?對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調解期限從死者喪葬結束之日開始算起。然而,膠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在李超1月19日被火化之後近4個月(5月9日),才首次安排受害方李勝才與肇事方劉玉興之間的損害賠償調解。尤爲令人奇怪的是交警大隊沒傳肇事司機,被請到場的竟然是與此次事故毫不相干的自稱李成、劉玉果、陳修傑的三個人,況且這三個人都沒有劉玉興的授權委託書。李勝才不承認這種調解,交警大隊稱「原告李勝才不配合……使調解工作無法進行。」調解時,傅、李二人的一段對話很耐人尋味:

傅旭東:「今天讓雙方當事人調解處理1998年1月5日(注:應是6日)204線KM+900M發生的交通事故,處理意見已經弄好了,我把處理意見宣佈一下就行了。」

李勝才:「你是不是公開辦案?可以錄音吧?」

傅旭東:「可以。」

李勝才:「肇事司機來沒來?」

傅旭東:「沒有來。」

李勝才:「那些貨主來沒來?」

傅旭東:「沒有。」

李勝才:「通知讓雙方當事人參加案子調解,肇事司機逃逸後一直沒見面,他不來,鞭炮販子不來,也無委託代理人,跟誰調解案子?」

傅旭東:「叫他們代表就行了。處理意見已經定了,我宣佈處理意見:這次事故李超負主要責任,劉玉興負次要責任,下邊宣佈賠償就行了。」

李勝才:「……司機撞了人……不搶救傷者致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逃逸者應負全部責任!」

傅旭東:「我辦案,我勘查現場,我說了算。」

此後4個多月,交警大隊再沒依法進行調解,同年10月2日,依據5月9日的調解做出的終結書寄給了李勝才。 木子網(Muzi.com)-論壇

爲申冤情北上南下

損害賠償調解終結以後,李勝才揣着證人證言、現場圖片和實況錄音踏上訴訟路。

李勝才向青島市公安局狀告膠州市交警大隊傅旭東等人歪曲事實、違法辦案,而青島市公安局則將膠州交警沒搶救李超的責任推給了膠州市人民醫院的「120」救護人員,說「審查膠州市局交警大隊該事故卷宗材料,沒有發現僞造的痕跡……」甚至認定劉玉興的「棄車逃逸」不屬於法律法規所指的「逃逸」行爲,「當事人劉玉興棄車逃逸」「與該事故的發生沒有因果關係」;

1998年7月,李勝才分別向膠州市人民法院和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狀告膠州市公安局不作爲行爲。隨後,膠州市法院下達了行政裁定書,認定李勝才「所訴主體資格不合格」,裁定「對李勝才的起訴……不予受理」;1999年9月20日,李勝才又上訴到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青島市中院裁定:「原審法院認爲該案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是正確的,一審裁定在適用法律上有明顯不當……並沒有因此導致裁定結果錯誤,故二審給予維持。」

李勝才在膠州、青島打不贏官司,於是就上濟南、赴北京,向山東省委、省政府、黨中央、國務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