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報消息】一名中國網民在境外網站填寫前公司的作息和加班情況,發布不足12小時,被公安局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刑事拘留。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公布案件資料,代理律師提出,相關內容來自當事人的工作經歷,沒有編造信息,也未造成公共秩序混亂。該網民其後獲准取保候審,但公開資料沒有顯示案件已經撤銷。 據自由亞洲電臺報導,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6月9日公布的案件資料顯示,張某某使用翻牆軟體進入一個境外網站,在網站表格內填寫前公司的工作情況,包括「每晚10點30才下班」「週六默認加班,但給發加班費」等內容。2025年4月25日,張某某被某地公安局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刑事拘留,手機和電腦被扣押。 中國人權律師李方平本週二接受自由亞洲電臺採訪時說,尋釁滋事罪屬於「口袋罪」,當局制定此法時,留下無限解讀空間,更讓法官有無限裁量權。他說:「當局制定這條罪名就是要給相關部門留下自由裁量的空間,可以隨性所為,我們看到的張某某案例,說明當局濫用法律的程度越來越驚人。尋釁滋事罪名可以隨時把人辦進去,再想別的辦法。所謂此案成功無非是獲取保候審,同類案件比比皆是。」 當事人張某某的代理律師曲衍橋在申請書中說,張某某填寫的內容來自本人在前公司的工作經歷,屬於勞動者對用工情況的評論。他沒有組織人員傳播,沒有持續炒作,也沒有通過相關信息牟利。信息發布不足12小時,張某某即被抓捕,相關內容沒有引發罷工、示威或其他群體事件。 申請書披露,辦案過程中還涉及張某某是否具有「抹黑國家形象」的意圖,以及是否與「境外勢力」存在聯繫。律師提出,張某某只是提醒其他求職者注意前公司的工作環境,案件屬於個人勞動糾紛範圍,與境外組織沒有關聯。 境外發言進入刑事偵查 曲衍橋說,張某某填寫的是本人經歷,不具備「編造虛假信息」的前提。他的行為只是單次信息錄入,也沒有「起鬨鬧事」或製造公共秩序混亂的主觀意圖,不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條件。 中共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2013年公布的司法解釋規定,對於在網路上編造、散佈虛假信息的情形,行為人須有起鬨鬧事行為,並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才能依照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盈科律師團隊在申請書中提出,張某某填寫的信息沒有被大範圍傳播,沒有導致社會公眾恐慌,也沒有造成政府部門啟動應急措施。律師認為,公安局以刑事手段處理這起事件,已經超出處理一般網路違規行為的範圍。 律師還提出,即使張某某使用翻牆軟體的行為違反中國(中共)網際網路管理規定,也應屬於行政處罰範疇,不應據此追究刑事責任。辦案機關後來採納取保申請,在刑事拘留階段將張某某釋放。 在中國法律體系中,取保候審屬於刑事強制措施的變更,並不等於公安局撤銷案件,也不代表檢察院決定不起訴。北京律師王先生對自由亞洲電臺說:「盈科律師事務所公布的資料沒有說明張某某取保後的偵查進展,也沒有披露公安局最初認定尋釁滋事的具體證據。我認為,律所的表述也非常謹慎,擔心惹來麻煩。」 「口袋罪」適用範圍受質疑 尋釁滋事罪來自中國刑法第293條,適用行為包括隨意毆打、追逐辱罵、強拿硬要,以及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並造成秩序嚴重混亂。2013年,兩高司法解釋將利用信息網路辱罵、恐嚇他人,或者編造、散佈虛假信息並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等行為,納入尋釁滋事罪的適用範圍。 北京維權人士王荔蕻曾對國際特赦組織說,尋釁滋事是一個「口袋罪」,當局可用這一罪名處罰其不喜歡的人和事。上訪者只要公開表達對當局的不滿,也可能被關押或判刑,這一罪名還被用於威嚇發出不同聲音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