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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眾議院《法輪功保護法案》全文翻譯
 
2024年7月9日發表
 
圖為美國國會大廈資料照。(大紀元)
【人民報消息】(大紀元報導)2024年6月25日下午,美國國會眾議院以呼聲表決(voice vote)的方式,全體通過《法輪功保護法案》(Falun Gong Protection Act, H.R. 4132)。 該法案要求,美國制止中共國家支持的活摘法輪功學員等良心犯器官的運動,並要求美國對中國境內參與和協助活摘器官的人員實施制裁。制裁方式包括美國境內的財產凍結、禁止入境美國、經濟及刑期系列處罰等。 該法案的英文鏈結:Falun Gong Protection Act 以下是該法案的全文中文翻譯: 法案 本法案旨在對中國境內的活摘器官行為實施制裁,以及其它目的。本法案由美國國會參議院和眾議院制定。 第一節:簡稱 本法案可稱為《法輪功保護法案》。 第二節:政策聲明 美國的政策是: (1)中共執政下,避免與中國在器官移植領域進行任何合作; (2)採取適當措施,包括使用相關制裁權力,迫使中共停止任何國家支持的器官摘取運動; (3)與盟友、合作夥伴和多邊機構合作,揭露中共對法輪功的迫害,並與國際社會密切協調,實施有針對性的制裁和簽證限制。 第三節:對中國境內的活摘器官行為實施制裁 (a)實施制裁——總統應針對根據第(c)款提交的最新名單中的每一位外國人實施第(b)款所述的制裁。 (b)人員名單—— (1)總則——不遲於本法頒布之日起180天,總統應向適當的國會委員會提交一份總統認定為在中國境內明知故犯地直接參與或協助非自願摘取器官的外國人名單。 (2)名單更新——總統應根據第(1)款向國會有關委員會提交更新後的名單—— (A)有新信息時; (B)不遲於本法頒布之日起一年;并且 (C)此後每年一次,直至第(h)款規定的終止日期。 (3)形式——第(1)款要求的清單應以非機密形式提交,但可以包含機密附件。 (c)所述制裁——本小節所述制裁如下: (1)財產凍結——總統應行使《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50 U.S.C. 1701 et seq.)授予總統的所有權力[但該法第202節(50 U.S.C. 1701)的要求不適用],在必要的範圍內阻止和禁止該人的所有財產和財產權益交易,如果此類財產和財產權益位於美國境內、在美國境內,或由美國人擁有或控制。 (2)某些人不得入境—— (A)不符合簽證、入境或假釋資格——根據第(b)款提交的最新名單中的外國人—— (i)不允許進入美國; (ii)沒有資格獲得簽證或其它文件進入美國;並且 (iii)不符合其它資格獲准進入或假釋進入美國,或根據《移民和國籍法》(8 U.S.C. 1101 et seq.)獲得任何其它福利。 (B)現有簽證被撤銷——第(A)款描述的外國人還須遵守以下規定: (i)撤銷任何簽證或其它入境證件,無論該簽證或其它入境證件何時簽發。 (ii)根據第(i)款作出的撤銷應立即生效,並自動取消外國人持有的任何其它有效簽證或入境文件。 (3)例外——如果允許或假釋外國人進入美國對於美國遵守聯合國和美國於1947年6月26日在成功湖簽署、並於1947年11月21日生效的《關於聯合國總部的協定》或美國的其它適用國際義務是必要的,則第(2)款規定的制裁不適用於該外國人。 (d)處罰——《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50 U.S.C. 1705)第206條第(b)款和(c)款規定的處罰適用於違反、試圖違反、密謀違反或導致違反為執行第(a)款而頒布的法規的人,其處罰的程度與此類處罰適用於實施該法第206(a)條所述違法行為的人的程度相同。 (e)遵守國家安全的例外情況——下列活動應免受本節的制裁: (1)根據1947年國家安全法第五章(50 U.S.C. 3091 et seq.)規定須報告的活動。 (2)任何美國授權的情報或執法活動。 (f)與提供人道主義援助有關的例外情況——不得根據本節對以下交易或協助交易實施制裁—— (1)農產品、食品、藥品的銷售; (2)提供重要的人道主義援助; (3)與人道主義援助有關或者用於人道主義目的的金融交易;或者 (4)運輸開展人道主義援助或人道主義目的相關行動所必需的貨物或服務。 (g)豁免權 (1)豁免——如果總統認為豁免符合美國的重要國家安全利益,則總統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豁免根據本節實施的任何制裁。 (2)報告——總統應在根據第(b)款提交清單之日起120天內,以及此後每120天,直至根據第(h)款終止之日,向適當的國會委員會提交一份報告,說明總統在該報告所涵蓋的期間內根據第(1)款使用豁免權的程度。 (h)終止——根據本節實施制裁的權力應在本法頒布之日起5年後終止。 第四節:報告 (a)總則——不遲於本法頒布之日起一年內,國務卿應與衛生與公眾服務部部長和國立衛生研究院院長磋商,向國會有關委員會提交一份關於中國器官移植政策和實踐的報告。 (b)應包括的事項——第(a)款要求的報告應包括: (1)中國器官移植的法律和事實上的政策摘要,包括針對良心犯(包括法輪功學員)和其他囚犯的政策; (2)(A)已知或估計中國每年發生的器官移植數量;(B)中國境內已知或估計的自願器官捐獻者的數量;(C)對中國移植器官來源的評估;以及(D)評估在中國醫療體系內獲取一個移植器官所需的時間(以天為單位),並根據中國已知或估計的器官捐贈者數量評估該時間表是否可行; (3)過去十年來支持中共器官移植研究或中共與美國實體合作進行器官移植研究的所有美國資助的清單;以及 (4)確定中國境內對法輪功修煉者的迫害是否構成「暴行」[該術語的定義見2018年埃利‧維瑟爾《種族滅絕和暴行防治法案》第6條(公法115-441;22 U.S.C.2656注)]。 (c)形式——根據第(a)款要求的報告應以非機密形式提交,但可以包含機密附件。 第五節 與貨物進口有關的例外 (a)一般規定——本法授權的實施制裁的權力和要求不包括對貨物進口實施制裁的權力或要求。 (b)貨物定義——在本節中,「貨物」一詞是指任何物品、天然或人造物質、材料、供應品或製成品,包括檢驗和測試設備,但不包括技術數據。 第六節:對「適當的國會委員會」的定義 在本法案中,「適當的國會委員會」一詞是指: (1)眾議院外交事務委員會; (2)參議院外交關係委員會。 法案於2024年6月25日在眾議院通過。 (註:本文在6月28日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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