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報消息】最近的一次中央政治局會議決定要在今年七月召開二十屆三中全會的消息一出,反應頗快的法廣隨即發表《中共三中全會為何千呼萬喚始出來》一文,說是「至少可以預計的是,確定三中全會召開的日期,中共黨內在重大人事問題上形成共識。秦剛和李尚福的處理將提上桌面,他們將以某種方式被清除出中央委員會….」。 不過呢,如果七月份的三中全會上篤定會宣布對秦剛和李尚福的黨內處理決定話,那也要看處理的方式是輕還是重。如果是重到開除黨籍的程度,那麼無論是否會在此前提下還要附加一句移交司法,依照以往對在位的副國級領導人進行黨紀重處的慣例,習近平當局也許會趕在三中全會召開之前,即先行宣布中央政治局的處理決定。 先以江澤民時代發生的故事為例。 眾所周知,江澤民時代的第九屆全國人大副委員長(委員長是李鵬)成克傑是中共執政史上唯一一個被判處死刑而且還「立即執行」的黨和國家領導人。此人被處理的流程始自1999年7月某日「中央紀委主要領導聽取成克傑案初查情況匯報並明確指示:要把成克傑的問題一一查清」,中間經過了先暫時不對外公開的「中共中央正式決定,由中央紀委對成克傑涉嫌受賄等問題進行審查」(1999年8月)、「中央紀委向中央建議:給予成克傑開除黨籍處分;建議依法罷免其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全國人大代表等職務;將成克傑一案移送司法機關」(2000年1月11日),接下來就是處理流程公開化:先以全國人大九屆三次會議新聞發布會透露的形式對外宣布了成克傑不能出席大會的原因:「涉嫌違法違紀」,正在配合組織調查。繼而就是以中央紀委舉行新聞發布會的形式對外宣佈成某已經被中紀委決定並經中共中央批准開除黨籍……。 再往後就是成某人被地方和全國兩級人大系統除名及被司法系統偵查、起訴……, 直到2000年9月14日9點53分被執行注射死刑。 寫到這裡,筆者不由得回想起過去文章中曾經引用過的當時的"監斬官"之一、成克傑案公訴人方工的回憶內容:"9點47分,成克傑被帶到行刑室門口。他還是西裝革履,頭髮梳得很妥帖。成克傑的表情似乎很平靜,他望了一眼行刑室,沒有說話,回過身來,向執行死刑的法警、醫生和監督執行死刑的人員一一握手。當他走到方工面前時,停頓了一下,注視著方工的眼睛點點頭……」 如果你讀過《紅岩》小說的話,才更能體會出成克傑才是真正表現出了中國共產黨人的「視死如歸」的大無畏革命氣概! 題外話到此為止。這裡請讀者和聽眾注意,江澤民時代對成克傑的整個處理過程都沒有上到中央全會的台面上。其原因是當時的成克傑雖然是在位全國人大副委員長,但其黨內的十四屆中央委員會委員的身份已經是「過去時」,所以不同於此後習近平當政期間對當屆中央委員令計畫的處理流程。 2015年10月29日發布的十八屆五中全會公報稱:「全會審議並通過了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令計畫……嚴重違紀問題的審查報告,確認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給予令計畫、周本順、楊棟樑、朱明國、王敏、陳川平、仇和、楊衛澤、潘逸陽、余遠輝開除黨籍的處分。」 這其中,只有令計畫一人是副國級。 在十八屆五中全會之前,習近平當局對令計畫的每一步都對外公開宣布的紀律處理流程是:2014年12月22日,中紀委對外發布通告稱,令計畫因涉嫌嚴重違紀,正在接受中央的組織調查。幾天後即宣布免去他的中央統戰部長職務。 2015年1月20日,第十二屆全國政協第二十四次主席會議審議通過關於免去令計畫政協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副主席職務、撤銷其全國政協委員資格的決定……。 2015年7月20日,新華社發文說: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並通過了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令計畫嚴重違紀案的審查報告》,決定給予令計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對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以下再舉幾個對當屆中央政治局委員的紀律處分流程為例。先說陳希同。此人是1995年4月下旬被時任中央政治局常委胡錦濤在北京市幹部大會上公開宣布「引咎辭去」北京市委書記職務的。當年7月4日又公開宣布了中共中央決定:由中央紀委對陳希同的問題進行審查。 當年9月下旬的十四屆五中全會審議並通過了中紀委《關於陳希同同志問題的審查報告》,決定撤銷他的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委員職務。 1997年8月29日,新華社發文:中紀委決定並報中央批准,開除陳希同黨籍。鑒於陳希同的有些問題已觸犯刑律,檢察機關對其依法立案偵查。 十幾天之後即發布了的十四屆七中全會公報中有如下一句:「全會審議通過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陳希同問題的審查報告」。 和江澤民時代處分陳希同相似,胡錦濤時代對時任十六屆中央局政治委員陳良宇的黨紀處理流程,也是從一開始就是對外公開宣布的。 2006年9月24日,胡錦濤政權對外宣布: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了中央紀委《關於陳良宇同志有關問題初核情況的報告》,決定免去陳良宇上海市委書記、常委、委員職務,停止其擔任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委員職務,由中央紀委對陳良宇涉嫌嚴重違紀問題立案偵察。 2007年7月24日陳良宇的全國人大代表身份被罷免。兩天後,胡錦濤政權又對外公開宣布: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了中央紀委《關於陳良宇嚴重違紀問題的審查報告》,決定給予陳良宇開除黨籍處分,待召開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決定給予陳良宇開除公職處分;對陳良宇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007年10月9日至12日舉行的十六屆七中全會上「審議並通過了《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陳良宇問題的審查報告》,確認中央政治局此前作出的給予陳良宇開除黨籍的處分」。 也是發生在胡錦濤時代,對時任十七屆中央政治局委員薄熙來的黨紀處理的流程如下: 2012年3月15日,新華社奉命發布重大新聞:「重慶市委主要負責同志職務調整」。內容是另外一名時任中央政治局委員張德江到重慶接替了(事實上已經被扣押在北京的)薄熙來。 20多天後,新華社發布《中共中央決定對薄熙來同志嚴重違紀問題立案調查》消息,稱「停止」薄熙來正在擔任的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委員職務,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對其立案調查。 到此為止,當時的胡錦濤政權還是對薄熙來以「同志」相稱的。 同年9月28日,官方媒體統一對外發布新聞: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並通過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薄熙來嚴重違紀案的審查報告》,決定給予薄熙來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對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同年11月4日趕在十七屆七中全會公報發布前的幾個小時,新華網搶先發布一則快訊:」十七屆七中全會審議通過中紀委關於薄熙來嚴重違紀問題、關於劉志軍嚴重違紀問題的審查報告,確認中央政治局今年分別作出的給予薄熙來、劉志軍開除黨籍的處分。」 追憶到此,需要提醒的就是無論是陳希同、陳良宇,還是薄熙來和此前只是(普通)中央委員的國務院部長,日後被判處死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高鐵之父」劉志軍,對他們的開除黨籍處分都是在某中全會召開之前的某個時間已經由中央政治局作出並對外宣布了,某屆某中全會只是對此處分進行了「確認」而已。 下面再看習近平對當時的在位政治局委員孫政才的黨內處理流程。2017年7月15日,新華社發布新聞稿《重慶、貴州兩省市黨委主要負責同志職務調整》。內容是孫政才同志不再(以十八屆政治局委員身份)兼任重慶市委書記,由時任貴州省委書記陳敏爾接替。 9天後,新華社又發布消息稱:「鑒於孫政才同志涉嫌嚴重違紀,中共中央決定,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對其立案審查。」 到此為止,孫政才仍然還是習近平的「同志」。 2017年9月29日,新華社發文宣布:「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並通過中央紀委《關於孫政才嚴重違紀案的審查報告》……,決定給予孫政才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孫政才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給予其開除黨籍的處分,待召開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 半個月後,十八屆七中全會召開,會議閉幕當天發布的公報稱:「全會審議並通過了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孫政才……嚴重違紀問題的審查報告,審議並通過了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關於王建平、田修思嚴重違紀問題的審查報告,確認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給予孫政才、黃興國、孫懷山、吳愛英、蘇樹林、王三運、項俊波、王建平、田修思、李雲峰、楊崇勇、莫建成開除黨籍處分,給予李立國、楊煥寧留黨察看二年處分,給予張喜武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這裡附帶說一句,當朝「宰相「李強就是在這十八大的最後一次中央全會,也就是十九大召開的前夜,才以十八屆中央候補委員資格被」遞補「為(正式的)中央委員的。然後就在10月25日」當選「為十九屆中央政治局委員了。 去年1月17日,中共對外公開發布了《中國共產黨處分違紀黨員批准許可權和程序規定》,目的是「按照與黨紀處分批准許可權、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基本對應的原則,完善監察機關給予政務處分的批准許可權和程序,確保執紀執法貫通銜接」。其中的第十八條內容是:「經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應到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贊成,可以對中央政治局在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先行作出的給予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的處理決定予以追認」;「……追認須待對前三款所涉人員作出黨紀處分決定後,在下一次相應中央委員會、中央紀委全體會議或者地方黨委、紀委全體會議上進行。」 去年在第一次讀到上文之後,筆者即發現此處的所謂「追認」就是本文前面引述的某中全會公報內容中所說的某中全會對此前政治局會議作出的開除某人黨籍決定的「確認」。 那麼,如今具體分析到對秦剛和李尚福的黨內處理流程,雖然他們的黨內職務只是在任中央委員,而不是政治局委員,但畢竟也和當年的薄熙來、陳良宇、孫政才等同為副國級領導人。另外再類比黨內身份也只是(普通)中央委員的令計畫,那麼如果眼下的習近平當局已經內定了對秦、李二人或者他們中的某一個處以開除黨籍處分的話,是否也會趕在三中全會召開之前先行對外宣布政治局會議上對他(們)作出的開除黨籍的決定呢?此其一。 其二,比照當年對陳希同和陳良宇的處理流程,如果是對秦剛和李尚福或者他們中的某一人的調查取證確實還沒有完結,導致三中全會召開之前仍然不能對他(們)的最終處理作出決定的話,那麼三中全會上或許會只宣布「全會審議並通過了中紀委《關於秦剛(李尚福)同志問題的審查報告》,決定撤銷其中央委員職務」。或者只宣布「全會審議了中央紀委(中央軍委)《關於秦剛(李尚福)同志有關問題初核情況的報告》,決定免去秦剛(李尚福)中央委員職務,由中央紀委(中央軍委)對秦剛(李尚福)涉嫌嚴重違紀問題立案調查」。 在此前提下,之後的一種可能就是再無下文。另外一種可能就是在明年的四中全會召開之前的某一時刻宣布中紀委(中央軍委)報請中央政治局審議的對他或他們的開除黨籍、移交司法的決定,待四中全會「追認」。 當然,七月份的三中全會上對秦剛和李尚福或者他們中間的某一人直接作出最輕黨紀處分的決定也不是沒有,那就是在會議公報中簡單宣布一句「……給予XX(XXX)同志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者再附加一句行政和軍內的降職、降級處分。如此而已!△(轉自自由亞洲電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