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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永康天津受審 孫春蘭提前調離(圖)

蕭良量




被告人周永康被帶進法庭之後,國人信服了習近平!



想當年……,現在徐才厚(右一)已死、周永康(左二)被抓,劉雲山(左三)還在不見棺材不落淚的折騰。

【人民報消息】新華網6月11日晚6點零50秒以《周永康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為題發佈了消息。

此次宣判,周永康有三罪:受賄、濫用職權、故意泄露國家秘密。

受賄罪(活摘器官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

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三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

這是2015年6月11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周永康受賄(內定罪名是:群體滅絕罪、活摘器官罪)、濫用職權、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案進行的一審宣判。

周永康1999年至2002年主政四川,被江澤民相中上位,原因無他,就是積極配合江鎮壓法輪功。和薄熙來一樣,利用關押的法輪功修煉者發大財。怎麼發大財?周永康利用職權逮捕法輪功修煉者,兒子周濱就跟著賣官、減刑、調包死囚來獲取龐大利益。周永康父子利用關押的法輪功學員頂替死囚,並在行刑時,活取其器官販賣。在向李長春調查活摘器官的事情時,李長春說:「問周永康,他知道。」

周永康知道自己是死罪,判決無期徒刑是因為自己執行的是江澤民的命令,江澤民是「重大決策終身追責制」的責任人,但按照自己的罪行「無期徒刑」已經是最好的結果了,於是當庭表示,服從法庭判決,不會上訴。周說「自己違法犯罪的事實給黨的事業造成的損失,給社會造成了嚴重影響,再次表示認罪悔罪」。

人從來沒有自己說了算過

2012年11月召開十八大,2008年政治局委員薄熙來就已經瘋了,狂妄到連胡錦濤都不放在眼裡。自認為十八大一定是自己當政,起碼先進政治局常委會,拿下政法委書記這個職務,老婆想殺誰就殺誰。

2012年2月6日,薄熙來的鐵桿兒助手王立軍居然跑進成都美國領事館請求政治避難,說薄熙來要把他滅口,還說薄熙來和周永康要造反。讓全世界驚呆。

沒人能整治的了的薄熙來在3月兩會倒臺,入獄。這時離進常委會僅差7個多月。這證明人從來沒有自己說了算過。

2012年11月召開十八大,習近平接胡錦濤的班。2013年3月,周永康正式退休。4月回老家時,他對村裡的農民說,這可能是最後一次回來了。他知道習近平當政自己就沒好果子吃,薄熙來是前車之鑒。

一年之後,2013年12月1日,王岐山把中紀委搜集到的周永康「迫害法輪功、活摘器官」的罪行在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上合盤托出。其實,在座的,無論是想保周的還是想保自己的,每個人心裡都明白,要麼對活摘器官的罪行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否則只要擺在桌面上,那哪個也沒得救。所以,會上說「決定開展相應核查工作」。當天,周永康就知道了。

月底,周永康被逮捕。7個月後,2014年7月29日,中紀委宣布鑒於周永康涉嫌嚴重違紀,中央決定對其立案審查。2014年10月20日十八大四中全會召開,只討論一個專題「依法治國」。

2014年12月5日,中央政治局會議決定開除周永康黨籍,移送司法機關。同日,被最高檢察院立案偵查並逮捕。

與周永康有關聯的兩個高官──令計劃和孫春蘭

緊跟著周永康被逮捕的新聞後面,有三個與其有關聯的新聞。

1、2014年12月22日,令計劃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2、2014年12月30日,新華社電「日前,中共中央決定:孫春蘭同志不再兼任天津市委書記、常委、委員職務,另有任用;黃興國同志代理天津市委書記職務。」

3、2014年12月31日,2014年最後一天的下午3點14分9秒,新華網報導,「中共中央決定:孫春蘭兼任中央統戰部部長;免去令計劃的中央統戰部部長職務。」統戰部官網已把令計劃從部領導名單中刪除。

周永康被逮捕後,承認令計劃是一起搞政變的首領之一。這與調查是吻合的。令計劃入獄。

中國只有4個直轄市,北京、上海、天津和重慶。重慶是個山城,離直轄市資格和規模差的沒譜兒,是江澤民一高興下了指示,手下人只好把鄰近重慶的四川省部份地區劃進重慶,這才勉勉強強。直轄市的市委書記在黨內的職務是中央政治局委員,直轄市市長是中央委員。

中共十八大中央政治局委員25人中,只有兩個女委員,一個是劉延東,一個是孫春蘭。十七大劉延東是政治局委員中唯一的女性,十八大增加了孫春蘭,她板凳沒坐熱乎,又得下來。恐怕還不是下來就能完事的了。

周永康在天津受審,孫春蘭轉任統戰部長

有人不懷好意的說,天津市長黃興國代理天津市委書記職務是因為曾與習近平一起工作過。那意思是習近平搞小圈子。這話講不通,韓正也與習近平一起工作過,而且還是正副手的關係,為什麼總提拎著心?還有幾位落馬的也和習近平一起工作過。一起工作過,只能說對其人比較了解,你是個好官就被提拔,你是個惡官就入獄。

黃興國是浙江象山人,工作一直沒離開浙江。1998年11月到2003年11月,黃興國任浙江省委常委、寧波市委書記。2002年10月,福建省省長習近平轉任浙江省副省長、代省長,11月任浙江省委書記。2002年11月到2003年11月,兩人在浙江有一年的上下級的工作交往,但並不在一個城市,習近平在省會杭州市,黃興國在寧波市,只有省委開會時才能碰面。

2003年11月,黃興國第一次離開家鄉浙江,轉任天津市委副書記。2007年3月,浙江省委書記習近平調任上海市委書記。2007年10月十七大,習近平進入中央決策層,確定為胡錦濤的接班人。2008年1月,黃興國任天津市長。

2014年12月5日,中央政治局會議決定開除周永康黨籍,移送司法機關。同日,被最高檢察院立案偵查並逮捕。把周永康送到哪個城市去審理?經過周密的考慮,決定送到天津。

為了不讓與周永康同樣手沾鮮血的孫春蘭給江系送信,不讓她利用職權人為干擾,習中央做了一個動作:把孫春蘭調離天津。隨後給她一個難堪的職位──中央統戰部長令計劃被捕後的空缺,這是中央委員級別的人才擔任的職位。

2014年12月新聞連連。12月5日周永康被捕,22日令計劃被抓,30日天津市委書記孫春蘭另有任用。同天宣布,天津市長黃興國代理天津市委書記職務,還出人意外的擔任天津警備區黨委代理第一書記。31日政治局委員孫春蘭兼任中央統戰部部長,離開天津。

周永康送去天津審理之前,天津的黨政軍大權都已經交到黃興國一人手裡。周永康到天津後,被關押在一個秘密地點,由天津警備區派人嚴密把守,有關周永康的一切事情必須直接向天津警備區黨委代理第一書記黃興國匯報,由他親自做出決定。

周永康的審理在天津進行順利

2015年4月3日,最高檢察院偵查終結周永康案,檢察機關指控其涉嫌受賄、濫用職權、故意泄露國家秘密,並經指定管轄,移送天津市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起訴。4月3日,天津市檢察院第一分院向天津市第一中級法院提起公訴。此時,原市委書記孫春蘭離開天津已經3個月,她沒有權力打聽周永康的案子。

2015年5月22日,天津市第一中級法院鑒於周永康案中一些犯罪事實證據涉及國家秘密(活摘器官),對周永康案進行不公開開庭審理。

2015年6月11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周永康受賄、濫用職權、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案進行了一審宣判,認定周永康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周永康當庭表示,服從法庭判決,不上訴。

新華網6月11日報導說,法庭通過傳喚證人吳兵出庭作證,播放周永康長子周濱、妻子賈曉曄作證錄像,宣讀、出示相關證人證言、書證、物證照片、鑒定意見等,證實周永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吳兵、丁雪峰、溫青山、周灝、蔣潔敏謀取利益,收受蔣潔敏給予的價值人民幣73.11萬元的財物,周濱、賈曉曄(周永康二婚妻)收受吳兵、丁雪峰、溫青山、周灝給予的折合人民幣1.29041013億元的財物並在事後告知周永康,受賄共計折合人民幣1.29772113億元;通過傳喚證人蔣潔敏出庭作證,宣讀、出示李春城等人證言、司法檢驗報告等,證實周永康濫用職權,要求蔣潔敏、李春城為周濱(周永康長子)、周鋒(周永康三弟之子)、周元青((周永康三弟)、何燕(成都國騰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曹永正(周的心理安慰師)等人開展經營活動提供幫助,使上述人員非法獲利21.36億余元,造成經濟損失14.86億余元,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通過出示、宣讀泄密文件等物證、曹永正證言、搜查筆錄等,證實周永康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在其辦公室將5份絕密級文件、1份機密級文件交給不應知悉上述文件內容的曹永正。周永康對所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實證據均當庭表示屬實、沒有異議。

周永康律師的量刑辯護讓江害怕

報導說,周永康委託的兩位律師多次會見了周永康,查閱了全案卷宗。開庭前,法庭召集了由公訴人、被告人、辯護人參加的庭前會議,就管轄、回避、庭審方式、是否申請非法證據排除、是否申請證人出庭等與審判有關的問題聽取了控辯雙方的意見,組織控辯雙方進行了庭前證據展示。庭審中,法庭圍繞起訴指控的事實進行了調查,控辯雙方進行了舉證、質證,並對證人進行了交叉詢問。法庭辯論階段,控辯雙方就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法律適用、量刑等問題充分發表了意見。

江澤民希望把證明自己下達「群體滅絕」和「活摘器官」等等反人類罪的落馬親信都處以死刑,立即執行。江以為這樣,自己就可以把罪行都推到死人身上。江系筆桿子也拼命放消息說內定判周永康死刑。

在不開庭的審理中,周永康的律師辯道:江澤民是鎮壓法輪功的決策人,周永康罪行再大也是個執行者。希望法庭在量刑方面能夠予以考慮。

本著習近平提出的「重大決策終身追責制」的原則,「對周永康及其辯護人提出的符合事實、於法有據的辯解和辯護意見,法庭均予以採納。」△

(人民報首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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