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律師說,「我希望這些中共走狗,這些幫倒忙的奴才們不要給主子添麻煩,要是任何一個聯邦法院認定中共犯下滅族罪的話,那些奴才就給主子添大麻煩了。」
葉寧律師發言全文如下:
9月9日後中共走狗如繼續攻擊信仰 法律程序將啓
謝謝主持人,也謝謝我的老朋友王軍先生提供的這個場地。
在我講話之前,我想讓大家看一樣東西。這是什麼?(出示T-恤衫,上面有攻擊法輪功信仰的字和圖形)。這是T-恤衫,那麼這個T-恤衫是誰生產的呢?是一個有135年曆史的公司,也是一個巨大的有上千萬美元資產的跨國公司。那麼這個T-恤衫圖案設計單位是紐約華人民權研究所。
大家看到這個T-恤衫感想怎麼樣,這樣一個表達是不是言論自由的範疇。我們知道在美國,可以燒國旗,也可以罵總統,也可以把許多政治口號寫到T-恤衫上面,穿到身上,甚至是把某種情緒,某種個人口號和反映個人情緒的內容用Tytoon成爲永久性標誌刻在身上。這些都是屬於受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的, 但是這樣一種T-恤衫就不是合法的。
如果我們拋開了中共這樣一個極權法西斯政權,對法輪功,對法輪功運動以及它對其信仰者和修煉者,在中國國內運用無產階級專政這樣一種暴力進行一種大規模的,滅絕性的迫害,如果我們孤立的看這個問題,如果你不了解發生的這個T-恤衫這樣一個事件,如果你不了解正在中國發生迫害的大背景,那麼你可能就認爲這個T-恤衫是受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的。
然而,如果你知道這個大背景,這樣一個行爲(T-恤衫)就是中共在國內對法輪功這樣一種滅絕人性的迫害,對境外這樣一種延伸。如果你這樣看問題,這樣聯繫起來看,那麼這樣一種做法就是一種不可寬恕的聯邦犯罪行爲。
這裏我要給大家說明這個問題。我們大家都知道,中共從1999年,就對法輪功及其修煉者進行一種斬盡殺絕式的迫害。那麼我們看到許多實物證據和那些圖片,照片,都是中國國內那些英雄冒着生命危險,在極權統治、高壓統治當中冒着生命危險偷偷的轉移到國外來的。這些東西本身就是生動記載了中共政權是如何對一個和平的信仰真、善、忍的宗教信仰團體(我要使用宗教團體這個字)進行了多麼殘酷的迫害。
談到對法輪功的迫害,我看到國際追查組織有一本書,就是有一些彙編,對中共迫害的罪行做了很詳盡的記載。就是把這個案例,記載下來,這對了解迫害有極大的幫助作用。我現在認爲,追查中國共產黨對法輪功這種羣體滅絕罪的時機已經比較成熟了。當年這本書成書的年代,2003-2004年時,還時機不太成熟。
我今天有一點資料,希望願意研究這個課題的人可以拿去看一看。爲什麼對法輪功的迫害和對其它宗教團體的迫害,不是同一種迫害,它不屬於一般的迫害。我們知道中共執政以來,它對宗教信仰團體的迫害,一天都沒有停止過。中共迫害天主教,中共迫害基督徒,新教徒,中共迫害穆斯林,中共也迫害佛教,特別是藏傳佛教,道教等等,這些宗教信仰都遭到了不同程度的迫害,都是非常血腥的,有一些宗教徒和基督徒,甚至被中共槍殺。甚至到2006年12月份,我們還看到中共是如何槍殺地下教會的信徒。但是中共對這些宗教的迫害,並沒有提出要在整體上消滅,我們要注意,中共對這些宗教的迫害,它的目地還是限制這些宗教的發展,就是干擾這些宗教,對這些宗教進行滲透、干擾,使其變成中共的一種統戰工具,是這樣一種努力。但是它對法輪功就不一樣。法輪功根據統計,在鎮壓前,擁有3千萬——一億人修煉之間這樣一個巨大的有很大的草根性,羣衆性這樣一個信仰團體。他不是這樣一個只有幾個人或者幾十人的祕密團體,法輪功是一個曾經長時間進行公開煉功,倡導一個整個人類都能接受的這樣一個價值觀,和平、理性、善良的宗教信仰。
那麼中共對待其它宗教團體,和對待法輪功宗教信仰團體不同,就確定了中共對法輪功迫害的性質,我們知道這種性質是非常重要的。因爲我們不看到中共對法輪功迫害的法律性質的話,就不能有效的喝阻中共對法輪功學員的虐殺和迫害。也不能引起國際社會和人類社會足夠的重視。
中共對法輪功的迫害是一種羣體滅絕罪(Genocide)。爲什麼說羣體滅絕罪符合對中共迫害法輪功性質的描述呢?我們知道聯合國在1948年12月通過了一個非常著名的國際公約,叫國際預防,防止和懲罰滅種罪的國際公約。這個公約,美國在第三天就簽字了,當時的中華民國也很快簽了字。1951年,在多達 20幾個國家簽字後,在聯合國通過,正式生效。那麼在美國國內,一直長時間沒有批准這個公約,一直到1987年,美國國會才批准這個公約,那麼是在 1988年11月25日,里根總統簽署了美國國會對公約的批准,而且還同時簽署了把這個公約變成美國國內刑法典的一個法案,就是Proxmire Act,因爲這是一個叫Proxmire 美國議員提出來推動美國國會的刑事立法的。
那麼我們根據公約來看,什麼叫做羣體滅絕罪?羣體滅絕罪指的是針對特定的民族,種族,或者宗教團體所進行的旨在把其整個或者部份羣體消滅掉這樣一種目地,所進行的包括下面幾種行爲:1.捕殺;2.造成他們在精神上和肉體上巨大的痛苦;3.故意製造一些問題給他們經濟上,給他們生存條件和環境造成極大的困難與痛苦;後面還有幾條和我們本案沒有太多關係。自從 1988年11月25日後,根據1948年國際滅絕罪公約,凡是被認定犯有羣體滅絕罪的締約成員國,都要受到其他締約成員國的經濟制裁。所有這是一個大問題。爲什麼羣體滅絕罪是一個大問題呢? 它對締約國有強制性的制約,締約國必須遵從對羣體滅絕罪的制裁規定。
那麼我們看一看對法輪功的迫害是不是滅種罪?我們來看一看下面幾個方面,第一個根據來自美國國務院2007年人權報告(2008年3月28日發表),我們看到下面幾種數據,(1)對法輪功學員的虐殺的人數,根據美國國務院2007年人權報告的確定,是在3000名左右;那麼我們知道有案可查的,截至2007年11月,法輪功學員被殺害的人數達3009人;(2)被關押在集中營的法輪功學員數量,根據根據美國國務院2007年人權報告,大約在10萬至12萬5千人左右。這是一種非常保守的估計;根據聯合國關於酷刑調查的特別事務官員的報告,中國現在在押的犯人,有60%以上是法輪功學員。在中國被關押到勞動教養管理所(不需要法律程序就被送到裏邊的場所)去的人數,根據國際社會的保守估計大約在30萬人左右,那麼聯合國官員得出的被關押在集中營的法輪功學員數量,比美國國務院人權報告的數字要高,大概在15萬到18萬人之間。這麼一個巨大的數字,是在和平時期,而不是在戰爭時期發生的,這些證據是完全足夠給中共戴上一頂羣體滅絕罪的帽子。
第二點是公約中用的是摧毀和消滅這樣一個詞,在紐倫堡公約和紐倫堡大審判當中,他們用的是Exterminate這個詞或者是 annihilate,那麼怎麼來判斷有沒有發生Exterminate,annihilate?那就要看政府行爲(government behavior),看它是不是犯下滅種罪。
2005年12月國會通過608號議案,這個議案在美國國會於2006年7月幾乎是全票通過,成爲美國國會正式決議案。決議案正式提出中共對法輪功的迫害是剷除滅絕。目的是消滅羣體,並不是限制,也不是滲透破壞。國會決議案的意義一字千金,它代表美國人民和立法機關之立場,沒有一個法官可以改變美國國會認定合法性正當行爲。
這個中共對法輪功的迫害是爲了Eradicate,就是消滅,剷除,滅絕,目地就是把這個羣體消滅掉。它對法輪功並不只是限制,滲透,破壞,而是整體滅絕,那麼這種行爲的模式,完全符合中共特性。美國國會代表美國民意,因爲他是美國民衆一票一票選出來的。沒有法官能否認這種決議的合法性和正當性。
這就是爲什麼我提到,現在要進行羣體滅絕罪的訴訟條件已經成熟的原因。因爲我們有強大具有法律意義的美國國會法律文件。我們還有了統計數字,作爲強大證據作用的材料。
自從1988年美國國會通過關於預防,防止和懲罰滅種罪的國際公約後,20年過去,美國聯邦法庭還沒有一個判例。在一定意義上,沒有判例,這是一個好事情,又是壞事情。我們知道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不是一部好法律,這個憲法是典型斯大林集權主義文件,當中某些條款成爲對中共政府礙手礙腳地方的時候,中國政府就把其當成一張廢紙,中共自己根本不尊重自己所定的憲法。這是由中共的特性決定的。
我們看到在美國也有一些法律被處之高閣, Proxmire Act就是這樣一個典型的法律。還有一個就是美國在1937年制定的制裁美國境內外國間諜活動的Foreign Agent Registration Act法案。這個法案實施後,有一些好人都去登記,包括國際社會支援西藏的團體都跑去司法部登記,但是壞蛋(真正的間諜)一個都沒去登記。所以在制裁壞蛋的意義上來說,這部法律成爲廢紙。但是廢紙有的時候也可以成爲寶的。別人不用,我們用,我們怎麼用法?這就是我爲什麼說,沒有判例,又是好事呢。因爲沒有判例,我們就讓中共逼着我們來開創第一個判例!
有什麼好處呢? 有不受案例法的限制這樣一個好處。在美國案例法的發展中間,往往受到各種政治力量之間,互相鬥爭和交手,從而使案例變得面目全非,有的時候把其棱角慢慢磨平了。那麼我們就根據這個立法,白紙黑字的原文意思來解釋,來進行訴訟。
我做事講究君子風度,我想來個先禮後兵,現在是9月6日3點15分,我建議在72小時內,如果中共能得到這個信息的話,把這些垃圾在全美國土地上清掃乾淨。到9月9日5點以後如果還有這樣的東西,其還在美國土地爲非作歹的話,我們立刻開啓全部訴訟程序。
我希望這些中共走狗,這些幫倒忙的奴才們不要給主子添麻煩,要是任何一個聯邦法院認定中共犯下滅族罪的話,那些奴才就給主子添大麻煩了。
除了美國聯邦法庭系統,羣體滅族罪還可以到國際社會去告,兩個地方大家可以參考,一個是可以去歐盟下屬的歐洲人權法庭,另一個是海牙國際刑事法庭。海牙國際形式法庭是根據羅馬公約建立的國際刑事法庭,它管轄三種罪行,一是戰爭罪,二爲羣體滅絕罪,第三是反人類罪。反人類罪是意義更加廣泛的罪名,包括滅種罪,它並不限於民族、種族和宗教三大部份。
中共並不只是犯下鎮壓法輪功罪行,它在1949前後進行暴力土改,據統計至少殺害近二百萬地主、富農及家屬,包括未成年其嬰兒,這種罪行不算滅族罪(因爲它歸不到種族,民族和宗教中去),但這種罪行顯然是反人類罪。中共在鎮壓反革命運動中,殺害70萬中國人,不是滅種罪,是反人類罪。
爲什麼要把法輪功定爲宗教團體,法律上講是不是宗教組織並不能由受害者自己完全說了算。還有一種叫 Impunitive, Derivative的辦法,那就是看迫害者怎麼說,這個T-恤衫上面明明寫着「X教」,在迫害者和中共的眼睛裏法輪功就是「X教」,那麼我們把羣體滅絕罪戴在中共頭上就是完全恰如其分的。如果把對法輪功迫害定爲其它罪行進行起訴的話,我們就打不到迫害者的痛處。
如果我們說中共是國家恐怖主義,它不是一個約定俗成的法律上罪名。那是不是仇恨罪 ? 但美國法律還沒有對一個國家機器犯仇恨罪的判例。法輪功受到的迫害,是中共逼着美國聯邦法院進行羣體滅絕罪國際調查的。現在已有了美國國會決議案,如果中共在9月9日之後還在法拉盛繼續這樣乾的話,我們將立即啓動該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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