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外宪法对请愿权的规定
在欧洲,1689年,英国颁布的《权利法案》明确规定:“向国王请愿乃臣民之权利,一切对此项请愿之判罪或控告,皆为非法”;1848年瑞士宪法第57条也宣称“请愿的权利受保障”;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第126条也规定:“德国人民有以书面向该主管官署或议会请愿或控告之权利。”;1993年俄罗斯《宪法》第73条规定:“俄罗斯联邦公民享有向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提出个人愿望以及投送个人和集体呼吁书的权利。”
在亚洲,1947年日本颁行《请愿法》;此外,1986年菲律宾《宪法》第三章“人民的权利”第4条也规定:“不得通过任何法律,剥夺言论、表达及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申诉请愿的权利。”;1987年韩国《宪法》第二章在“国民的权利和义务”第26条规定:“(1)任何国民均有依法向国家机关提出书面请愿的权利。(2)国家对国民的请愿有审查之义务。”
美洲的一些国家如海地、尼加拉瓜、危地马拉等国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颁行的宪法中也纷纷对请愿权作了规定,如危地马拉《宪法》第28条规定:“危地马拉共和国居民有权个别或集体地向当局递交请愿书,当局必须依法予以办理和解决。在行政上解决请愿并把决定通知出去的期限不得超过30天。”
尽管各国宪法请愿权条款的具体表述有所不同,但在宪法上明确规定保障请愿权的行使却成为越来越多的国家的共同选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人权国际保护步伐的加快,一些全球性及区域性国际人权公约也纷纷就请愿权做出了明确规定。
二、中国宪法对请愿权的规定
在中国宪法史上,最早确认请愿权的当属1912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该法第7条规定:“人民有请愿于议会之权。”此后的几部宪法也对请愿权作了类似的规定:1913年的《天坛宪草》第14条规定:“人民依法律有请愿及陈诉之权。”;1914年的《中华民国约法》第6条规定:“人民依法律所定,有请愿于立法院之权。”;1947年的《中华民国宪法》第16条规定:“人民有请愿、诉愿及诉讼之权。”;台湾地区于1954年颁布了《请愿法》。
1949 年中共获取政权后,公民的请愿权不为宪法所承认,先后颁布的四部宪法都没有直接规定公民的请愿权。但是,宪法学者大多认为,现行宪法第41条关于公民批评和建议权利的规定实际上就是对请愿权的确认或相当于请愿权。不过,现行宪法并没有就有关国家机关如何受理公民的批评与建议做出明确规定,可见,请愿权在中国当前缺乏有效的宪法与法律保障。
三、外国请愿状况
在现代西方社会请愿已经日渐大众化、经常化。通过各种媒体,我们可以看到:请愿已经成为西方人政治生活的一部份。社会生活中的许多问题,诸如战争与和平、环境保护、劳工政策、福利发展、教育改革等公民都通过行使请愿权来表达意见和参与决策。对于公民依法提出的请愿,有关国家机关有做出答复的义务。通过请愿活动,公民可以直陈意愿,参与国事。美国几乎每天都有人在请愿,但是请愿并没有破坏其社会的稳定和谐,相反,请愿有利于促进社会合意与社会共识的形成,进而维护社会的稳定。
著名的人权领袖马丁• 路德•金博士,为争取美国黑人的人权,1965年领导了由席尔玛到蒙特哥梅里的历史性请愿游行。当年阿拉巴马州州长试图阻止游行队伍占用高速公路,因为这违反了州法律,侵犯了他人行车的自由。但是,审理此案的约翰逊法官认为,尽管游行达到了宪法所允许的极限,但是,游行的可行性“应该以(它)所抗议的恶的程度来加以考量。在这件事上,“恶是巨大的”,据此约翰逊法官裁定马丁•路德•金的游行是合法的。
四、中国请愿现状
众所周知,目前中国最顽强的请愿群体是法轮功修炼者,由于中共已于1999年7月非法取缔法轮功组织,因此,他们的请愿注定伴随着艰难和牺牲,屈辱和悲壮。
很多修炼者被抓捕和毒打,更多的修炼者走出来,希望通过和平请愿方式制止这种迫害信仰自由、践踏人权的罪行。然而不但上访的门被关闭了,请愿的路被堵死了, 2004年北京市又出台的《维护群众上访现场秩序的工作意见》,其中明确表述“打横幅”、“呼喊口号”都被称作“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予以制止警告,对于不听劝阻的依法处罚”。所以,只要他们发出请愿的声音,就面临着被抓、被拘留、被劳教等等。
他们常常在去和平请愿的途中被拦截抓捕,或在刚刚走进天安门广场时就被拳打脚踢、拖进警车,或者在拿出条幅的那一瞬间被打耳光,或者在准备打坐的那一霎那遭受电棍的袭击,他们的请愿没有开始就已经结束,接着还会被冠以“非法扰乱社会治安”的罪名。
中共对法轮功修炼者和平请愿的镇压是骇人听闻的,数以万计的学员在和平请愿后被关入狱中惨遭折磨摧残;还有大批的学员在和平请愿后被公安强行送进精神病院或命令医院强行注射大剂量的药液,很多学员才进去几天,就由一个正常人变成一个浑身麻木、失去知觉、形容枯槁、表情呆滞的人。有的舌头耷拉,如疯子一样;还有一些学员在和平请愿后被公安抓捕,然后就下落不明,生不见人、死不见尸的永远的消失了。
中共的“恶是巨大的”,罪恶大的恶贯满盈,但中共自己裁定请愿是违法的。
五、中外对比
环顾我们的周围,多数的国家人民都享有请愿这项权利。日本自战后以来,国会共受理请愿二十二万多件,平均每年七千三百多件。一些经济相对落后的国家诸如海地、尼加拉瓜、危地马拉甚至诸多的非洲国家也都尊重和保护公民的请愿权。
在有着五千年文明史的伟大的中国,在文明社会的今天,公民的请愿权被以维护稳定的名义被剥夺了。没有群众请愿的社会生活,是不正常的,但这是“中国特色”。 “稳定”,多少罪恶假汝之名而行——以稳定的名义禁止言论自由,以稳定的名义践踏基本人权,以稳定的名义打击良善,这样的稳定受益者只是集权的当政者,民心失去稳定,社会失去稳定,国家失去稳定。一个政权如果连公民的和平请愿都感到恐慌,连公民的和平请愿都严厉打击,这样的政府是谈不上有执政能力的,这样的政权是脆弱的,这样的政权是极不稳定的。
我们无法对中共这样一个对和平请愿民众施暴的政权抱有任何希冀,我们只希望中共的灭亡的时刻早日到来,每一个生活在中国的公民,能够象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公民一样拥有“请愿权”这一神圣的权利,可以过上“有愿能请”的生活。
古今请愿
无论在西方还是在东方,请愿权都是一项古老的权利。在《新华字典》中“请愿”一词被解释为“采取集体行动,要求政府或主管部门满足某些要求或改变某种政治措施。”有了国家,有了国家制度,就产生了请愿。请愿是民众表达意愿的基本方式之一,请愿权既是一项基本表现自由权,又是一项参与治平权,还是一项重要的和平抵抗权。人民有权利向有关机构表达自己的愿望和希望,并有要求有关机构受理和回答请愿的权利。行使民众请愿权的意义在于传递民意、集中民智,还能防止集权与腐败,有助于推动民主政治的发展,促进社会合意与社会共识的形成,进而维护社会的稳定。
中国自古就有尊重民权民意的传统,“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尚书•泰势》),认为上天都是遵从人民意愿的。古代思想家老子的“圣人无常心,以百姓为心”,孔子的“泛爱众”,孟子的“民贵君轻”,都体现了重民爱民,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的思想。周厉王“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的做法,导致了“国人莫敢言,道路以目”的局面,最后民起而攻之,自取灭亡,佐证了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道理。
国民以和平请愿方式的表达意愿的做法历代有之。东汉的太学生运动,南宋的太学生运动,明代的东林党人运动,近代的公车上书等等,这是全国性的,而地方上有司法官员接受书面请愿和拦路诉求等请愿方式。将民情上达天听,请愿作为下情上达的手段而被众多开明的君主所认可,并在一定范围内起到了兴利除弊的作用。历史在发展,社会在进步,古代、近代、当代的中国请愿其结果究竟如何呢?
古代请愿
东汉时期,桓帝永兴元年(153年)朱穆任冀州刺史,他惩除贪官污吏和权贵。因宦官赵忠葬父越规(制作了皇帝和王侯才准许穿的玉衣来装殓死者)。他下令挖坟剖棺查实并逮捕其家属治罪。桓帝闻讯大怒,将朱穆判作苦役。因此,引发了历史上一次大规模的学生请愿运动。太学生刘陶等数千人到宫廷向桓帝上书请愿,为朱穆喊冤。刘陶认为朱穆忠心忧国,深谋远虑,是难得的贤臣,如非要判刑,他愿代朱穆受刑服苦役。桓帝后来赦免了朱穆。桓帝延熹五年(162年),皇甫规平羌有功,因宦官徐璜、左悺向其敲诈货赂不遂,诬陷其侵没军饷,判其服刑苦役。于是,太学生张凤等三百余人一起请愿,诣宫廷上书为皇甫规鸣冤,皇甫规又因而得以赦免。
北宋末年,朝中主战派正准备着东京(今河南开封)保卫战,这时一部份宋军中了金军的埋伏,损失了一千多人马。宋钦宗听信投降派的谣言,把丞相李纲和大将种师道撤职。太学生陈东带领了几百名太学生,拥到皇宫的宣德门外,上书请愿,要求朝廷恢复李纲、种师道的原职,惩办李邦彦、白时中等奸臣。东京城的老百姓得知后,也都来到宣德门,聚集了几万人。宋钦宗在宫里派人传旨说:“李纲用兵失败,朝廷不得已把他罢职;等金兵一退,马上让他复职。”学生和百姓们不肯答应,都冲进朝堂敲打“登闻鼓”(有急事上奏时候敲的鼓),把鼓皮都打破了,抗议的呼声震天撼地。后来,宋钦宗派人召李纲进宫,并且当众派人宣布,恢复李纲、种师道的职务,几万人这才在欢呼声中陆续散去。
明朝崇祯9年10月,傅山在三立书院读书期间,山西提学使袁继咸被山西巡按御史张孙振诬陷,押解北京,傅山与薛宗周等联络三百余人联名上书,赴京为袁诉冤请愿。经过长达七、八个月不屈不挠的抗争,终于取得正义人士的支持,袁继咸冤屈得伸,官复武昌道,张孙振受到“谪戍”的处分。这次请愿的胜利,震动了全国,傅山得到崇高的赞扬,被称为“山右义士”。
近代请愿
民国时期(1912-1949),中国的民众请愿运动此起彼伏,其中多次都取得了成功或起到了作用,但也出现了屠杀请愿者的事件比如“三一八惨案”。
1926 年3月12日,日军舰炮击大沽口国民军,激起北京各界的无比愤慨。18日,北京总工会、总商会、学生总会等180余团体和各校学生5000余人在天安门广场召开国民大会,抗议帝国主义侵犯中国主权的强盗行径,要求驱逐英、美、法等八国公使出境,会后举行示威游行。当时北京女子师范大学年仅22岁的刘和珍正患感冒,伴有呕吐,全然不顾,担任女师大游行队伍的指挥,并走在最前面,行至段祺瑞执政府门前时,竟遭其卫队开枪镇压。刘和珍等47人当场死亡,伤200 余人,这就是震惊全国的“三一八”惨案。
“三一八惨案”发生后,中国知识份子和媒体表现出前所未有的社会良知,用同仇敌忾来形容,一点也不过份。周作人、林语堂、朱自清、闻一多、梁启超等著名知识份子纷纷谴责段祺瑞政府;刘半农作词、赵元任谱曲的哀歌唱遍京城。当时,诸多媒体加入谴责屠杀暴行的行列,如《语丝》、《国民新报》、《世界日报》、《清华周刊》、《晨报》、《现代评论》等。特别是邵飘萍主持的《京报》,广泛而深入地报导“三一八惨案”真相,在惨案发生后的12天内,就连续发表了113篇有关“三一八惨案”的消息、评论、通电。
惨案发生后,北京各高校和大学校长、教授也纷纷谴责段祺瑞政府的暴行。时任北大校长的傅斯年在昆明见到对惨案负有直接责任的鹿钟麟时,傅斯年第一句话就是:“从前我们是朋友,可是现在我们是仇敌。学生就象我的孩子,你杀害了他们,我还能沉默吗?”
1926 年3月23日,北京各界人士、各社会团体、各学校学生齐聚北京大学大操场,为亡灵们举行万人公祭大会。北大代校长的蒋梦麟在会上沉痛地说:“我任校长,使人家子弟,社会国家之人才,同学之朋友,如此牺牲,而又无法避免与挽救,此心诚不知如何悲痛。”他说到这里竟潸然涕下,引得“全场学生相向而泣,门外皆闻哭声”。
强大的民意压力也启动了国会和司法,曾被讥为“花瓶”的国会也破天荒地召集非常会议,通过了屠杀首犯“应听候国民处分”的决议;京师地方检察厅对惨案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发表正式认定:“此次集会请愿宗旨尚属正当,又无不正当侵害之行为,而卫队官兵遽行枪毙死伤多人,实有触犯刑律第三百十一条之重大嫌疑。”最后,执政府的国务院总辞职,执政段祺瑞颁布“抚恤令”。
段其瑞本人也是著名军阀,其执政时期的政治较为混乱。然而,段祺瑞在知道政府卫队打死徒手请愿的学生之后,随即赶到现场,面对死者长跪不起,之后又处罚了凶手,并有报道说他从此终生食素,以示忏悔。在屠杀发生后不到1个月,段祺瑞执政府就在遍布全国上下的抗议声中倒台。
当代请愿
1999 年4月,天津师范大学主办的《青少年科技博览》上,刊登了何祚庥的文章《我不赞成青少年练法轮功》。对于法轮功的失实报道,法轮功学员们纷纷前往天津师范大学说明真实情况,天津公安局抓捕部份法轮功学员。为要求释放法轮功学员,4月25日,一万多名法轮功学员在中南海周围聚集,向国家领导人反映情况,要求释放天津被抓捕学员,和平请愿活动秩序井然,令世界震惊。他们去中南海既不是示威也没有游行,既没有口号也没有标语,没有任何过激的言行,完全没有指责、攻击、威胁之词。他们只是想澄清事实真相——法轮功群体是修真向善的,而且对国家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他们诚恳的盼望国家领导能听取民意为民做主。但是后来中共把这次请愿报道为“聚集围攻国家机关,严重影响了中南海周围的社会治安秩序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在国际国内造成了极坏影响。”
在1999 年7月中共取缔法轮功组织以后,不断的有法轮功学员走出来和平请愿,希望中共改变对法轮功的政策,他们的诚恳换来的是悲惨的遭遇。几乎每天国际互联网上都披露出中共的种种暴行,手段之残忍令人发指。在改革开放二十年后,在签署了国际两个人权公约后的今天,中共仍然对自己的人民实施种种惨不忍睹的酷刑。下面记录的只是它众多暴行的几例,但已经使人“目不忍睹,耳不忍闻。”
据报道:对待抓捕回来的北方法轮功学员,在冬天冰天雪地里,公安人员把大批学员扒掉衣服,趴在地上,手掌必须着地,不着地公安就用脚踩。很多学员的手指都冻得胡萝卜一样僵硬红肿,一敲就会断,在中国拍的电影《黑太阳》里就有日军对待中国军民这样的镜头;全国各省有大批的学员在和平请愿后被公安强行送进精神病院或命令医院强行注射大剂量的药液,很多学员才进去几天,就由一个正常人变成一个浑身麻木、失去知觉、形容枯槁的人。有的舌头耷拉,如疯子一样。这种兽性行为,是当年的日本七三一细菌部队对中国人做实验的再现,是日本《追捕》里杜丘警长被迫害强行服药注射的镜头重演。毕业于山东大学计算机系在齐鲁石化公司工作的苏刚,因三次上北京请愿被拘捕,后来又被送到位于潍坊的昌乐精神病院迫害,据苏刚父亲苏德安说,苏刚被关入精神病院前生龙活虎,身体很健康,但放回时目光呆滞,反应迟钝麻木,肢体僵直,不肯进食,身体极其虚弱,不久就因心力衰竭死亡。
(待续)
(明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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