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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光耀未出庭先举白旗(图)
* 李光耀借杜莱案烟幕开溜 传媒这次对传召李光耀案的冷淡不但与对杜莱案的大肆渲染形成强烈对比,也与媒体过去一向对李案的热情形成鲜明对比。过去凡有涉及李光耀的诉讼,媒体必当做大案要案宣传,而结果也一定是以李光耀胜诉风光收场,通常是被告方被判赔偿几十万新加坡币不等,然而李光耀却不必出庭供证,一切都由代表律师打点。 熟悉新加坡媒体和法庭运作的人都知道,高等法庭选择在杜莱案开审4天后审理传召李光耀上诉案是别有一番苦心的。前三天官方媒体的狂轰滥炸,足以让杜莱“抢尽风头”,无人会去注意还有一个什么传李光耀案。他们这样就可让李光耀在杜莱案的烟幕下偷偷溜掉。以一起刻意曝光的案件掩盖另一起有意回避的案件,新加坡高等法庭可说是老于此道。 对于杜莱过早的缴械投降,本地媒体好不情愿,他们叹息好戏才开场,主角就拒演了。当然,杜莱两次打官司,都以开始强硬但很快举白旗结束,不过,至少杜莱愿意出来面对公众。 而李光耀与杜莱相比就如一个十足的胆小鬼,至今一直在幕后操控诬陷迫害法轮功学员,不敢站到法庭上面对法轮功学员的盘问。 李光耀对这起法轮功学员的传召,从拒绝出庭供证,拒绝媒体曝光,到现在竟连安排好了的上诉辩论也不让做,他这白旗举的也太早了点。 前天负责高庭听证的是新加坡资深法官VK拉惹(VK Rajah),辩论在传召李光耀的法轮功当事人王宇一博士和主控官夏宏俊之间进行。参加听证的人都看到,拉惹法官似乎很有风度,开始态度上好像温文尔雅,尽管说的话一点也不在理。但最终经不住王宇一的一再追问,没法回答时就只能无理了。前天的辩论根本没有进入正题,半个小时的开庭只争论了两个程序问题,法官VK拉惹对他违反程序的决定并没有做出任何令人信服的解释就强行退堂。 * 拒绝电子笔记 拉惹:“这是本庭的决定” 一开始发言,王宇一就要求法官做电子记录,以便她在听证结束时向法庭购买实录整个听证过程的CD光盘。新落成的新加坡高等法庭有各项高科技设施,这是当局非常引以自豪的,但没想到这个最普通的要求也遭到法官拒绝。法官推说拒绝的原因是申请人事先没有写信提出要求,但王宇一说她曾几次在高庭旁听,知道这件事是不需要事先写信的,但拉惹还是坚持不给。又这样一来一往几个回合之后,王宇一只好接受,但她还是问“为什么偏偏今天不能做电子记录”时,拉惹找不到理由,只能无理回答说:“这是本庭的决定。” 过去的高庭听证,就算是法轮功的案子,也允许做电子笔记的。这次碰到的是传召李光耀的上诉,不得走漏任何风声。没办法,法庭一班人就得全力为老板护驾了。 看多几次新加坡法轮功案的审讯就知道了,除了主控官夏宏俊之外,所有的法官都还是努力在不损害自己形象情况下,执行上级指示。但如果法轮功方面一再坚持自己应有的权利时,他最后就脱下西装领带与你拚杀。听过几次法轮功案子的人都奇怪主控官夏宏俊的表现,为什么完全不像一位专业人士?原来他自几年前就负责对法轮功的起诉,作为过来人,知道要为这样无理的老板护短,端着一个文明的架势根本就不行,风度这些东西到时都是累赘,早晚都得丢,干脆不如一上来就打赤膊。 * 拒绝听证 拉惹“我给你另一个选择” 紧接着,王宇一按程序进入上诉陈词。但法官却赶紧打断她,说主控官有话要说。主控官马上起身说“这起所谓的上诉实际上是不允许上诉的(The subject matter of so-called appeal in fact cannot appeal)”,他紧接着搬出新加坡刑事法典有关上诉程序的CPC 247(1)并读出,大意是,“任何人若不满地方法庭法官或推事庭法官对一起刑事案的任何判决、处刑、或决定(any judgement,sentence or order),有权在10天内针对该判决、处刑、或决定的法律或事实错误向高等法庭提出上诉”。 主控官进而说根据CPC 247(1),这起上诉不符合上诉程序,根本就不应该进行,因为初庭审讯还没有开始,辩方应该等到审讯结束又不满意判决结果时才提出上诉。法官则表示同意。 王宇一马上提出两点质疑。第一点:“如果是程序原因今天拒绝听证,为什么不早说呢?为什么法庭在花费这么长时间审核,交换文件,今天又开庭,在耗费了如此多宝贵的法庭资源后才知道程序有误呢?” 据大纪元报道,这起上诉从去年8月7日开始,已经历半年时间。中间经过初庭和高庭注册官批准,推事庭法官提供“拒绝理由书” (GD),当事人提供“上诉请愿书”,高等法庭首次定下开庭日期(2006年11月17日),后又延期至当日。 法官的回答是,注册官不能判断一起上诉是否合乎程序,只有法官才能决定。新加坡也没有就传召证人进行上诉的先例,法官就此做出决定,此上诉申请不合程序,不予准许。 王宇一的第二点质疑更加关键:“我不是法律人士,不想就刑事法典247(1)节置评。我只需要澄清,根据你们对247(1)节的理解,是否可以说上述申请只能针对判决或处刑,而不能针对任何决定呢?如果不是这样,推事庭法官已经拒绝了我传召证人的申请,这是一个最终的决定,我为什么不可以上诉呢?” 这时,主控官夏宏俊双眉紧锁,神情紧张,没有接话。法官也避开问题,只是提出建议(Option)说,“你可以等到初庭判决后再上诉,或在审讯中向审讯法官再次提出传召证人的申请”,他欲将这个烫手山芋再丢还给初等法庭。 王宇一说:“我知道在初庭传召证人是很简单的,只要提出申请就可以了。而我今天不能上诉的原因显然是所传之人身份特殊。这个案件并不是一起刑事诉讼,背后有其政治动机,我和其他法轮功学员都是无辜的,但我需要这些证人出庭供证。此案背后真正的原因是,李光耀1999年面见了中国一个高官,他们谈到了法轮功问题……” “我可以打断吗?(May I interrupt?)”,沉寂多时的主控官夏宏俊一听到上面几个关键词赶紧条件反射式的跳起插话,“此上诉不合程序,不能进行。”法官表示同意。 王宇一继续对法官说:“我能体谅您的难处,但我也提醒您作为法官的职责。这是很严肃的上诉,我还是希望您回答我的问题。”法官欲起身离开,说道:“我是来做裁决的,而不是来回答问题的。我已给你指出其它可能的上诉方式(Option),今天已很宽容。我已做出决定,此案不得上诉。” 王宇一回答说,感谢法官提供的其它可能(Option)供我考虑,但可能归可能,不一定就是我的选择。我作为此案的当事人,有权决定哪个方式对我最有利。其它可能性既然都不排除现在进行中的上诉,为什么今天的听证不能如期进行呢?希望你们做出令人信服的答复。” 法官只回答: 此案结束,现听审下一个上诉。 一起严格按照新加坡法庭程序要求,进行了近半年的上诉就这样被迫胎死腹中。 * 李光耀为何如此惧怕法轮功学员的上诉? 这次的上诉案实际上是一个案中案。2005年10月23日,几名法轮功学员在新加坡闹市区的乌节路分发真相传单,9个月后在李岚清访问新加坡期间接到传票,6名学员被控“无准证集会”,此案谁看起来都觉得荒唐可笑,明显是“欲加之罪”,背后的直接责任人就是新加坡内阁资政李光耀。 为澄清事实,推翻控状,案件开始后不久当事人王宇一就要求李光耀等人为她出庭供证,传召证人的申请遭到初级法庭法官拒绝后,她继续上诉高等法庭要求李光耀出庭供证。这样在原来的“10.23乌节路无准证集会案”中,等于又产生一个“传召李光耀上诉”的案中案,尽管在当事人来说她不一定是有意的。而这个案中案,却是以原来母案的被告为原告,原告为被告的。 案中案“被告”李光耀当然想逃避想拖延,但按照既有的法庭程序,案中案不了结,母案就不能往下进行,新加坡高层又想迅速为母案结案,所以两个案子互相牵制,互相矛盾,的确有些难办。其实看着难是因为被现有程序捆住了,只要将挡事儿的程序剪断就好了,这一点是难不倒李光耀的。 有人想了,李光耀在新加坡无所不能,但操控法庭更改程序到底也不是什么好事,不到万不得已他大概不会去做。既然王宇一的上诉都已进行到这种地步,法庭又都是由他的法官主控官主持,他何不按照程序大大方方的让王宇一完成上诉陈词,再由法官驳回她的上诉就是了。何必做的这么难看? 我想这就看王宇一要讲什么了。王宇一要讲的除了她自己清楚以外,另一个最清楚的人可能就是李光耀了。那都是中共迫害法轮功的7年来,李光耀自己的所作所为。他这样不顾一切的去阻挡这部分真相,是因为他自己知道有些东西真的见不得人。 但是,是真相总会曝光的,只是时间问题。李光耀在第一回合已经举出了白旗,如不尽快为法轮功学员撤诉,等待他的就不仅仅是身败名裂了。 (原载大纪元 有改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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