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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王文怡案的司法分析及說明
 
作者:草菴居士
【人民報消息】以下爲本居士的個人見解,不代表任何機構及團體的意見。

1、根據美國聯邦憲法及州法,任何個人,只要其是獨立的一個人,可以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任何場合,無需申請就可以進行抗議活動,這是美國聯邦憲法賦予每一個人的權利。對於在公衆場合的私人聚會或活動中進行抗議,妨礙了對方的活動,通常警方對抗議者的處罰是25美元罰款,最高不能超過200美元。對於王文怡在白宮進行抗議,因爲白宮屬於公共場所,集會的是政府,而不是私人。所以,政府不能懲罰王文怡女士。她的抗議活動是完全符合法律要求和標準的。根據美國法律,任何個人都可以在經過允許進入的政府場所進行和平的抗議示威。王文怡儘管是使用記者的身份進入了白宮,但她進行抗議的權利並沒有被剝奪。而且她是經過許可,合法的進入白宮。這樣一來,王女士在她經過官方許可停留的場地和時間裏進行抗議全部是合法的行爲。

2、美國政府對於類似王女士的抗議,通常採取以下的方式:帶走詢問,活動結束後釋放。或以妨礙公共事務罪起訴。

但這次王女士抗議,美國政府並沒有採取以往慣常的做法,而是使用了一個從未對境內美國人使用的法律,其意義非常明顯。根據的條文是美國法律112(b)條、序號18(Title 18, Section 112(b) of the U.S. Code)。此法律條文與上世紀七十年代通過,但這個法律條文的使用有其前提:((d) Nothing contained in this section shall be construed or applied so as to abridge the exercise of rights guaranteed under the first amendment to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翻譯成中文的意思就是:此條例內容不能用來解釋爲剝奪美國憲法第一項修正案中允許的權利。

王文怡女士的辯護律師在當天就指出了:聯邦檢查官的指控違反了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正是點明了這點。但爲什麼美國法官會拒絕,而要求在五月三日召開審判會,其原因非常明確,這就是,美國需要利用這個法律達到暫時限制王女士在胡訪問期間再次抗議示威的活動和企圖。這也正是美國法官要求王不得靠近白宮的主要原因和理由。

美國聯邦檢查官之所以選擇這個從未使用的法律條文指控王女士,其目的也是如此。而且爲未來留有很大的餘地。這條法律從未使用,所以第一次使用就需要進行更多的爭論和辯論。美國政府可以有充分的時間來考慮民衆的情緒和意見。另一個可能是,利用這條根本就不可能成立的指控罪名,爲未來宣判王女士無罪預留空間,實際上是給中共演一個法律秀,告訴胡錦濤,美國一切都有法律秩序,王的抗議也有法律來處理,但政府指控失敗了,王女士無罪。

除此理由,本人很難理解聯邦檢查官會如此笨拙的使用此條文進行指控。根據這個條文指控,看似很嚴重,實際上與沒有指控是一樣的。

我們需要注意的是,美國政府聯邦檢查官並沒有對王的抗議是否符合法律或違法進行任何指控,這說明,聯邦政府對王女士的此抗議活動的合法性沒有任何異議。同時,也沒有指控王文怡的抗議妨礙了公共秩序和安全。這也說明了美國政府對王女士的抗議是認可的。

非常有意思並值得大家關注的是:美國聯邦政府對王的指控是,王女士威脅外國官員。具體地說是:恐嚇(intimidating)、強迫(coercing)、威脅(threatening)、和騷擾(harassing)外國官員。

3、胡錦濤訪問白宮的過程中,整個會議秩序沒有被打亂,整個場地及參加儀式的人並沒有任何騷亂或動亂。無論是人或物質均無損失,胡錦濤既沒有被王女士的抗議嚇得倒地生病,更沒有嚇死。所以,騷擾(harassing)並不成立。而王女士進入白宮是經過嚴格檢查,她進行抗議也沒有使用任何威脅人身的武器或物體,僅僅是口頭表達,事實上,在白宮,記者並未被禁止講話,王的行爲僅僅是講話大聲而已。根本就沒有強迫胡錦濤接受某種要求。更無威脅和恐嚇。大家爭論比較多的是王的一句話:「胡錦濤,你的日子不多了」。根據法律上定義,這是一句判斷句,而不是威脅,更不是恐嚇。事實上,王的整句話有其前提,這就是停止鎮壓法輪功,整句話的完整含義應是,如果不停止鎮壓法輪功,胡錦濤執政的日子就不會長久。事實上,胡已經年過半百,即使是人生也是日子不多,如果說其執政日期,也不過再有兩年,除非連任。所以,王的這句話根本就沒有威脅和恐嚇的意義,只是說出了普通人都知道的常識。

4、如果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上看,指控王文怡所騷擾的主體是非法的,不成立的。首先,中共並未在其活動的本國登記註冊,也未在其他國家登記註冊,是非法組織,總書記也是非法組織的總書記,不是合法登記的非自然人的法定代表人。如果以其國家主席身份看,其國家主席是非法的,不是合法經過人民選舉和授權的國家法定代表人。根據美國相關法律認定:「只有經過合法的,合乎程式的,經過人民選舉的,經過合法授權和確認的國家領導人才是與美國具備相同地位,並被法律承認的官方領導人」。如果我們根據這一條文進行嚴格的法律認定,胡錦濤雖然在外交和政治上被認爲是中國領導人,但他在美國的司法體系中並不能被認定爲合法的非自然人的一個國家法定代表人。換句話說,在王文怡案件中,指控王女士恐嚇(intimidating)、強迫(coercing)、威脅 (threatening)、和騷擾(harassing)外國官員-胡錦濤,是個不被美國法律承認的非法的國家代表人。他不具備被美國法律體系認定的合格條件。也就是說:指控王女士的法律主體不存在,指控王女士也就沒有任何根據。事實上,布希政府一直不承認胡錦濤是國事訪問,也不給予國賓待遇,就是根據了這一條法律條文的認定。因爲胡錦濤不具備美國法律認定的中國合法的國家領導人的條件。

5、除去上述理由外,王文怡的有利之處很多。美國法庭審理案件需要考慮其行爲背景,這是海洋法系的特點。在胡錦濤訪問之前,美國國會議員八十一人聯名簽署檔,要求美國政府調查中共侵犯人權及活體摘除法輪功成員人體器官出售牟利之事,但布希總統並未在與胡錦濤會談中提及此事。二是王文怡身爲醫生,救死扶傷爲己任。這兩點都是引發王女士當場抗議的動因。正是這兩點,也是目前美國百姓及各主流媒體輿論一邊倒向王文怡的主要原因。在審理此案件中,王的背景因素將起極大的作用,法官不得不考慮此狀況。

綜上所述,本人認爲,美國法院對王文怡案件的處理有如下幾個結果:

A、聯邦檢查官撤訴。
B、法官宣判王文怡抗辯成立, 宣判無罪,但條件是王文怡放棄尋求國家賠償的要求。
C、法官判決王文怡行爲失當,但罪行輕微,處以數小時刑期,恰好抵消其被拘捕的時間,當庭釋放。

王文怡事件的後發效應。

A、法輪功問題成爲國際事件,器官移植成爲全球政治問題。
B、王文怡成爲國際維權英雄
C、本居士建議成立王文怡反迫害基金會,全球募集資金,專門用於調查中國政府器官移植及迫害人權問題。同時招聘經紀人,由王文怡女士演講,全球宣傳。將此問題告訴更多的百姓,擴大影響。
D、中共將不得不面對全球性的反對浪潮,開始小心翼翼地進行政治改革。

關於本人主筆的《致美國法官公開信》的說明

1、中文版本與英文版本略有不同,主要是兩種文字的寫作和表達方式不同所造成的。但基本思想和意圖是一致的。

2、之所以寫信給美國法官,並非要干擾美國司法。美國法官不禁止任何人給他們寫信,不禁止百姓向他們表達自己的思想和觀點,及對案件的判斷分析。

3、寫給法官的公開信主要是表達美籍華人的真實思想和意願。

4、美國的法律是海洋法系,與大陸法系不同。海洋法系更注重社會百姓的觀點和認同。這也是陪審團制度的來源。寫信給法官更符合這一法律制度和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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