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氏保護傘還有多少利用價值?
【人民報消息】王雪冰、劉金寶都是因爲幫江澤民父子掏國庫裏的錢,自己捎帶手兒弄一點湯喝,而被判刑的,當然罪名都是貪污、受賄、鉅額財產來源等等,避諱和江澤民、江綿恆沾上邊。

王雪冰和劉金寶不同,他可以隨便去江家,江澤民過生日邀請的二十多對夫婦裏就有王雪冰這棵搖錢樹。而劉金寶搭上江綿恆這條線,還是靠上海灘癟三週正毅。

這兩天的新聞可以看出,王雪冰和劉金寶的命運天壤之別。

中央社臺北8月14日電,香港星島日報報導,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的前中國銀行董事長兼行長、前中國建設銀行行長王雪冰,最近獲准保外就醫,已返家休養治病。

報導說,王雪冰患有糖尿病,最近要求保外就醫的申請獲得中國當局批准,目前已離開監獄,在北京家中靜養,但不能自由活動,行動受到公安監控。王雪冰於二零零三年被判刑,在獄時間不足兩年。但如果包括判刑前的羈押期,被關押時間已近四年。

報導說,中國大陸以保外就醫爲一種監外執行的方式。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患有重病,不適宜在監獄服刑,可採取保外就醫方式變更執行。


前中國建設銀行行長王雪冰
要是說患糖尿病就能保外就醫,那陳希同的病多了,怎麼關了那麼多年也沒批准保外就醫?所以「保外就醫」已經成了一種福利,是和政治因素緊密相聯的特殊待遇。

在沉寂了一段時間之後,新華網8月12日發佈消息《原中行副董事長劉金寶因貪污受賄等罪被判死緩》。

新華網長春8月12日電 原中國銀行副董事長、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總裁劉金寶貪污、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原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副總裁朱赤、丁燕生,原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總裁辦公室總經理張德寶貪污一案,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於12日依法作出一審判決,以貪污罪判處劉金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五十萬元;以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同案被告人朱赤、丁燕生、張德寶分別以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至十三年。

劉金寶不屬於吉林省長春市管轄,爲何在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他貪污的絕大部份是轉到江氏父子銀行戶頭上,胡錦濤爲何不動江綿恆,只會拿劉金寶開刀?

報導說,法庭經審理查明:1996年3月至2003年5月,被告人劉金寶在擔任中國銀行上海市分行行長、上海浦東國際金融大廈有限公司董事長,以及中國銀行港澳管理處常務副主任、主任、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總裁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取轉移賬戶資金、製作假賬、銷燬賬目等手段,單獨或與朱赤、丁燕生、張德寶等人共同貪污23起,摺合人民幣共計1428萬餘元,個人所得摺合人民幣752萬餘元;收受賄賂摺合人民幣共計143萬餘元;另有摺合人民幣1451萬餘元鉅額財產不能說明來源合法。案發後,贓款已全部追繳。

貪污一、兩千萬就判死刑?那中共得有多少「先進份子」要「壯烈犧牲」呢?

報導說,法院認爲,被告人劉金寶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夥同他人侵吞公款,侵犯了國家和公共財產的所有權,其行爲已構成貪污罪。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但鑑於其能夠積極配合、協助偵查機關將贓款從境內外銀行轉入指定賬戶,貪污的贓款已全部追繳,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貪污受賄少不了黃菊、陳良宇這兩塊料!
從這段新聞裏可以看出很多沒有說出來的新聞,既然「全部追繳」,證明一分錢沒少,這就蹊蹺了,劉金寶只存不用?這不可能吧?看來是那些從劉金寶手裏拿到錢的大人物不得不把自己存在境內外銀行裏的民脂民膏轉入指定賬戶。這些人裏包不包括江氏父子、黃菊、陳良宇等人?

還有,一般情況下,都是說「判處死刑,緩刑兩年執行」,但這個報導中多加上一句話:「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這在其他罪犯的案件報道中是沒有的,難道有更深的含意不成?是否表明,可能根據情況,說不定還會拿他項上人頭!

報導說,劉金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利用本人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爲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託人財物,其行爲構成受賄罪。劉金寶的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不能說明來源合法,其行爲構成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均應依法懲處。遂作出上述判決。

報導裏一句一個「爲他人」 ,更說明劉金寶的最大罪行就是幫助「請託人」盜竊國庫,那麼誰藏在後臺指手劃腳呢?是否劉金寶活着對他們是非常大的威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