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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名律师为法轮功人权公开上书(图)

──挺身为法轮功呼吁 中国民间网站发起声援签名

【人民报消息】大纪元记者刘韩报导,中国“全国十佳律师”之一的高智晟律师曾代理过许多轰动全国的案件,其中三分之一是为走投无路的底层百姓打的免费官司。虽然高律师对中国司法界的黑暗深有体会,但他为法轮功学员作代理律师时仍被法轮功学员被完全剥夺人权的现状感到震惊,因而公开致信全国人大。

公民维权网(http://www.gmwq.org) 随后呼吁中国公民签名支持高律师,网站创办人李健说,高律师反映的不仅仅是某一类人的问题,而是一个普遍人权被践踏的问题,他承担了很大的风险,在这样的时刻,希望有更多人能够站在一起。

截止1月2日,已有66人在公民维权网签名声援,其中大多为大陆人士,不乏知名的学者作家和律师,如胡佳,何永勤,秦耕,吴孟谦,浦志强,张耀杰,徐建新,郭飞熊,孙文广,杜导斌,赵达功等。

澳洲袁红冰,李清, 张小刚,秦晋等20多位华人也迅速联名发表声明声援高律师。

从卖菜小贩到著名律师

北京的高智晟律师是2001年中国司法部表彰的十大律师之一,在业内享有“维权律师”的盛名。

高律师从小家境贫寒,15岁加入打工族。1992年,高律师还是个走街串巷推着车子卖菜的小贩。后通过艰苦的自学,于1995年获得律师资格,1996年开始律师业的生涯。正是这种不平凡的生活经历,促使高律师在执业后义无反顾地去帮助那些渴望青天的底层百姓。

高律师曾代理过许多轰动全国的案件,其中三分之一是为走投无路的底层百姓打的免费官司。这些无偿官司都是业已旷日持久,当事人确实是权益受到严重侵害以及当事人没有支付律师费的能力。

很多当事人找到高智晟,总爱问他一句话:“你和法院关系怎么样?” 高律师表示追求正义应该是每一个律师心中崇高的道德准则,律师该凭正义而不是凭桌子底下的小动作去赢官司。但他也无奈地表示:“在中国这样做难得很,有时我明明在法庭上辩论占有绝对优势,旁听者都认为我赢了,可最后的结果却恰恰相反。”

这就是中共统治下的“中国人权最好时期”!

挺身而出 为法轮功呼吁

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曾多次强调“维护宪法的权威”,“坚持依宪治国、依宪行政。”但实际情况是众多公民包括法轮功学员,长期遭受到超越司法的的迫害,已造成了严重的人道灾难。

高律师在《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及吴邦国委员长的公开信》中说,他在办理法轮功学员黄伟被劳教案的过程中,发现一系列令现代人不可思议的现象,这些存在于立法与司法方面的问题严重到令人恐惧及绝望的境地。

高律师为黄伟案奔走于石家庄市两级三个法院,但所有立案的努力都无果而终。他被告知“现在上边有规定,凡是涉法轮功的案件一律不受理,并且不出具任何手续”。虽然案件是否受理应按国家法律规定办,但一位被称作“庭长”的法官说,“你不是党员吧(指律师),党代表大会的精神你也没学过吧,律师不允许接此类案件你知不知道,法院都是共产党的,法律也是共产党定的,现在上边有规定说不能受理,就是不受理,你愿意找谁就去找谁,愿意哪告就去哪告”

高律师表示,令人痛心不已的是,这种悖逆现有规则行事的执行者恰恰是执法者,执法者视野蛮践踏规则为寻常事,不断地摧毁并葬送着道义文明及权力运作的正当性,这只能是与现代社会为敌者的邪恶之徒的需要。

虽然高律师写公开信时,人们曾善意地告戒他“法轮功是敏感问题”。但他仍本着律师的良心,反映他所看到的司法界存在严重问题。高律师表示,写这封公开信,是因为他希望能“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吴邦国委员长的努力,以制度性的力量来改变立法及司法的扭曲现状”。

公民维权网吁签名支持高律师

高律师公开信中所反映的中国司法界对法轮功案子处理的现状,从一个侧面说明了中国法轮功学员所遭受的群体性灭绝政策的迫害的严重性。而高律师公开为法轮功呼吁也承担了很大的风险。大陆的公民维权网 (www.gmwq.org)发出公告,呼吁中国公民签名支持《高智晟律师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吴邦国委员长的公开信》,网创办人李健表示,这一个问题不仅仅是某一类人的问题,而是一个普遍人权被践踏的问题。在这样的时刻,希望有更多人能够站在一起。

李健对记者说,高智晟是第一个敢站起来,为法轮功有关的案例说话的律师,而且他所说的都是事实,“所以我也希望尽快把这个事情有一个呼吁,这样对高智晟律师以及与他参与这个行动的人是一个保障。”

公民维权网成立于2003年11月1日,这个网站关注的案件有孙志刚案、黄静案、宝马撞人案、刘荻案、郑恩宠案等等,还有很多普普通通的案件。创办人李健也在全国各地奔走,专门从事维权。网站目前受聘顾问有100多名中国大陆学者。目前该网站被中共当局封锁。

中国公民签名支持高律师网址:

公民维权网呼吁中国公民签名支持高律师网址(一)

公民维权网呼吁中国公民签名支持高律师网址(二)

大纪元声援高律师和公民维权网的签名网址


文章网址: http://www.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05/1/3/338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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