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馬家爵被抓表示身後事不多想,由司法機關處理後,一種不祥的預感就揮之不去──馬家爵年輕體健,他的身體器官,肯定會成爲公檢法的囊中物。但一想,馬案如此轟動,跟蹤的記者如此之多,公檢法不敢太過離譜吧?現在馬案塵埃落定,當初的預感,不幸「預」中了。果然,這麼轟動的大案,犯人被處決的消息,連家屬都不知道。其家人還是因新聞記者跟蹤訪問,才從記者的口中得知馬家爵已被處死的消息。
媒體報導通篇是馬家爵被執刑前最後的反應,而馬家爵被執刑後的情況,就被「忽略」了。沒有報導問過:「馬家爵的屍體是如何處理的?」「家人沒被通知執刑時間,只是中國法院的疏忽或一貫做法嗎?是不是另有圖謀?」
如果說判處馬家爵死刑「是一個大快人心的宣判,是一個正義對邪惡的宣判,是法律對社會公正的強有力維護」(4月24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在一審判處馬家爵死刑後語),那麼,二審維持死刑判決,立即執行,並且不通知死囚家屬收屍,甚至很可能盜賣了死囚的器官的做法,就是個邪惡踐踏人權的行爲,是司法部門對法律及社會公正的公然蔑視。
死者生前的行爲再惡,他及他家屬有權在刑前話別,有權對身後事做決定。「人性化」的執刑方式與馬家爵無緣,大家很有理由懷疑──馬家爵的屍體被公檢法及醫院肢解了,他的兩個腎和肝、心及眼角膜、皮膚,已經被移植到一些患者身上了。如果這些器官捐贈是出於自願的,那造福別人,是好事一樁。如果是公檢法醫不問自取,這種不人道的做法,則比馬家爵殺人的罪孽更深,影響面更廣。
2001年6月27 日,天津武警總隊醫院燒傷科的醫師王國齊,在美國國會的國際運作及人權委員會舉行的聽證會上出庭作證。他表示,從1988年到2000年之間,他曾被醫院指派,上百次在刑場和火葬場摘取死囚的皮膚和眼角膜。同時作證的還有吳弘達及美國腎臟科醫師Thomas Diflo。
以上的證詞,現在不斷地被旁證了。這就是不少人死囚,或因爲酷刑和意外事故死亡的人,在沒有家屬授權之下,其屍體已被動過手腳,身體器官不翼而飛。以下的案子可見中國盜賣器官的行爲之猖獗:
2000 年,山西太原人於勇剛被山西省太原市中級法院判處死刑。行刑前,死者母親張金仙每天打電話到法院查詢得知其兒子9月28日會被處決。她預感法院和醫院會像以往那樣,將死囚的器官摘取賣給醫院的病人。她9月27日再次給太原中級人民法院的審判長陳端正打電話,懇求他不要動她兒子的器官。陳端正對她說「這次一個也沒有」。但執刑當天,死囚家人不準見死囚最後一面,也無法收屍。刑場設在焚化場內,停在焚化場帶「刑」字的麵包車,隨後就出現在醫院裏了。當天處死的三人,其器官據信被立即移植到患者身上。(《觀察》3/16/2004)
2002年8月4日,遼寧省葫蘆島市南票礦務局下屬的邱皮溝煤礦發生一起井下事故,職工方豔軍意外死亡。第二天,未經家屬同意,家屬也沒在場的情況下,礦方委託南票區公安分局法醫室派人對方豔軍進行了解剖。當家屬趕到現場的時候發現死者已經被解剖,部分內臟器官丟失,下落不詳。爲了追討「丟失」的器官,死者家屬向葫蘆島市公安局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葫蘆島市公安局賠償30 萬元。2004年2月17日,葫蘆島中級法院一審此案,駁回起訴。(《觀察》網5/27/2004)
2003年9月23日,甘肅省《蘭州時報》罕見地刊登題爲《死刑犯器官被捐獻,家屬有無知情權》的文章,披露3名死囚被看守所擅自「捐」掉屍體的黑幕。
另外,明慧網昨天(6月17日)也發表緊急呼籲,要求國際社會關注中國法輪功學員器官被盜疑案。該文列舉了衆多死於酷刑的法輪功學員,其身體器官被盜的例子:
哈爾濱法輪功學員任鵬武,男,33歲,2001年2月16日在散發關於天安門自焚的真相材料時被員警綁架,關押在呼蘭縣第二看守所,僅五天時間就被迫害致死。 任鵬武被迫害致死後,遺體在未經家屬的同意下,從咽喉處至小便處的所有身體器官全部被摘除。員警不允許家屬對遺體拍照,強行火化。
文中列舉的例子,還有十個八個之多。
盜賣屍體器官的行爲越演越烈,已經成爲公檢法常規的辦案手法。這種爲謀取暴利(換腎要十幾萬人民幣),打著神聖的救死扶傷、打擊犯罪幌子而進行的犯罪行爲,比殺人犯的行爲更爲不恥。殺人犯有法律的制裁,而中國的司法犯罪,可以由司法部門來自裁嗎?只要允許摘除死囚器官的政策在,盜賣器官的活動就不會停止。
轉自《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