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分欄目 › 要聞 | 時事 › 文章: |
中國媒體早已爲娼
文章認爲:「目前我國地方法院經費,是根據「收支兩條線」和財政分竈吃飯的規定由地方財政統籌安排。由於地域經濟發展的差異,貧富地區法院經費差別懸殊,有的法院經費缺口很大,連工資都難保證。即使富裕地區的法院,經費完全仰仗地方財政,司法天平也難免向地方利益傾斜,因爲地方會利用這個條件對法院審判工作干預。」進行了如此這般一番論證以後,文章作者理直氣壯的反問:「當貧困地區財政無力保證法官工資、津貼、獎金,不得不將其與辦案數量捆綁在一起時,司法會公正嗎? 」 經過這位作者的一番論證,大悟縣法官抓人創收,似乎是「存在決定意識」的邏輯的產物,十分「合理」。難怪有讀者讀了此文後,大發宏論:「這才對啊,光罵人是不行的,提出解決辦法來才是真的。」(中國律師網)。 於是,法官的惡行變成了貧窮的惡行,對爲非作歹的法官的譴責被輕輕化解,變成了感嘆法院經費不足、感嘆法官貧窮狀態的深切同情。真是奇哉怪哉! 在上面的這段文字中,我們沒有讀到對那兩個無緣無故被鐐銬加身、在看守所折磨十餘日、最後被詐走23萬元的草根平民的一個字的同情,沒有讀到對他們人身、財產權利被「人民法官」們肆意踐踏的憤怒和痛恨,讀到的卻是狼餓了就該吃羊的血淋淋的叢林邏輯! 沒有法律常識的人都會看出,大悟縣法官們綁架劫財根本就不是司法行爲,因爲司法活動必須有兩造的存在,法官才可居中裁判。大悟縣的法官雖然身著法官外衣,但那不過爲了劫財方便。他們直接充當罪犯,幹著的是名副其實的犯罪勾當,與司法活動有甚麼相關?又怎麼談得上司法「公正」不「公正」? 更可笑的是,文章的作者經過一番偷樑換柱,煞有介事的搬出國際公約,文章說:「1985年第七屆聯合國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通過的《關於司法機關獨立的基本原則》第七條規定:『向司法機關提供充足的資源……是每一會員國的義務。』」居然把解決法院經費困難問題提到需要國際條約調整的高度,對大悟縣法官的惡行,卻只輕描淡寫地說了句:「法官再沒錢也不能幹出違法的事。」(全文只有這一句)。 我是真的不明白,作者對法官不可以僞造案件、不可以綁架人質、不可以劫取民財,總之,法官不可以充當兼職土匪這一顯而易見、不言而喻、不正自明的問題,爲甚麼不置一詞?不發一言?在法官已經突破職業以及做人的基本道德底線的情況下,拿出國際公約拐彎抹角地爲敗類法官辯護,豈不奢侈且荒唐?可笑復可恨? 應當承認:文章提議「由國家財政統籌安排」法院經費的建議有其合理性,但這是另一個層面的問題,更不是法官變成土匪的理由。在法官爲匪的案件中討論法官待遇與在土匪殺人的案件中討論匪人士途不昌一樣讓人感到荒誕、吃驚。本案至少反映出三個層次的問題。最高層是公民人身財產權利不可侵犯的問題。其次是國家法律不容踐踏、法官形象不容玷污的問題;第三才是法院經費配置出現的問題。法院經費不足這樣一個操作層面的問題無論如何不能和國家暴力侵犯人權相提並論。 況且,這種因果聯繫的論調在邏輯上根本不能成立。無庸置疑的是,即使在貧困地區,有皇糧官服供應的法官的待遇也要較一般百姓好得多,李昌平先生的《我向總理說實話》描述的湖北農民的苦難曾讓多少人一掬同情之淚!如果說大悟縣的法官已經到了非得綁票劫財才能活下去的程度,那麼,大悟縣的百姓是不是早該扯旗造反了? 都說媒體是社會的良心,當媒體墮落到爲權貴遮羞、爲罪惡辯護的時候,我們實在不必驚詫於法官爲匪,因爲放棄監督,只會媚眼亂拋的媒體早已爲娼! |
|
|
相關文章: |
近期最受歡迎的文章 : |
|
Copyright© renminbao.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