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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因程維高案決意起草的《條例》面臨夭折?
 
2004年1月17日發表
 
【人民報消息】《黨內監督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從起草開始就一直爲海內外所矚目,《條例》被認爲是對現有中共監督體系缺陷的完善,是爲了更好的防止腐敗發生。雖然《條例》目前已經頒佈實施,但其「預產期」被一拖再拖,似乎《條例》面對的阻力將隨着其頒佈實施而加劇。

據亞洲時報淼野1月17日報導,官方公佈的《條例》,外界推測是遭到來自官員們的阻力。據中共黨刊《半月談》九月透露,該《條例》在經中央討論通過後,可望於年內正式公佈實施。但兩個多月後,新華社消息又否認了之前《條例》的出臺時間,指《條例》將在中紀委三次會議後(2004年1月12日)推出,期間的反覆也可窺《條例》面臨諸多阻力。《條例》的頒佈實施必然會造成中國官員的既得利益和造成權力的約束,因此而招致這些既得利益官員們的強烈反對。

據《了望東方》說,《條例》的重點是加強對黨政領導班子和主要負責人的監督。諸多《條例》起草者們認爲,黨內監督根本來說是對權力的監督。《條例》頒佈實施後,在預防腐敗的同時也必然會削弱黨政領導班子和主要負責人的權力,這就必然招致黨政領導班子和主要負責人的消極對抗。

而且這些對抗從提出起草《條例》開始就一直存在,雖然專家學者對《條例》給予了非常高的評價,但是它的出臺也經歷了許多曲折。據《了望東方》報道,《黨內監督條例》的前期醞釀可以追溯到1987年,1990年後的13年裏,十四大、十五大都一再重申擬定《黨內監督條例》,還曾提出過制定草案或試行法規的設想,並從十四大之後着手起草工作。但是,這項工作做做停停,幾次出現暫時擱置再做調查和總結的情況。

直到《條例》於日前宣佈頒佈實施以後仍遭遇到阻礙,被中共作爲預防腐敗的一個重要利器提出的《條例》自宣佈頒佈實施後卻沒有更多的消息報道,《條例》全文也遲遲沒有公佈,與之前在起草過程中媒體的強烈關注形成強烈的反差。有分析認爲,《條例》會損害中國官員的利益,受到阻力是很正常的事情。

除了中共既得利益集團的阻力外,中共現有的領導體制也將制約《條例》的實施。《南方週末》文章說,政治家們從理論上尋找到一條權力監督的有效道路:實行黨內分權。即把執行權和監督權分立,在黨內自成體系,各司其職。然而現實的黨內權力架構是,實施監督權的紀委,在地方是受同級黨委領導的,難以做到「自己對自己的監督」。

條例起草者之一、中央黨校黨建教研室專家任鐵英說,各級紀委的歸屬權問題,直接涉及黨內領導體制,不可能由一個監督條例來體現。而充分體現基層黨內權力分解的黨代會常任制,儘管學術界要求將之寫入條例的呼聲很高,但同屬於與黨章「牴觸」,任鐵英表示,條例不會涉及這方面內容,需要由黨的全國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中國《新聞週刊》曾撰文認爲,中共監督體系或監督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比如黨內的監督,省裏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是歸省委領導的,也即省紀委書記是在省委書記領導下工作的,如果紀委書記要主動監督省委書記,他的職位還能保得住嗎?再比如,權力監督主要是通過省裏的人大來進行,但是目前我們的體制中,有的省人大主任是由省委書記兼任的,他自己領導的人大能監督他自己在省委的權力嗎?還比如,司法監督是一個重要的監督手段,但是省裏司法工作總體上是由黨的政法委員會協調指導的,如果省裏的司法系統要監督省委書記的話,首先要取得省委政法委員會的支援才有可能,而在省委書記領導下的政法委書記有膽量直接監督他嗎?

但真正讓中央政府下決心要起草《條例》的是程維高案(程維高是前國家主席江澤民的親信),「誰來監督這些封疆大吏」是2003年中國媒體、民間議論的焦點之一,程維高案件也嚴重暴露出目前地方權力過於集中(一些「封疆大吏」更是有恃無恐),突現出監督機制的薄弱。

《條例》雖然是作爲預防腐敗的利器提出,但其實質上是對中共官員權力的制約,這就必然造成《條例》從提出之日就面臨重重阻力的境況。一旦這種阻力威脅到中共的執政,《條例》的夭折也就成爲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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