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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琦的上诉状
 
2003年5月18日发表
 
【人民报消息】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我叫黄琦,因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法院(2001)成刑初字第49号针对本人因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的判决不服而郑重向贵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概括为八个字:四点辩驳、一个理念。

  四点辩驳

  成都中院判我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理由有三:一、我是天网的法人代表,负责网站的维护及主页的制作更新工作。二、在“天网网站”的“走向论坛”、“网海拾遗”、“遥看中华”等栏目中出现了“六、四”、“疆独”、“法轮功”、“民主党章程、纲领”等有关内容的文章及链接。三、上述文章以造谣、诽谤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因此,我应当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我有以下四点辩驳理由:一、公诉机关指控我的犯罪事实是2000年3月30日以后,而2000年3月30日天网寻人网站被公安机关关闭后已交由北美华人寻亲会管理,而网站的管理由北美华人寻亲会的技术人员管理,对网站技术,本人一窍不通。本人只能对2000年3月30日以前网站自办栏目的内容负责。二、上述文章公诉机关无证据证明是本人撰写、上传或转载发表的。三、上述文章开庭时,公诉机关未提交质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四、我国宪法2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在法庭上,未与本人见面的上述文章在写作手法上是否采用了造谣、诽谤方式,在内容上是否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应由有权机关进行鉴定。而不能单凭侦查机关的一纸欲言又止、羞羞答答的认定。否则,侦查机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司法的公正如何保证和体现呢?综上,我应当无罪释放。

  一个理念

  我知道我的上诉可能是徒劳的,我的律师也告诉我,此案是一审代三审,上诉维持的可能性极大。而现在你的身体很差,认罪服判,在劳改场所好生调养,再有两年,你就可以和你的家人团聚。

  提起家,我欲哭无泪,满腹辛酸,我的家究竟在哪里?为了天网事务所的寻人事业,我的家早已变卖了,妻子也因此失掉了工作,或许我的儿子因为有了一个“戴罪”的父亲,正遭受着同学和老师的白眼。每天我带着沉重的脚镣手铐、睡在潮湿的地面、品味着扑面而来的尿液、目瞪着在押人员的生殖器,扳着手指头计算司法机关超期羁押期限的我都在想:一个冒着生命危险解救了7名受害农村少女、一个帮助过200多个家庭合家团圆、一个无偿为数万离散家属提供免费寻人服务、一个无私无畏为数十万蒙冤者呐喊的人,会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罪犯吗?在狱中,我得知妻子在我入狱后,举步为艰,举债度日,为了把寻人事务所事业继续支撑下去,曾经一度打算把我们的亲身骨肉——我们唯一的儿子送给别人寄养;在狱中,我面对残无人道的折磨,曾在狱中自杀,幸亏及时抢救,才得以幸免。因为有一个理念在支撑着我,“依法治国”的阳光和“民主自由”的空气将最终弥漫共和国湛蓝的天空,历史会最终证明我的清白和无辜。

  为了我的家,为了您的家,为了我们大家的家,我上诉,直至生命最后一息!

  上诉人:黄琦 2003年5月18日于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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