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是1964年6月初四的一天,乜莊村的村民史得賢等6人去糧所交公糧(小麥),途中發現一個被丟棄的嬰兒在大哭,他們幾人就過來查看,發現嬰孩身上有錢,他們就把錢拿了出來揣在自己的腰包裏,然後把孩子丟棄在路邊幾人就走了。
他們把嬰孩的錢拿到飯店裏吃、喝一頓,回家的路上看到孩子已經被太陽曬死。這時晴空萬里的天空突然下起了雷雨,使這幾個做惡的人心驚膽顫,突然一個晴天劈雷將5人當場劈死,另一人被拋至很遠,這個沒死的人因當時沒吃、喝那沒良心的酒飯而倖免。這真是蒼天有眼,善惡必報的因果真實不虛。
其實作惡的人都在不同時候、不同程度的受到天災人禍的懲罰,只是很多人現在想不到罷了。做善事結善果,做惡事結惡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