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分欄目 › 要聞 | 文化 › 文章: |
告訴被迫害的人!給您介紹申請難民的方法和地點
難民的法律定義爲:有充分理由擔心因其種族、宗教、國籍、政治觀點或屬某具體社會團體成員遭迫害而身在它國並不能或不想返回本國的人士。 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的主要職能是向難民和所關注的其他人提供國際保護併爲他們尋求長久解決問題的辦法。辦事處通常有幾種做法。它根據1951年的日內瓦難民公約保證弱勢人士的基本人權並保證難民不會在非自願情況下被遣返回他們會遭迫害的國家。從較長角度講,辦事處幫助平民返回家園、融入避難國或在第三國安置。辦事處還利用其世界範圍實地網絡在難民潮發生後立即提供最基本的住所、食品、水和醫療保健。 爲得到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的保護,任何人,覺得自己是屬於以上難民定義的,都有權利向其本國以外的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申請。申請的方法是: 1)離開自己受迫害的國家。 難民是受國際難民法保護的,是不能被遣返難民本國的。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的另一職責是監視所有簽了認同《聯合國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的國家遵守國際難民法。 現在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分佈在世界各地許多國家,其中包括澳大利亞、泰國、越南、香港、印度尼西亞、阿富汗、尼泊耳、馬來西亞、斯里蘭卡、巴基斯坦、韓國、蘇聯、日本、非律賓、波蘭、英國。 |
|
|
相關文章: |
近期最受歡迎的文章 : |
|
Copyright© renminbao.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