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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被迫害的人!給您介紹申請難民的方法和地點
 
榮仁禮
 
2003年3月28日發表
 
【人民報消息】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難民專員辦事處)成立於1950年12月14日,其宗旨是領導和協調世界範圍內保護難民和解決難民問題的國際行動。主要目的是保護難民的權利和福祉。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竭力確保人人均能在它國行使尋求避難和找到安全場所的權利,並可選擇自願返回家園、就地融入或到第三國定居。

難民的法律定義爲:有充分理由擔心因其種族、宗教、國籍、政治觀點或屬某具體社會團體成員遭迫害而身在它國並不能或不想返回本國的人士。

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的主要職能是向難民和所關注的其他人提供國際保護併爲他們尋求長久解決問題的辦法。辦事處通常有幾種做法。它根據1951年的日內瓦難民公約保證弱勢人士的基本人權並保證難民不會在非自願情況下被遣返回他們會遭迫害的國家。從較長角度講,辦事處幫助平民返回家園、融入避難國或在第三國安置。辦事處還利用其世界範圍實地網絡在難民潮發生後立即提供最基本的住所、食品、水和醫療保健。

爲得到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的保護,任何人,覺得自己是屬於以上難民定義的,都有權利向其本國以外的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申請。申請的方法是:

1)離開自己受迫害的國家。
2)到離最近自己所在地的難民專員辦事處,介紹自己身份,要求與保護難民官員面談。
3)會談時要有充分的理由表白自己是受害者並符合以上難民定義。
4)聯合國保護難民工作人員會根據每一個具體情況具體處理。
5)會談後,務必記下會見你的保護官員名字,案件編號及聯繫電話等。
6)如果你覺得此刻已受到生命危險的威脅,請如實向保護官員講。
7)如果由於種種原因沒得到批准難民身份,有權利要求上訴,接受再審查。
8)當得到難民身份時,如果有條件,請向難民專員辦事處保持一定的聯繫和注意難民證的有效日期。如果到期,可要求續期。

難民是受國際難民法保護的,是不能被遣返難民本國的。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的另一職責是監視所有簽了認同《聯合國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的國家遵守國際難民法。

現在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分佈在世界各地許多國家,其中包括澳大利亞、泰國、越南、香港、印度尼西亞、阿富汗、尼泊耳、馬來西亞、斯里蘭卡、巴基斯坦、韓國、蘇聯、日本、非律賓、波蘭、英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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