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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時法輪功學員就訴江案上訴歐洲人權法庭
* 歐洲人權法庭介紹 歐洲人權法庭位於斯特拉斯堡,是依據歐洲人權公約(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建立的歐洲理事會下屬的司法仲裁機構。歐洲理事會成員國承諾遵守歐洲人權公約,以示尊重基本自由與人權。法庭由43位法官組成,確保締約國遵守公約的義務。 * 比利時訴江案 2003年8月20日,法輪功學員在比利時對中國前國家主席江澤民提起刑事訴訟,指控被告犯有羣體滅絕罪、反人類罪和酷刑罪。同時被起訴的還有中央政法委書記羅乾和「610」辦公室主任李嵐清。幾個星期後,比利時聯邦檢察官決定該案不可受理,理由是與比利時有關的原告不是嚴重違反人權的受害者。 對此,比利時法輪功學員表示,江氏實施的是系統的全世界範圍的迫害,從洗腦,散播仇恨,到酷刑直至虐殺,其任何迫害行爲都是以滅絕法輪功及其修煉者爲目的,所有法輪功學員,無論在中國國內和國外,都受到迫害。法輪功學員,包括兩位比利時的原告,不是作爲個體而受到迫害的,而是因爲他們是法輪功羣體的一部分。而這種嚴重侵犯法輪功學員人權的犯罪是不能忽視的。 根據目前比利時的法律及司法程序,在比利時已不能對聯邦檢察官的這一決定進行上訴。鑑於該決定違反了歐洲人權公約,因此本控告案原告決定向歐洲人權法院提起請求,要求能夠在比利時公正審理訴江案,進一步調查江氏及幫兇迫害法輪功的罪行。同時法輪功學員希望,也相信比利時的司法部門,能伸張正義,將迫害元兇送上法庭。 * 將迫害元兇江澤民送上法庭 江澤民於1999年展開羣體滅絕活動,迫害及造謠誹謗法輪功及其學員,江宣稱要「徹底消滅(法輪功)」以及「名譽上搞臭(法輪功)、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四年多來,江及其同夥已操縱、欺騙及傷害數百萬人民,使迫害法輪功成爲事實。中國的法輪功學員在這四年多來,遭到虐待、關押、酷刑及虐殺,已有數百人在監獄公安的監禁下死亡。在此期間,江氏集團也將迫害擴及到海外,造謠及誹謗等惡行向海外擴展,並企圖限制法輪功學員的信仰自由及表達自由以及干擾他們的煉功。比利時法輪功學員表示,江氏集團發動的這場迫害侵犯人權之嚴重,規模之大,史無前例。我們將此訴諸法律,是希望讓人們進一步了解這場迫害的邪惡,並將迫害元兇江澤民送上法庭。 除比利時外,在美國、法國、冰島、芬蘭、摩爾多瓦、亞美尼亞、臺灣、西班牙及德國等地的法輪功學員都已針對江澤民及其幫兇提出法律控告,指控他們犯下羣體滅絕、反人類及酷刑等罪行。一些其他國家的法輪功學員也在着手準備提出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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