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是這樣報導的:
新華網西安11月20日電(記者王世煥)西安日報社原社長王長安因犯受賄罪,20日被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7年。
法院審理查明,1997年,王長安代表西安日報社同西安市房地產開發總公司勞動服務公司總經理左某簽訂了一份土地轉讓協議。爲表示感謝和能夠順利獲取分期土地轉讓款,左某於1997年8月31日,通過王長安的弟弟王長來送給王長安人民幣15萬元。隨後,王長安將15萬元交給其弟王長來用於個人儲蓄和生活花費。案發後,15萬元贓款已全部追回。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王長安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在其單位與別的單位從事業務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15萬元,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王長安的弟弟王長來明知行賄人系王長安介紹,而協助接收15萬元款項用於個人消費,其行爲也構成受賄罪。考慮到王長安有自首情節,認罪態度好;王長來能積極退繳全部贓款,自願認罪,都可以減輕處罰。故依法判處王長安有期徒刑7年,判處王長來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完)
現在收賄15萬元算什麼?都是幾百萬、幾千萬,上億的拿,看那種新聞都麻木了,看這個新聞反倒覺得新鮮!尤其不可思議的是,事情發生在1997年,也就是說西安日報社長王長安在此之前在此之後都沒有幹過這種事,就這一件事被抓住了,至於嗎,判7年?而且他自己沒花着錢,這錢當時是他弟弟替他接下的,錢又是他弟弟花的,現在問題出來了,他弟弟把錢也退回了,他竟然還是被判了7年刑!
許中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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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仔細看看王長安的銜頭「西安日報社原社長」,我恍然大悟,忽然想起2002年10月24日卒死的人民日報社前社長許中田。卒死前十天,他還接待了俄羅斯政府新聞代表團,親手簽署了與俄新社的合作協議。結果晚間八點多在辦公室內倒下,緊急送醫卻回天乏術。老百姓說:「人民日報除了日期是真的,什麼都是假的。」許中田殉職在謊言的火線上,對他來說什麼都是假的,只有卒死是真的。
如果要是從這個角度來看,西安日報社社長判7年不多,起碼還沒讓他卒死。
這裏,我提醒各位報社的社長,如果西安日報社這種沒什麼影響力的謊言小報的社長都已經有麻煩了,那麼你們是不是也應該注意了?尤其是影響面最大的新華社社長田聰明,人民日報社社長王晨,中央電視臺臺長趙化勇,中國新聞社社長劉澤彭,在許中田、王長安的警報拉響時,你們就別跟自己過不去了!
新華社社長田聰明
人民日報社社長王晨
中央電視臺臺長趙化勇
國務院僑辦副主任、中新社社長劉澤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