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嚇你一跳──香港新《基本法》令海外人士汗毛凜凜 (圖)
 
作者:凌鋒
 
2002年9月26日發表
 
【人民報消息】
香港特區政府於9月24日發表了有關《基本法》23條立法的諮詢文件。雖然當局宣稱如何寬鬆,但是看了內容還是嚇了一跳。如果這還寬鬆的話,不寬鬆大概都得槍斃了。

文件聲稱如未經授權而披露損害中港關係的機密資料,即屬違法,屬「竊取國家機密」。因此如果報導董建華如何同北京進行某些交易的資料,包括江澤民如何欽點董建華的祕聞均屬犯法,就可能判5年徒刑。這一條最引起新聞界的反感。

若香港組織與內地「危害國家安全」的「被禁制組織」有「從屬關係」,則保安局長有權禁制該組織。輿論都認爲這一條是爲法輪功度身訂做的。這個罪行中還包括「組織或支援被禁制組織的活動」,香港支聯會當然也會被包括進去。

至於煽動叛國或分裂國家罪名成立,最高可判終身監禁。據說是否「煽動」要看「意圖」如何,這是十分主觀的事情。支聯會活動了十多年,意圖如何?至少不是「受矇蔽無罪」吧?

筆者將條文對號入座,不禁汗毛凜凜,因爲有一條規定,分裂國家罪行中包括「域外效力」者,即香港永久居民在香港境外「分裂國家」亦屬違法。筆者一向認爲臺灣民衆有自己選擇前途的權利,不論統獨。但是中共一方面宣傳臺灣人民心向統一,另一方面又強烈反對公投,即使選擇統一還是獨立的公投也是搞分裂的「臺獨」。如此一來,我這位香港永久居民,因爲在美國寫文章同情公投,也是爲分裂國家「域外效力」,回到香港也會被逮捕;如果不回香港,是否特區政府會要求美國政府引渡?多可怕的事!

文件規定「知情不報」也算犯罪。也就是說,閣下如果看了鄙人「分裂國家」的文章而沒有去舉報,閣下也是罪人。

諮詢文件還建議,警方調查涉及《基本法》第23條的罪行時,可在毋須法庭搜查令下,具備「緊急進入、搜查和檢取的權力」。這不是共產黨最拿手的「抄家」?把共產黨那一套搬到香港來,遭殃的不是特定的族羣,而是整個市民,香港將籠罩在白色恐怖之下。

嗚呼,「一國兩制」;哀哉,「高度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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