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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堂生动的法律课
 
马强
 
2002年7月16日发表
 
【人民报消息】很久不看电视节目了,一则没有时间,二来天天活动在网络上,一般的新闻都能了解到,无非就是滞后一点,也没啥。这不,昨天又看到这样的一则新闻,给我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课。新闻称:法轮功学员不知道使用了一种什么样的技术,干扰了鑫诺卫星的正常信号,使得全国大部份县市的电视台信号受到干扰,严重者甚至收到法轮功的电视信息。新闻最后用绝对的口吻称:这种行为“干扰我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和卫星正常使用的严重违法活动,违反了有关国际公约和民用通信的基本准则,危及国家安全,侵犯了公众权益。”

按照推断,这种行为属于绝对的违法犯罪范畴。这到真的让我纳闷了。为什么呢?因为,法轮功最多也就在很短的时间干扰了一些电视节目的正常播出,但是,20多年来,我却天天忍受着中共电台对美国之音、BBC、自由亚洲电台等等一系列的广播节目的干扰。这是不是也属于严重的违法犯罪范畴?

“如此长时间、大面积干扰,在世界上是罕见的。”中国卫星用户学会副会长杜百川说,“人类社会已经进入信息时代,卫星通讯是国际社会交流信息的重要载体。按照国际电信规则,所有卫星转发器的上行频率和技术参数都是公开、透明的。国际电信业务的正常运作,有赖于国际社会的自律和共同维护,这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按照这样的说法,非法无疑是肯定的了,但是,这却绝对不是罕见的:君不见在中共长期有效的干扰下,一般中国人,特别是生活在北京的朋友,收听国外信息是多么地困难,收音机换了一个又一个,几十块钱的不行,换一个上百的,上百的不行,换上千元的Sony。但是干扰依旧存在,广播还是断断续续,不忍卒听。这一切我们都默默地忍受着。但是直到今天我才知道,原来这一切竟然是犯罪。

今天的《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中是这样说的:“境外‘法轮功’邪教组织攻击鑫诺卫星,是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的又一次升级。这次攻击卫星事件,再次说明了邪教是人类社会的公敌。‘法轮功’违反道德准则,侵害公众利益,破坏公共设施,不是第一次,也决不会是最后一次。我们应当充分认识邪教的本质和危害,时刻保持高度警惕。邪教本质决定了‘法轮功’还会不断地捣乱、破坏,但是历史的规律也决定了他们的命运只能是捣乱、失败,再捣乱、再失败,直至彻底灭亡。”

看到这里我突发奇想:如果将和法轮功的上述行为同出一辙、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的中共代换到这段文字中,结果又会怎样?哈哈,有兴趣的自己试试,全当饭后笑话,帮助消化、消化肚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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