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在拉丁语汇中,“法”和“权利”同源。拉丁文Jus,有两种基本含义,一为法,一为权利。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国会不得制定法律规定国教或禁止宗教自由,剥夺言论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申冤的权利。”如果政府制定了这样的法律,那么,这种法律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就是非法的,因此也就不是法律。此所谓“非法之法不是法”(丁林先生曾以此为题写过一篇很精彩的文章)。哈耶克指出,法治,意味著对立法实行限制;也就是说,有些法是不准立的。
非法之法不是法,看上去是一句同语反复,不过如果我们记住法和权利的同源性,我们就可以知道,所谓非法之法,即否定法的法,也就是指否定权利的法。“非法之法不是法”就是说,否定权利的法不是法。
还有一句话叫“恶法亦法”。这就是说,恶法、坏法也是法,因此也应该遵从。道理很简单,因为人们对各种法律的观点可能见仁见智,如果我们只遵从我们认为是善法的法,对那些我们认为是恶法的法就不遵从,法就失去了普遍性和强制性,法就不成其为法,法就瓦解,就无效了。
那么,“恶法亦法”这句话和上面那句话“非法之法不是法”是不是矛盾呢?不矛盾。那种违反我们信念或观点的法仍然是法,但是,那种剥夺我们表达我们信念或观点的权利的法就不是法。我应该遵从我不赞同的法,但法必须承认、必须保护我表达异议的权利。恶法再恶,也不能恶到剥夺表达异议权利的地步,否则,那就不只是恶法,那就是非法之法了。为什么恶法是可以忍受的?就因为我们还享有言论自由,我们可以通过公开地表达不同政见从而改变恶法修正恶法。但是如果我们表达不同政见的权利都被剥夺,我们就失去了改变不合理法律的最后正当渠道,所以我们决不能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