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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之法不是法」與「惡法亦法」
我們知道,在拉丁語彙中,「法」和「權利」同源。拉丁文Jus,有兩種基本含義,一爲法,一爲權利。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國會不得制定法律規定國教或禁止宗教自由,剝奪言論或出版自由,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請願申冤的權利。」如果政府制定了這樣的法律,那麼,這種法律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就是非法的,因此也就不是法律。此所謂「非法之法不是法」(丁林先生曾以此爲題寫過一篇很精彩的文章)。哈耶克指出,法治,意味著對立法實行限制;也就是說,有些法是不準立的。 非法之法不是法,看上去是一句同語反覆,不過如果我們記住法和權利的同源性,我們就可以知道,所謂非法之法,即否定法的法,也就是指否定權利的法。「非法之法不是法」就是說,否定權利的法不是法。 還有一句話叫「惡法亦法」。這就是說,惡法、壞法也是法,因此也應該遵從。道理很簡單,因爲人們對各種法律的觀點可能見仁見智,如果我們只遵從我們認爲是善法的法,對那些我們認爲是惡法的法就不遵從,法就失去了普遍性和強制性,法就不成其爲法,法就瓦解,就無效了。 那麼,「惡法亦法」這句話和上面那句話「非法之法不是法」是不是矛盾呢?不矛盾。那種違反我們信念或觀點的法仍然是法,但是,那種剝奪我們表達我們信念或觀點的權利的法就不是法。我應該遵從我不贊同的法,但法必須承認、必須保護我表達異議的權利。惡法再惡,也不能惡到剝奪表達異議權利的地步,否則,那就不只是惡法,那就是非法之法了。爲什麼惡法是可以忍受的?就因爲我們還享有言論自由,我們可以通過公開地表達不同政見從而改變惡法修正惡法。但是如果我們表達不同政見的權利都被剝奪,我們就失去了改變不合理法律的最後正當渠道,所以我們決不能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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