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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在人民头上的枷锁
 
戈明
 
2002年12月9日发表
 
【人民报消息】香港政府今年9月匆匆提出要根据香港基本法第23条制定反颠覆法,罗列了叛国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叛乱罪、颠覆罪、窃取国家机密、外国政治性组织、调查权力及所相关的刑罚等内容。短短的三个月咨询期间,香港成为世界舆论的中心,各行各业从政府到平民对香港政府此举都极为关注。

历史上看,23 条的许多内容是针对在89年6.4期间,香港近百万市民走上街头支持民运,大陆政府在当时的香港基本法(即香港宪法)草案中加进的一条规定。自它一出笼就早已埋下了杀机,随时可由此要挟香港政府。当时一些法律界人士就提出异议,认为23条法律与香港民主自由精神不相符。然而,如此严重的罪名及刑罚,为何会这样迫不及待地推出呢?

实际上,民主与强权从来就是无法相容的。众目可睹,执行5年来,香港由原本民主、自由、繁荣、昌盛的东方明珠变成了经济节节下滑,失业人口不断增加,新闻媒介逐步噤声,警民冲突经常出现的另一个中国特区。根据香港的现行法律无法解释香港政府的违法干预民主活动,引起了香港人民、世界舆论的谴责,为了维护其统治地位,只能走限制民主,增加强权之路。

23条若实施,香港人民(包括在世界其它地方居住的香港人)甚至世界其它地方的非香港都被戴上了一个随时可禁锢的枷锁。任何港府认为是煽动性的言论都可入罪,无论此言论是口头的,书面的,还是电子形式的;发表此言论的人有罪,听到的人有罪,知情不报者也有罪。香港永久居民,不管身在何方,都受此法律限制;在香港内的人,无论国籍如何(包括过境者和来访者),都受23条立法的限制。轻者罚款、入狱,重者终生监禁。这与过去的苏联和现在的大陆又有什么两样!

23条若实施,赋予警方无限权力凌架于法律之上,不需有法庭手令随时可入民宅搜索、拘捕,无需人证、物证,警方的怀疑就是证据,警察就是人证。践踏了民主的法律制度。

23条若实施,大陆内任何以国家安全为由被取缔的团体,其分组织在香港随时可以被取缔,港府无须进行任何独立调查。这里,众所周知,大陆是共产党执政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而香港则是曾誓言旦旦“五十年不变”的资本主义制度特区,民主与强权二者岂能共存?香港是否成为共产党执政的资本主义制度了?

23条立法中规定反对政府就是反对国家。这里完全混淆了国家和政府的区别,剥夺了人民监督政府的权利。那么,香港原已不多的民主、自由便荡然无存,五十年不变的诺言就成了一句空话。

23条是戴在人民头上的枷锁,是对民主的践踏,破坏了“一国两制”的基本原则,是强权统治的大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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