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本法第23条立法背景
中国政府违反“一国两制”的承诺,要为香港引入类似「反革命罪」的法律,剥夺港人的权利和自由。香港政府推出基本法第23条有关叛国及反颠覆等罪行的立法公??咨询将于12月24日结束。媒体报道,香港政府最迟于明年初公布一个更具体的方案,送交立法会讨论并立法。
9月24日香港政府公布进行23条立法咨询,旋即引来国际社会强烈反弹和香港社会广泛震动。美国、英国公开表示质疑。香港社会对实施23条立法引起广泛争议,新闻记者,学者,宗教团体、银行界、法律界、教育界等都加入了这场争论。
12月15日(星期日),香港市民会举行规模庞大的反对《基本法》第23条立法大游行。多个国家华人团体表示会进行声援。全球反对23条联盟将于12月14日下午1点至3点在华盛顿DC,林肯纪念堂举行大集会,声援12月15日在香港举行的反对23条大游行。
有关基本法第23条有关叛国及颠覆等罪行的立法是在何种背景下产生的?为何在香港政权交接五年之后才进行此项立法?
八九年中国六四期间,香港百万市民走上街头支持民运,令北京恐惧香港成为所谓「颠覆基地」。中方在当时的香港基本法(即香港宪法)草案中加进一条规定,特区政府在必要时可以立法反颠覆(即第23条)。当时就有一些法律界人士提出异议,认为23条法律与香港民主自由精神不相符合。
1990年4月颁布最后定稿的香港基本法第23条原文如下: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九七年前夕。中英联合联络小组就政权交接谈判期间,北京试图就23条叛国罪和颠覆罪进行立法,遭到香港各界和英国强烈反对,为保证政权顺利交接,北京公开表示,暂搁置基本法23条立法。近二年来,中国政府重提香港基本法第23条立法,并不断给香港政府施压,要求香港政府尽快就23条立法。
香港大律师公会、多位立法局议员和社会各界普遍认为:香港法例赋予警方足够权力防止罪行的发生。只要有人叛乱或进行预备叛乱工作,当局根据现有法例便可立即采取行动,无需寻求额外权力。港府今年9月匆匆提出要求根据23条立法,而且没有公布具体法律条文,只是23条的一个框架,并且只有短短的三个月咨询期,而澳门甚至没有咨询期,直接立法。
香港在《基本法》之下,立法会议席不能全部由民选产生,难有效监察政府,法院终审权又受到中国人大常委会“释法”凌驾,叛国罪、颠覆罪的定义抽象,容易形成法律真空,造成执法混乱,给香港社会和香港在海外的永久居民带来恐惧。
根据香港政府对基本法23条立法咨询条例,比如:
1、条文规定在中国大陆内任何以国家安全为由被取缔的团体,其分组织在香港随时被取缔,港府无须任何独立调查。换言之,大陆怎么做,香港就跟着做。
2、条文中还有意偷换概念,混淆国家与政府的概念。在民主自由的国家,公民有监视、弹劾政府的权利,而在23条立法中规定反对政府就是反对国家。
3、23条立法中授予警方的权力过大:如警方不需要有法庭手令可随时进入民宅搜索、拘捕,无需证据,警方的怀疑就构成证据。
4、任何港府认为是煽动性的言论都可入罪,无论此言论是口头的,书面的,还是电子形式的;发表此言论的人有罪,听到的人有罪,知情不报者还有罪。
5、如是香港永久居民,不管身在何方,都受此法律限制,如违反23条可被引渡回港;在香港内的人,无论国籍如何(包括过境者和来访者),都受23条立法的限制。轻者一般入狱7年,重者终生监禁。
这仅仅是针对香港人民来的吗?
23条中说「在香港内的人,无论国籍如何(包括过境者和来访者),都受23条立法的限制。轻者一般入狱7年,重者终生监禁。」,这是多么可笑的规定啊,全世界的人都必须遵守中共的规定,否则就要判刑!这难道不是针对全世界人民来的吗?不是在向全世界挑战吗?
反对23条就是保障自己的权益,声援香港市民就是维护全人类的人权法制!
让我们加入全球反对23条联盟,不允许江泽民政治流氓集团横行霸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