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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不與民同法 強姦兩名幼女 山西一省人大代表僅被罷免
 
2002年1月18日發表
 
【人民報消息】刑法規定,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這個人大代表行爲已經是強姦,怎麼只是罷免代表職務?

中新網北京1月18日消息:山西省河津市政協副主席、省人大代表史民志道德敗壞,生活糜爛。去年2月在出席省人代會期間,竟外出在太原愉園大酒店經人介紹,同兩名未滿14歲的幼女過夜。

  在日前召開的山西省河津市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上,放任賄選的河津市人大常委會原主任呂耀祥,涉嫌嫖宿兩名幼女的市政協副主席、幹澗村黨總支書記、山西振興集團董事長史民志,被依照選舉法和代表法有關規定,罷免了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

  2000年底,縣級市河津市第二屆人代會第四次會議選舉出席撤地區建市的運城市第一屆人代會代表期間,發生了嚴重的賄選事件:運城市人代會的代表候選人紛紛向河津市人大代表送紅包、送衣物、請吃請喝,選舉工作被搞得烏煙瘴氣,影響極壞。法制日報消息稱,在此事件中,時任河津市人大常委會主任的呂耀祥負有重要的領導責任。(武建中、武軍)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6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衆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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