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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被公安局冤拘十天 告狀五年方獲勝
 
2001年9月10日發表
 
【人民報消息】今年25歲的孔澤海是浙江省溫州市原甌海區永中鎮居民,因爲一起治安案件,5年前被區公安分局處以治安拘留10天的處罰。這名倔強的年輕人對此不服,歷經5年方爲自己討回一個公道。
  
  事情發生在1996年11月1日,孔澤海的母親與鄰居徐某爲瑣事發生口角、扭打,孔聽到吵架聲後從家裏出來,後被在場的羣衆攔住。孔以爲此事已經過去,不料這一年12月30日,溫州市公安局甌海區分局的一紙裁決書送到了他的面前,認定其毆打徐某致輕微傷(偏重),決定給予其治安拘留10天的處罰。孔不服,申請行政複議,1997年2月3日,溫州市公安局認爲全案事實不清及違反法定程序,撤銷原裁決,由分局按法定程序重新作出處理。3月12日,區公安分局依程序重新作出治安拘留10天的處罰,孔澤海再次申請複議,市公安局複議後,仍維持了原裁決。
  
  孔澤海仍然不服,向甌海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其間,張某等8名證人兩次聯名寫信證明孔澤海沒有腳踢徐某。8月27日,區法院以治安拘留10天的處罰顯失公正、處罰畸重之理由,判決變更公安分局的治安管理處罰裁決爲罰款200元。一審判決後,孔澤海、區公安分局與第三人徐某均不服,分別上訴至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中院審理後,於1998年5月25日作出終審判決:撤銷甌海區法院的行政判決,維持甌海區公安分局對孔澤海作出的治安拘留10天的治安裁決。
  
  孔澤海認爲自己沒踢人就是沒踢人,受處罰冤枉。爲討個說法,這名倔強的年輕人又向甌海區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區檢察院接案後,爲搞清楚徐某的病情究竟是外力作用還是自身病變引起這一關鍵問題,在三家執法、審判機構的法醫都鑑定徐某的病情繫外傷使其惡化的情況下,不輕信已有結論,專門委託溫州醫學院醫療鑑定委員會對徐某的病情進行重新鑑定。經7人醫學專家小組鑑定,結果認定徐某右側卵巢破裂出血不成立;腹腔內出血是卵泡或黃體破裂的出血,屬自發性或病理性出血。據此,甌海區檢察院認爲原來的法醫鑑定結論錯誤,不能作爲證據使用;終審法院的行政判決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錯誤,判決不當。於是該院根據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向溫州市人民檢察院報告,建議其提請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經省檢察院抗訴,省高級法院指令溫州市中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了再審。再審認爲,原判決認定孔澤海腳踢徐某致傷的主要證據不足,經醫學鑑定,徐某的病情與外傷沒有因果關係,原法醫鑑定有誤。抗訴機關的抗訴理由成立,予以採納。日前,溫州市中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該院1997年關於本案的行政判決;撤銷甌海區公安分局1997年對孔澤海作出的治安拘留10天的治安裁決。
  
  當獲悉這期盼了5年的判決結果時,孔澤海禁不住熱淚盈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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