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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刑之下
 
2001年8月31日發表
 
【人民報消息】「冤枉」--這個沉重的字眼自古流傳現在,恐怕也是血淚斑斑,上面浸透了冤民們的血和淚。在這樣一個有刑訊逼供傳統的國度中,要申辨自己是無罪,恐怕也只能以死來一表自己的親白。

杜培武遭酷刑逼供案,可以算是新中國以來最典型影響也最大的刑訊逼供案。也許你會說:目前,在我們中國,刑訊逼供早已經是公開的祕密了,幾乎各處都有,像山西割舌案、陝西的「處女嫖娼案」、湖北的「處女賣淫案」、貴州四民警刑訊逼供打死無辜村民案等等,就連新近發生的一個健壯的外地青年在廣州市收容遣送中轉站突然離奇死亡,親人看到其屍體「胸部呈紫黑色,下陰處腫脹,慘不忍睹……」都有刑訊副供的嫌疑---當然,我也只是懷疑而已,就像杜培武先被懷疑有殺人的嫌疑後,加以殘酷的刑訊逼供,最後成爲死刑犯一樣。逼供信的例子舉不勝舉,有的甚至是極其荒唐的,有的如法西斯一般殘暴。那爲什麼杜培武冤案會被普遍認爲是建國以來最典型的一宗刑訊逼供案?因爲杜培武也是一名警察,他遭到其他警察的野蠻審訊,不得不違心供述自己是殺人兇手,倘若不是偶然破獲一個有關聯的大案,他險被冤殺。想想,應覺後怕,未雨綢繆,身體強健的警察尚且如此,那我們這些體弱會病的平民百姓就更不消說了。萬一有一天背運,遭人懷疑,如果真相不白,那隻能死定了。肉體不但冤死,精神上也要替逍遙法外的殺人犯背上黑鍋,實在是千古之冤啊!

酷刑是野蠻、愚昧的親兄弟,是文明社會的公敵。它是對個人權利和尊嚴的可恥的踐踏,赤裸裸地剝下了人類應有的尊嚴和人格,是一種反人性的罪惡行爲。它的目的首先是帶有一種懲罰,即「抗拒從嚴」,通過各種常人所無法抵抗或忍受的刑罰刑具,來達到執「法」者所想或所要達到的目的。1998年4月20日,昆明市公安局兩名民警(某副局長與一女民警)被人槍殺在車上,於是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被懷疑是兇手,因爲那女民警是他妻子,據傳二人關係曖昧,於是他「合乎邏輯」地成了殺死「姦夫淫婦」的兇手,儘管此前他並不知道二人有染。隨後,在昆明市公安局刑偵於大隊辦公室,採用連續審訊(不準睡覺)、拳打腳踢、或指使、縱容辦案人員對杜培武拳打腳踢,並用手銬將杜吊掛在防盜門、窗上,然後反覆抽墊凳子或拉拴在腳上的繩子,讓其雙腳懸空全身重量落在被銬的雙手上。杜培武難以忍受、喊叫,又被用毛巾堵嘴,還被罰跪,「背銬」用電警棍電擊,直至杜培武「承認殺人犯罪事實」,「指認作案現場」。就這樣,一個無辜的民警在酷刑下成了死刑犯,幸運的是真正的兇手被發現了,於是從死刑到無罪釋放,可謂幸甚至哉!然而能遭幸運之神光顧的人又有多少呢?

杜培武冤案中的真兇意外地抓到了,陝西少女麻旦旦和湖北隨州髮廊女小芳的處女膜也還在;除了爲他們感到慶幸外,也許我們還要再次認真反省一下:這樣違反法律程序的逼供信還要不要?難道我們也要寧可錯殺,也不可放走一個嫌疑人?公安機關不在尋找證據上下功夫,單憑酷刑來撬開嫌疑人的口,繼而以此得來的口供來做爲光冕堂皇的「鐵證」,草草了結案件,也了結了杜培武他們的命運,這不是草菅人命是什麼?另外,在杜培武冤案中,我們看到公檢法一家親的現象,也防礙了司法的公正。在公安機關的嚴刑拷打下被迫承認犯罪,他還要經過檢察院的批捕審查、起訴審查兩道關,就是這樣薄弱的證據,卻在檢察院批捕時順利地滑過了!在法庭上,杜曾展示他的刑傷,拿出被打爛的衣服,證明他曾經遭到刑訊逼供,但得到的仍然是冷漠。杜高聲喊冤:我沒有殺人!得到的一句是:你說沒有殺人,你拿出證據來!依這樣審判長的話,我們這些百姓從現在開始可要預先蒐集一些諸如我沒有殺人之類的「證據」了,以防不時之需。公檢法雖然同樣是國家的執法機關,但可不是什麼親戚關係,而是互相制約,環環相扣,這樣,才能保持司法的公正,減少冤假錯案的產生,法律才會得到公正的實施,人民的權利才會受到尊重和保護。

有人說:刑訊逼供好比一棵毒樹,而經刑訊逼出來的口供恰如毒樹上的果實,是不可食也!

因爲酷刑之下,人人皆是殺人犯!

因爲酷刑之下,你我可能會「酷斃」!

(載自中文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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