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李中蘇死刑,緩刑兩年執行,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罰金人民幣10萬元。
揚子晚報 報道,1996年5月至1999年4月期間,李中蘇指使下屬違反金融法規,爲42家單位出具承兌匯票總額爲28.66億元,從中收取超額手續費入單位小金庫。
案發時,造成5.8億元特別重大的經濟損失;李中蘇還指使屬下采取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儲蓄賬、入賬後又挪至賬外等手段,非法發放貸款計4026萬元,從中收取超額利息,至2000年底,尚有3223萬元未能收回。
在上述犯罪過程中,李中蘇共從中收受賄賂、索賄129萬元,非法所得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