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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犯被判无罪逃之夭夭 只因是公安局长之子!
 
2001年8月25日发表
 
【人民报消息】福建省古田县3名罪犯用暴力胁迫轮奸了一名弱女子。当地检察院起诉后,一审法院竟判3人无罪。检察机关依法抗诉,二审法院分别对罪犯改判十至十二年有期徒刑。然而,终审判决尚未下达,得知消息的3名罪犯已逃之夭夭。

  不正常现象的背后,是否有不可告人的幕后交易?

  重罪犯被判无罪

  1997年2月9日,农历正月初三。在处处洋溢著春节欢乐气氛的福建古田县城关,一场灾难正悄悄地降临在一名弱女子身上。

  傍晚6时许,该城关青云街一发屋突然窜进3名青年男子,为首的是城关公安分局原局长李钟林的儿子李坚,另一个是原城关公安分局民警余泽霖的儿子黄聿陆,还有一个同伙是该县一银行职工郑全。3名纨□子弟已是酒足饭饱,此刻是想到发屋来寻欢作乐的。

  发屋的店主夫妇已回家吃饭,店内只有肖某一名女子。面对3个醉酒之徒,肖某不敢有丝毫怠慢,立刻答应为黄聿陆洗头。李坚却乘机从背后抱住了肖女进行猥亵,并要求肖女给他提供性服务,被肖女断然拒绝。然而李坚3人一起配合,关上店门,灭掉电灯,强行轮奸了肖女。肖女不停地哭泣著、反抗著。大约七点多,店主陈某来到店外,见店门紧闭,却听到店内有肖女的哭声,便在店外喊肖女。李坚三人知道外面有人来的消息才停止了奸淫。而后黄聿陆拿出12元人民币扔在店内桌上,匆忙逃离了现场。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当晚就将三人抓获。同年2月底,古田县检察院批准逮捕了三人。

  按常理,这一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轮奸案件很快就应得到公正审判。然而,自进入诉讼环节后,原本简单的案件再三掀起波澜。

  1997年3月中旬,古田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该案时发现,这起案件性质严重,应由上一级检察机关管辖起诉,遂将此案上报宁德地区检察分院。同年4月下旬,宁德地区检察院起诉处干警洪建平接手承办此案。在赴古田县调查取证后,洪建平作出了出人意料的调查结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将自己的这一"看法"向宁德地区检察分院作了汇报。宁德地区检察分院就此决定将该案退回古田县检察院处理。

  经过15个月的漫长"旅行",该案又回到了古田县检察院。1998年5月25日,古田县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同时向县法院建议,该案"涉及隐私,不宜公开审理"。然而县法院刑庭庭长苏家富根本不理睬这个建议,不仅公开审理了这起案子,还让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参加旁听。

  两个月后的8月24日,古田县法院对强奸案作出无罪判决,理由如下:被告人奸淫妇女的事实存在,但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客观上是否采取暴力手段,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强奸罪不能成立。

  判有罪罪犯潜逃

  一审法院的无罪判决在当地引起了强烈反响。

  正义得不到伸张,邪恶自然占了上风。自从这3名嫌疑人被捕后,受害者所在的发屋从没安宁过,经常有人上门威胁、谩骂,最后发屋只好一关了事。同时,由于一审法院采取公开审理的方式,使也是本县人的肖某心灵和精神上蒙受了巨大压力,迫于无奈,肖某悄悄地远走他乡。

  古田县检察院的反应极为迅速,一审判决6天后,他们向宁德地区中级法院依法提出抗诉。该院指出,李坚等3人主观上具有奸淫目的,客观上采取了暴力胁迫和语言威胁,并强行与被害者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违背被害人的意志。而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结论自相矛盾,所作的无罪判决显属错判,应依法改判,追究原审3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宁德地区中级法院受理了抗诉。1998年11月3日,该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一审法院的判决,改判李坚、郑全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黄聿陆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奇怪的事情又在此刻发生了:二审开庭时还曾到庭的李坚等3人,已赶在终审判决下达之前潜逃了。

  三级机关全力督察

  是谁泄露了机密,使罪犯闻风而逃?

  1998年11月,宁德地区纪委、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赴古田县。调查表明,是苏家富等人泄露了二审法院的判决内容。作为重案,3名罪犯应于庭审前解除取保候审予以收监,但是苏家富没有按规定发收监通知书,直到联合调查组赶到古田通知苏家富等要马上收监时,苏家富才走了一个过场。而此时,3名罪犯早已跑得无影无踪了。

  其实这起案件中许许多多的不正常现象早已引起了古田县检察院领导的高度重视。该院检察长要求法纪检察干警对此尽快展开调查,但由于其他原因,初查工作未达到预期目的。

  2000年初,福建省检察院领导又作出明确批示:要查明案情,严肃处理,一度中断的初查工作又继续全面展开。同年4月,该省检察机关正式成立了由省、地、县三级法纪检察部门组成的办案组,对此案进行严查督办,一张正义之网开始撒向枉法者。

  一桩隐藏在强奸案背后的司法腐败大案浮出了水面:

  为这起强奸案制造波折的,是工作在各个关键环节的执法人员。

  洪建平──宁德地区检察分院年轻检察官。到古田县调查强奸案时,他私自接受了罪犯的父亲李钟林、余泽霖的吃请,并将卷宗材料给其家属阅看。此后几个月里,他还从郑全的母亲汤碧英处共收下3名罪犯亲属贿赂款6000元,并故意歪曲、隐瞒、捏造部分事实,使3名罪犯未能及时依法受到追诉。

  苏家富──资历不浅的老法官。1998年6月,他主审该起强奸案。李钟林、余泽霖获悉后立即找苏家富说情,并由3名罪犯的母亲共同前往苏的住处行贿现金3000元。而后,苏家富不顾庭审调查的案件事实,故意避重就轻、颠倒黑白,为罪犯开脱。该案提交院审判委员会研究时,苏家富在会上不如实汇报案情及审理过程,误导审委会各委员。在李坚等3人被判无罪取保回家后,为答谢苏家富的"关照",3人的母亲又送给苏家富6000元。

  洪建平和苏家富两人并不认识:一个是在地区检察机关,一个是在基层法院,且两人年纪也相差甚远。但两人在"得人钱财、替人消灾"这一点上却是一致的。为否定李坚等3人有罪,对案情的关键问题的解释和汇报,两人都挖空了心思。就这样,一桩事实很清楚的强奸案,到这些人手里后就出现了许多变数。

  私情的代价

  今年6月,洪建平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苏家富犯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其实,许多人不能理解苏家富的所作所为,毕竟他已从事了近20年的审判工作,作为老法官,他更应该明白法律的尊严。

  苏家富是想还李钟林一个人情。1992年,他的弟弟苏家俊曾被一个罪犯殴打成重伤,事件处理时他们得到了时任古田公安局城关分局局长的李钟林的帮助。当李钟林求他在强奸案中帮忙时,他立刻答应李钟林,会"主持公道"审理此案。然而,在利益诱惑和"感情"驱使下,拿法律作人情,最后吃亏倒霉就在所难免了。

  因情而徇法的当然不止苏家富、洪建平两人。今年8月7日,在强奸案中徇私舞弊的李钟林等5人也分别被判有期徒刑,他们分别是郑全的母亲和李坚、黄聿陆的双亲,黄聿陆的姐夫林建东犯包庇罪,免予刑事处罚。

  林建东是古田县法院一名年轻法官,他的涉案完全是因为妻子。李坚等3人的强奸案发生后,开始林建东没去多管,但后来顶不住妻子的百般请求,甚至吵架。为帮助内弟等人逃避处罚,他曾伙同几个罪犯家属寻找受害者,许诺以6万元的赔偿为条件,要受害人改口供,承认不是强奸而是卖淫,并试图订协议"私了"。其间,他还充当3名罪犯家属向苏家富行贿的"中介人"。

  为"搭救"儿子,有36年警龄的余泽霖一家共有5人涉案,令人痛惜。

  李钟林也曾是一位很有建树的老公安。据办案人员介绍,李钟林因涉案被传唤时泣不成声。他曾经跟人说过,自己迟早会因为宝贝儿子(李坚)而"进去"的。结局被他自己言中了,"舐犊之爱"的惨痛教训同样令人深思。

  情之萦怀,人皆有之。但在法制社会里,讲"情"要把好"度",亲情与法律之间的抉择是痛苦的。洪建平曾经是许多办案组成员的战友,但法律尊严岂能亵渎,感情砝码不能压斜法律的"天平",所以案件还要查办,否则谁也不能逃脱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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