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人民網15日報道,火災發生以後,由河南省以及國家有關部門組成的調查組進駐洛陽,2000年12月29日,調查組開始傳喚楊紅軍,得知消息的郭友軍連忙授意楊紅軍,告訴他在火災發生之前工商所已經安排人到歌舞廳做了檢查,之所以釀成這場災難,是因爲歌舞廳老闆沒有按照青年宮工商所的處罰停業整頓。郭友軍還威脅楊紅軍,反正歌舞廳老闆張建國已經在火災中死了,查無對證。而實際上,青年宮工商所沒有一個人到東都商廈歌舞廳做過檢查。爲了保住自己的烏紗帽,郭友軍、王新偉讓楊紅軍作僞證,欺騙負責調查此案的工作人員。作爲國家工作人員,郭友軍和王新偉已構成妨害作證罪。
公訴人指控楊紅軍:東都商廈屬於青年宮工商所管理,楊紅軍在沒有認真進行調查的情況下,輕信歌舞廳老闆張建國的糊弄,認爲東都商廈直接屬於市工商局管理而任其在自己轄區內非法經營。作爲轄區工商所所長,沒有盡到自己應盡的職責,致使東都商廈歌舞廳非法經營長達6年之久。